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继承制度是随着家庭的产生和私有制的出现而产生的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在现代法上,继承专指财产继承,是指财产所有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按照法律规定或遗嘱指定,将死亡人遗留下来的财产和财产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所有的一项法律制度。继承制度对于巩固社会的经济制度,维护家庭的和睦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都属于继承制度中的特殊形态,在继承制度中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两者既有相同又有不同之处,在实践中常常需要加以区分。笔者在公证机构工作,现就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转继承中的代位继承问题加以研究和探讨。本文共分四个章节:第一章,转继承的概述。对转继承进行了一般的理论分析,阐述了转继承的概念,分析了转继承的客体,学界主要存在两种学说:一是转移的是遗产继承权;另一种是转移的是遗产的应继份额,本文认为应采纳第二种学说观点。并对转继承的要件、适用范围(包括转继承适用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情况、被转继承人的范围)都进行了进一步的探讨。第二章,代位继承的概述。阐述了代位继承的概念及历史沿革,对代位继承的性质的两种学说—“代表权说”与“固有权说”进行了研究和分析,本文认为,“代表权说”在法理和现实中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不能充分保障代位继承人继承权的实现,故应采“固有权说”为妥。同时也阐述了代位继承的发生原因、适用范围(被代位人、代位人的范围以及代数限制等)、应继份额等。第三章,转继承中的代位继承问题。通过案例说明何种情况下会发生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竞合,并肯定了转继承中存在代位继承。探讨了在遗嘱继承中发生转继承后发生代位继承的情况,分析了转继承中代位继承的应继份额。第四章,立法建议。首先提出应对转继承制度加以明确规定,特别是对于转继承的客体为遗产的应继份额加以明文规定,并试拟条文。在上文总结了我国现行代位继承立法中“代表权说”的缺陷和不足的基础,建议采用“固有权说”,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代位继承的发生原因过于狭窄,应将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也列为法定的代位继承的发生原因中,并试拟条文,以期能更好地发挥代位继承制度的功能,更有效地保护公民个人财产的合法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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