论文摘要
自地役权制度在罗马法确立以来,就在罗马经济发展中显示出了重要作用。在土地资源日趋稀缺、土地利用关系日益复杂的今天,地役权制度以其独特的权利结构模式和强大的功能效应,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焕发出新的生命力。随着地役权制度“入住”我国《物权法》,如何规范地役权合同以充分发挥地役权制度的功能价值,是地役权制度从“纸面上的法律”转为“现实中的法律”的重要环节。因此,本文着眼于地役权合同订立中的问题,对地役权合同作出分析,希望能对实践中地役权的适用以及《物权法》司法解释的立法注入新的活力。全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大部分。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地役权的一般问题分析,主要论述地役权制度的沿革、地役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地役权的传统功能和当今价值。第二章:地役权合同成立要件之分析,先从地役权主体、地役权客体、需役地的存在和为了需役地人的利益四个方面阐述地役权合同成立之实质要件,继而从书面要件和登记要件两方面分析地役权合同成立之形式要件。第三章:地役权合同订立中的特殊问题分析,合同订立过程中除了成立要件之分析外,关于合同订立中出现的自役权、公共地役权、地役权的权利范围、约定供役地人作为义务的效力、为第三人利益设立地役权的效力、未经承租人或担保物权人同意设立地役权的效力、合同约定排除相邻关系规范的效力以及合同约定的权利是地役权或债权的判断等等问题,在该章中作了详细论述和分析。第四章:《物权法》司法解释之立法建议,在第二章、第三章的论述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对我国正在酝酿的《物权法》司法解释提出了明确地役权合同成立要件和规范地役权合同订立中若干问题两个方面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