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群体性纠纷的日益增多,且不断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任务也随之加强。而决策者为了出于社会稳定、防止出现不和谐因素的需要,将群体性纠纷的案件进行大量的分化处理,将大群体分化为小群体,将小群体分化为一对一的诉讼,我国现有诉讼制度中用于解决群体性纠纷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也显示出了其缺陷与不足。因此,我们有必要研究国外的群体诉讼制度及其发展方向,通过立法例的比较研究,从各国解决群体性纠纷的制度中获得启示,制定出符合我国特色的诉讼解决机制。这样不仅可以有效解决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的困境与无奈,也可以缓和广大人民群众即群体性纠纷当事人矛盾激化的情绪,让他们获得有效的司法帮助,以期构建和谐社会。本文共分四部分进行研究阐述:第一章,简要介绍群体性纠纷的概念及特点,通过实证分析介绍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群体性纠纷的现象、特点及类型,介绍人民法院在实践中处理的原则及做法,分析我国群体性纠纷形成和解决的背景及困境。第二章,介绍我国当前立法中用于群体性纠纷所设置的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制度及其运作状况,并从当事人和法院的角度对我国现行人民法院选择以单独审理或共同诉讼的方式审理群体性纠纷的合理性进行评价,分析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在目前所发挥的作用。第三章,通过立法域的比较,介绍域外各国有特色的群体诉讼制度及其他用于解决群体性纠纷的诉讼制度,分析集团诉讼、选定代表人、团体诉讼制度,并加以比较,研究各国解决群体诉讼制度的发展方向,从中获得当代各国解决群体性纠纷的启示。第四章,设置我国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的整体思路和价值取向,从而得出结论:可以从实体法中探寻解决群体性纠纷的机制,运用单独诉讼、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及示范诉讼等对案件进行灵活适用,在完善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同时引入更符合我国实践性色彩的示范性诉讼制度;并引入团体诉讼制度用于解决日益增多的小额多数的损害赔偿纠纷,使之成为我国群体性纠纷的多元化诉讼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