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社会与法律是一对互动的齿轮,当社会需要解决某一矛盾时,作为统治工具的法律自然会做出反应。北朝晚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国家分裂、社会动荡的时代,在这样一个政治局势多样化的时代中,出现了法制发展的新迹象。应该说,这正是法律适应社会需要的结果。但法律能否解决社会问题,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制约。东魏、西魏、北齐、北周乃至隋的立法活动,总体上都是在各自社会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的,但取得的效果却不相同。这是因为统治者在面对社会矛盾时采取了不同的应对政策,建立了不同的政治体系,这些措施对法律的实施起了很大影响。值得注意的是:立法活动不同于一般创作,仅仅制定出法典是不够的,必须在规范和调整社会关系的活动中生效,立法的社会价值才能实现。立法追求的目标是对社会现实产生作用,北朝晚期的立法活动也不外如是。学界传统的观点一直认为北齐律的立法水平远高于北周律,但对北齐、北周二律的社会效果却缺乏考虑。事实上,在反作用于社会的过程中,东魏、西魏、北齐、北周的法律产生的影响大不相同,值得认真分析。本文正是基于上述认识,在搜集整理史料的基础上,对北朝晚期的社会与法律互动状况进行了考察。全文共分为绪论与正文两部分。绪论部分包括三方面内容。第一,回顾学界对北朝晚期所做的研究,并简要介绍目前已有的研究成果。这些研究成果同时也是本文写作时参考的重要资料。第二,简述本文的研究思路和写作框架。第三,对本文内涉及的特定概念做了介绍。正文部分分为四章。第一章首先交代北魏后期的主要社会问题,包括胡汉民族矛盾、六镇问题、官吏贪污腐败等。其次简述北魏后期的法制状况,包括北魏后期立法状况和司法黑暗。第二章首先介绍东魏与北齐的社会状况。东魏北齐继承了北魏后期主要的社会矛盾,为此做出一些补救措施以缓和矛盾、稳定政局,但东魏北齐的政治状况并不乐观,内部矛盾仍比较尖锐。其次,在社会背景下讨论了东魏北齐的立法活动和执法状况。第三章首先介绍了西魏北周为解决北魏后期遗留的社会问题,而进行的一系列社会改革,并且简评了改革的效果。其次分析了西魏北周独特的法律的成因,以及其社会作用。第四章针对北齐、北周律对隋律的影响做了简要分析。首先分析隋初社会状况的变化引起对法律的需求的改变。然后对隋律“多采后齐之制”这一传统看法,和隋律“兼采北周之制”的新观点都做了简要的介绍和评价。最后通过比较北齐律、北周律、隋《开皇律》和《大业律》的篇目,对隋律“既承北齐,又承北周”做了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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