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铁路运输业是人身伤亡事故发生率较高的行业,如何对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进行赔偿是铁路运输业经常需要面对的问题,也是目前铁路法院在审判实务中存有较多争议的问题。处理好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对于满足铁路运输业安全生产的要求,保持铁路运输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目前虽然有针对铁路运输的《铁路法》,但其中的相关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有冲突的,并且对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范围和标准亦未明确。而其他涉及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多为部门规章,法律效力级别较低且制定年代较早,与当今社会的发展已不相适宜。正是由于法律依据的缺失,导致了目前司法审判的不统一,诉讼结果差别显著。地方法院在审理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适用的是《民法通则》并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具体的赔偿依据;而铁路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受体制因素的制约,适用《铁路法》及限额赔偿的相关规定。依据不同法律审理的同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统一,由于这些相关规定在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原则、赔偿范围和标准等方面存在差异,使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结果也往往因适用和参照的规定不同而大相径庭。如何对待相关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问题、如何对待赔偿限额的过低问题、赔偿限额与赔偿责任范围之间的关系问题,是目前审判实务中亟需解决的主要问题。本文围绕这三方面问题展开论述,首先论证了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在确定铁路运输作业是一种高度危险作业,铁路运输致损事故是一种高危侵权事故后,认定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次,明确了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当适用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相配套的限额赔偿原则。通过对现有法院适用不同的赔偿依据进行比较,结合目前的人民生活水平,本文对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以及对赔偿标准的具体设定提出了立法建议。最后,针对目前限额赔偿数额较低的情况,作者提出了建立保险机制的设想,希望通过对铁路旅客缴纳意外伤害强制险、以及要求铁路企业缴纳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来平衡这一矛盾。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较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而言,在归责原则、责任限制等方面有一定的特殊性。根据我国的国情,认真研究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特殊性,参考和借鉴国内、外类似行业的相关法律规定,制定一部专门针对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有利于解决目前在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过程中适用法律不统一的问题。本文在研究目前国内外类似行业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专门分析了我国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需要研究解决的若干问题。研究的目的在于适应我国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的新形势,使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与各相关法律规定接轨,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的新形势接轨:并根据我国的国情,探求一种科学合理的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办法,尽可能地找到一个铁路运输企业和受害者两者利益的平衡点,使铁路运输企业和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加充分的保护;进一步研究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理论基础,为进一步修改我国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法律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