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环保和水政监察大队广东深圳518000
摘要:现阶段伴随着社会在不断的进步和发展,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环境保护有着不可替代的影响力,而环境监察是针对环境问题的一项具体措施。目前我国的环境监察力度还不够,相关的环境监察的法律法规也还不完善,再加上监察执法工作中,执法人员意识淡薄,执法能力较差,阻碍了我国的环境执法工作的进行。因此利用新的执法手段、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环境监察力度,能够有效的实现环境的保护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环境监察执法;因素;措施;重点
1、环境监察执法的概念及意义
国家环境机关行政针对环境有关法律或规则,使用有关的有约束力的环境管理监督权力机构,让对相对的环境关系相关事由有着商务处理和决议,进而产生具有很强约束力的执法行为是环境监察执法。环境监察执法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核心构成部分,执法的效果优劣、都从一定程度上关系着环境法律保护的最终实现结果,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加强对于全国政府倡导科学发展观、公众环境权益的维护、优良的环保事业推进朝着良好的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将近20年的环境立法发展,已逐渐形成法规体系,承接了有《保护环境法》、《影响环境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条文,并逐步建立了从国家到各省市级良好的环境体系系统,经过建设标准化进程,环境能力倡导和效率全都有着显著的影响。现今,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者是我们最主要的第一步棋,思维开阔、发展更新,进而提高执法的能力,进而实现国家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努力为建设好良好型的社会发挥优势的目标。
2、影响当前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因素
2.1法制受阻
首先是行政处罚难以落实。治理相关单位的停产决定权在政府部门,短时间政绩是政府所追求的,增长重经济轻环境保护,相关的决定是不好指示的,发空头文件是经常的事,落实不敢报,应付抽查。其次少利用强制,贯彻到位不易。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环境的行为,针对查封、封存、抵押强制等的环保部门减少行政强制方法,进而申请法院执行强制,很易行成执行难。
2.2体制阻碍
环境执法的重点流程是顺畅的执法管理体制。如今存在的严峻问题是环境执法体制分布不均、分割不均、产生差距。最明显表现为:第一保护地方主义困难。政府为部分地方追求当前政绩,轻环境保护重经济增长,从而制定“新政策”,借助职权干预环境执法同时不支持。第二不明确的环境监察队伍执法地位。很大部分的事业单位是各级环境监察执法机构,法定执法权没有直接任命,就只能通过委托实施环境执法,加大行成行政诉讼。第三严重的地方分割管理,难处理的环境纠纷。在跨界环境处理污染时需各个地域的环保部门及各方政府一起加快解决,往往会在执法过程中遭遇当地保护主义的妨碍处理不到位。
2.3缺乏环保部门内部的协调机制
没有很好地整合环保部门内部执法资源,使执法监督难很难同力,甚至引发对立。这是因为一部分环保部门没有形成良好的协调工作机制,比如在追查企业环境违法中一部分是环境评奖企业,更有严重违法排污企业还特许批准了很大部分财政资金。不在规则下进行的环境执法和环境审批,监管合力不严谨,为事后的环境执法模式都成造成了被动、不利用团结的影响。建设项目监管审批少,一部分环境执法部门对项目了解不够,对验收不清楚,对查处新项目变成老污染的方法,监管建设过程通常会成为成天方夜谭;在建设时一些项目就已不合格、违规违纪的机关;不达标的验收等,超标的验收。
2.4缺乏对于环境监察工作的投入
这样的结果,会导致执法工作的延期。在整个执法过程中,必须要准备好充足的遮护,这是保证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凭证。但是,在现实中,由于人力以及车辆的欠缺,执法的进程和效率很难得到保证。因此,在进行执法保护活动时,偏巧遇到紧急的状况,例如偶然发生的环境事故,那么就会出现车、人都不够的情况。如果又发现欠缺必备的应急设施,也使得工作人员不能够立刻确定被影响的区域范围和其中的受损程度,这样就不能很快的进行正确的处置。这些,在很大程度上耽误了执法的正常运行。
3、新形势下提高环境监察执法效能的措施
3.1建立长效机制的环境监察执法
环境监察执法对各方面的要求都很严格,而现在的问题是,目前的执法能力并不健全,在这种背景下,很难做到严格、准确的执法,所以,必须要提升相应执法能力。一项涉及面广且复杂的行政活动是环境监察执法,所以建立长效的执法机制是不行的,提高实环境监察执法的效能才是硬道。首先要给予各级领导环境保护和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高度重视,把环保指标考核融入到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中,必要的时候要求环保部门赋予强制执行权和限期治理权。其次环境部门要加大上级主管部门负全责,执行部门、具体岗位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充分落实,加大与其他部门一起,整体改变一个环保部门变成多个部门影响,建成联合执法组,根据以往经验,慢慢建立健全监察环保制度和在线污染源监控管理制度,确保环保执法的權威性和可控性,进而营造高效的执法联合机制。第三源头控制加大,加大新建项目预审关、验收关,公开建立企业信息制度,对违法企业的严厉处罚力度加大,让企业违法成本增多,杜绝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努力提高企业合法收益,用政策扶持和奖励来奖励守法企业。除此以外,还应该健全与行政相关的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用这个方式为基层的相关工作提供依据。对于那些在发现错误还不改正的企业,在进行必要的罚款以外,还要对其进行其他的措施,来强制要求其改正。
3.2促进监察管理向精细化管理转变
从旧式的粗放型管理调整为为精细化管理模式,标志着是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全新转变,进而到现场检查、证据收集以及证据搜查等进行分析。第一,排查现场。针对企业的整体基本生产情况、防治污染措施、污染排放程度和环境安全整体综合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依照相关环节和整体的法律制度来确定,进而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情况,应该及时上报企业中出现的环境问题,进而进行处理;再次,证据收集。在检查现场时,备好相关的影像设备,同时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现场取证,将现场情况利用相机拍摄下来;同时对不同的环境事件进行分析,同时笔录,做各个要件齐全的咨询;细致到位的现场搜集证据,让环境违法企业无处可藏。最后,调查跟踪。进行及时的跟踪调查对违反环境保护的企业,倡导多次检查多次汇报,监督相关执法人员对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积极跟进,从源头上真正将环境问题彻底消除。
3.3全面提升执法人员综合素质
业务素质对于提升执法水平来说十分重要,除了要加强对于理论的学习外,还要锻炼技能。对于执法来说,实践方面的经验更有价值。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一些实践方法是不可能从学校里学得的,只有通过实践才能掌握。除此之外,为了提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要做好职责的分工,便于相互督促,最终提高工作效率。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亟待提高,需要其业务水平和实践能力统一结合。对工作任务跟进细化责任到人,结合执法人员自身特点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同时设立岗位责任制度,将执法工作落到实处;组织相关人员一起学习有关环境法律法规,对普遍现象进行重点分析,研究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对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打下良好基础;优化人员结构结合的特点,实现最大限度的优势互补,同进同退。
4、环境监察执法的创新分析
环境监察执法是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政策及其配套措施的最直接、最有力手段,对塑造环保行政秩序,维护公众权利,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意义重大。
(一)制度上的创新
1.新法化解了长期困扰环境监察部门的“身份危机”,明确了环境监察机构的“现场检查权”,为独立执法、权威执法提供了规范依据。
2.为遏制排污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新法通过“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强制信息公开”等极具威慑力的制度创设了更加系统完善的行政处罚和执行体系,并出台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配套办法作为实施保障。
3.针对政府的责任缺位、虚置,新法要求地方政府承担起“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的属地责任,创设了“主要职责+环保职责”的一岗双责模式和“党政同责”的责任追究机制。这是防止地方政府盲目决策的底线。
4.为矫正地方政府、环保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乱作为等执法乱象,新法第68条通过列举方式明确了对8种行为的问责方式,不仅明确了行政问责的条件和处罚形式,问责的可执行性也随之加强。
(二)实施上的创新
1.积极探索督政机制,通过国务院授权环保部门约谈地方政府的主要责任人,推动地方政府积极整改政府发展和环保行动方案,提升环境监察执法水平。
2.建立区域协调机制,通过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和强化执法的方式,加强跨区协作,以监察执法的整体性回应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整体性。
3.大胆实践环保、公安、检察和司法机关的联动执法机制,推进“两法衔接”工作,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实践中的常规做法是,借助公安机关的介入遏制环保机关执法检查时的暴力抗法情形;通过环保部门的通力合作帮助公安部门在侦查过程中更便捷地取证、监测、评估污染损失;通过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确保涉嫌环境污染罪的嫌疑人被及时批捕起诉,向环保机关提起检察建议督促其提升执法水平和能力;通过公益诉讼、行政诉讼等司法方式发挥法院在监督执法、追究排污者责任方面的“兜底”功能。
4.凭借公示污染排放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信息化规制方法,影响排污者的社会声誉度和诚信指数,降低其发展能力。
5、新形势下推进环境监察执法的重点
(一)继续完善顶层设计,构建系统的环境监察执法制度体系
第一,我们要弄清当前制度体系中核心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对“属地责任”“统一监督管理”“按日计罚”“保护优先”等概念做出明确的界定,才能准确理解政府、环保职能机构、执法人员的法定职责和履行程序,使新法真正发挥基础性、综合性法律的统领作用。第二,以新法为基准,制定或修订土壤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消除新旧法之间的冲突,弥补现有监察执法体系的制度漏洞。另外,在《立法》修改之后,设区的市被赋予了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立法权,这给基层环保机构因地制宜地开展环境监察执法带来了便利。通过行使地方立法权,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环境监察执法制度,将会是我国环境监察执法制度体系重要的填补机制。
(二)建立网络化的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搭建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合作的平台
这里的合作机制是多层次的复合结构:在垂直关系上,重视上下级政府之间、政府与环保行政部门之间、上下级环保行政部门之间的领导或指导关系,探索理顺中央和地方的环保职责、调动地方环境监察执法积极性的新机制,以生态文明和依法行政的双重理念重塑环境监察执法的权力结构和运行环境,破除地方政府权力运行中阻碍环境保护的负面因素,以“严把环境执法关”为主线将环境监察执法确立为政府的核心任务之一。在水平关系上,既要理顺不同职能部门之间关系,调动有关部门开展环保工作的积极性,还要通过经济激励、契约模式等新型治理模式塑造企业自主规制的能力和动力机制,也要借助于社会组织和公众通过公益诉讼、检举监督权、第三方治理、代履行等方式与行政机关形成执法合力。在这个意义上,在这个网络化结构中流动的不仅是信息,还有一定的权力要素,其根本旨趣在于建立政府与社会的合作伙伴关系。
6、结束语
因此,在环境执法环节中的环保部门,都要加快步伐,追随现在“发展可持续”的方针。统一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培训人员的高素质,保持一向良好的工作作风,同时要积极采取相应有效措施的部门环保,确保管理顺利执行,实现共同努力发展,一起为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献计献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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