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务信息公开与公民隐私权保护

论政务信息公开与公民隐私权保护

论文摘要

政府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当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相互关系日益广泛化和多元化。政府对公民个人信息掌握的越来越多,导致公民的隐私权受到越来越多来自政府的威胁。公民有申请政府公开相关政务信息的权利,同时政府也有保证合法使用公民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其他公民的个人隐私信息不被侵犯的义务,这使得政府对其所掌握的有关信息的公开、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公众知情权的实现等方面存在一系列的矛盾。如何平衡这些矛盾,保护公民隐私权不被政府侵犯,并在此基础上平衡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公民个人的利益成为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本文以我国有关政务信息公开的相关立法分析为基础,从介绍公民隐私权的属性入手,剖析我国政务信息公开立法对公民隐私权的规定,分析政务信息公开对公民隐私权造成侵犯的方式和原因,最后,在借鉴域外一些国家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政务信息公开中隐私权保护的措施,主要从立法的完善、行政管理制度的完善、法律救济的完善等几方面阐述如何进一步加强对公民隐私权保护。就公民隐私权保护措施的完善而言,应当从法律制定、行政管理和法律救济三个方面进行改革。立法方面,根据欧美等国际社会现有的立法模式和实践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建议制定《隐私权保护法》。应当对公开的范围进行立法规定,对免予公开的事项予以明示;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前提下,对个人隐私信息的收集、储存、处理、利用和公开作出明确规定。行政管理方面,应当建立政务信息公开审查委员会,专门负责政务信息公开中的监督工作和行政复议工作。政务信息公开审查委员会有权监督同级行政机关拒绝申请人查询信息要求的理由,对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监督行政机关储存个人信息的技术和物资等设备的安全保障措施,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下一级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政府信息,或者认为下一级行政机关向他人提供政府信息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其提起的行政复议。还应规范个人信息收集制度,逐步建立个人信息向其本人公开的制度,使行政机关收集、储存、使用个人信息有法可依,合理科学。法律救济方面,应当确立不公开审查原则,以更好地保障行政诉讼中个人信息不被更多人所知晓。应当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行政机关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法官在审查机密文件或可能具有机密性质的文件时不仅对社会不公开,对当事人也不公开。这有助于防止行政机关以“秘密”为借口而拒绝法院的审查,使得诉讼毫无意义,保证信息公开诉讼的公正、公平。在涉及行政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中,由被告——行政机关对自己拒绝原告提出公开信息的要求或公开了涉及原告隐私信息的行为提出证据证明其行为的正当性。由于行政机关作出公开或不公开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单方依一定的事实和法律作出的,只有该行政机关最了解作出该行为的证据。因此在制定我国的《隐私权保护法》中必须确立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才能保证原告获得公正的法律救济。在归责原则方面,应当确立无过错的归责原则。在侵权行为的认定方面,应当从主体、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四个方面进行认定。在损害赔偿方面,应当扩大国家赔偿的范围,将隐私权纳入赔偿范围之内,增加精神损害赔偿。

论文目录

  • 摘要
  • 引言
  • 一、公民隐私权与公共权力
  • (一) 隐私权的界定
  • (二) 公共权力之下的公民隐私权
  • 二、我国政务信息公开立法对公民隐私权的规定
  • (一) 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 三、政务信息公开对隐私权的侵犯及其原因
  • (一) 行政信息公开中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方式
  • 1. 个人信息收集中对隐私权的侵犯
  • 2. 个人信息储存过程中对隐私权的侵犯
  • 3. 个人信息公开中对隐私权的侵犯
  • (二) 知情权与隐私权—政务信息公开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原因分析
  • 1. 知情权与隐私权冲突的表现形式
  • 2. 知情权和隐私权发生冲突的原因分析
  • 四、我国政务信息公开中隐私权保护措施
  • (一) 域外一些国家关于隐私权保护的规定
  • 1. 美国政务信息公开中隐私权保护
  • 2. 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政务信息公开中隐私权保护规定介绍
  • (二) 域外一些国家立法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启示
  • 1. 美国政务信息公开中隐私权立法的启示
  • 2. 日本政务信息公开中隐私权保护立法的启示
  • (三) 我国政务信息公开中隐私权保护立法及制度的完善
  • 1. 完善立法,确立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依据
  • 2. 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的完善
  • 3. 法律救济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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