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鉴定结论作为我国的七种法定证据形式之一,常常在诉讼中发挥着其他证据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要想鉴定结论充分有效地发挥其对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明作用就有赖于对鉴定结论证明力的科学评判。由于鉴定结论通常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由鉴定人对相关的检材进行分析后得出的结论,因此仅仅依靠一般的证据证明力评判方式来确定鉴定结论证明力显然是不行的。我们认为要对鉴定结论的证明力进行评判就必须首先对影响鉴定结论本身证明力的因素予以审查,然后再由裁判者对鉴定结论进行自由心证进而形成内心确信,并对裁判者评判鉴定结论证明力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予以必要的制约。因此对鉴定结论证明力问题进行研究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本文通过对鉴定结论证明力的概念、影响因素、判断方法及各国对鉴定结论证明力的判断的分析,结合我国鉴定结论审查判断的实际,为完善我国鉴定结论证明力的评判方式提出了一些设想和建议。本文包括前言、主文和结语。其中主文分为三章,主要运用比较法学,法哲学、历史法学和案例作为分析工具和研究方法。第一章:鉴定结论证明力的基本理论。本章首先阐述了鉴定结论证明力的内涵。其次,对影响鉴定结论证明力的两大因素,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和关联性进行了论述。再次,针对鉴定结论证明力和证据能力这一对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并容易产生混淆的概念进行了比较。第二章:鉴定结论证明力评判方式的历史演进及现状。本章首先介绍了鉴定结论证明力评判方式之演进,法定证明方式和自由心证证明方式。然后对两大法系鉴定结论评判做了比较分析,介绍了两大法系对鉴定结论证明力评判都坚持由裁判者自由心证,并对裁判者评判鉴定结论证明力的行为进行外在的和内在的制约,使评判趋于合理化,客观化。第三章:我国鉴定结论证明力评判的现状及完善。本章首先分析了我国鉴定结论证明力评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其次,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相关经验,并运用相关理论,提出了完善我国鉴定结论评判机制的构想,其中包括对鉴定结论证明力评判模式的选择及鉴定结论证明力自由评价之内部和外部制约机制以及事后制约机制的构建,并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