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什么是刑事政策?德国著名刑法学者李斯特认为,刑事政策是“关于犯罪的原因及刑罚的效果进行科学研究为基础的诸原则的总和,以及基于此原则国家以刑罚及类似制度为手段与犯罪作斗争的实践”。一般认为,刑事政策是对犯罪现象及犯罪原因予以探究,并以此为基础国家为预防、打击犯罪及犯罪者处遇而进行的一切活动。刑事政策坚持法治主义和人道主义原则,通过教育改善来预防犯罪、防止再犯,顺利实现犯罪者的社会复归。犯罪者处遇是刑事政策的主要内容,它是为防止犯罪、以犯罪者的社会复归为目的,对犯罪者科处的司法阶段的制裁及处分、矫正阶段的劳动与指导、保护阶段的教育更生处置的总称。犯罪者处遇以人道主义、公平、法律主义和个别处遇为原则,以教育复归为基本理念,重视人权保障,逐步向刑罚轻缓和行刑社会化方向发展。司法处遇,顾名思义就是指司法阶段对犯罪者的处遇,是非犯罪化与非刑罚化理念的法律实践,它包括警察、检察和审判三部分。警察阶段的微罪处分是对那些犯罪事实极其轻微的犯罪者免予刑事处分的制度。检察阶段的起诉犹豫是通过不起诉对犯罪于裁判前予以处理的制度,其优点是可以提高刑事效率,回避“罪犯”所带来的弊害,更容易实现犯人的社会复归。审判阶段的犹豫制度有宣告犹豫和执行犹豫,是刑罚轻缓、人道的直接体现。日本的刑罚制度坚持现代刑事政策的矫正、教育、社会复归思想,刑罚种类有死刑、自由刑(包括惩役、禁锢及拘留)和财产刑(包括罚金、科料及没收)等。关于死刑,其存废问题一直存在着争论,日本目前在法律上虽然没有将其废除,然而出于对生命的尊重在实务中极少运用,并且学界设计用绝对无期刑或相对无期刑来替代死刑制度。自由刑是刑罚种类中最主要的刑种,但短期自由刑却存在着种种弊端。为回避短期自由刑的弊害,日本多是用财产刑来代替短期自由刑。日本的财产刑有罚金、科料、没收三种,其中罚金的适用率最高,但罚金刑只是对轻微犯罪者适用且其也有不完善的地方,就是不能缴纳罚金时怎样处理的问题。为此,日本正在尝试或是建立了罚金执行犹豫制度、罚金的延纳与分纳制度、自由劳动偿还制度、社会服务令制度、日数罚金制度等等,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矫正处遇又名设施内处遇,具有久远的发展历史。世界矫正处遇史上最早的当属1555年英国伦敦建立的布赖德维尔贫民习艺所,用以接受贫民、精神病人和轻罪犯人,进行生产劳动和职业训练。日本的矫正处遇可追溯到江户时代的石川岛人足寄场,主要收容无宿流浪者。现行的矫正处遇以惩役、禁锢受刑者为对象,受“刑事收容设施及被收容者等处遇法”的规制,以刑务劳动和矫正指导为主要内容。刑务劳动是惩役受刑者必尽的义务,目的是培养惩役受刑者的劳动意识和锻炼提高职业技能。而矫正指导是在刑务劳动的基础上进行有针对性的、直接面向社会生活的指导援助,以使受刑者早日实现社会复归的制度。为顺应世界刑事政策行刑社会化潮流,日本也建立了由设施内处遇(矫正模式)向社会内处遇(改善模式)过渡的处遇形式,我们称之为中间处遇制度,其形态主要有开放处遇、外部通勤、归休制等。保护处遇又名社会内处遇,是受教育保护思想及处遇理念的影响于19世纪发展起来的处遇制度。日本的保护处遇有约百年的历史,特别是2007年公布的《更生保护法》将日本的社会内处遇推向了更高的阶段。更生保护是指对犯罪者和非行者进行指导监督援助以促进犯罪预防、保护社会、增进个人和社会公共福祉的活动。日本的保护处遇制度主要有假释放、恩赦、善时制、更生紧急保护、保护观察等。假释放是指因犯罪和非行而收容于矫正设施者在刑期或收容期间满了之前适当的时期附条件予以释放的制度。恩赦是由于社会的变化和法令的调整,刑的执行不再妥当或不合适宜,根据行政权对刑罚执行权的全部或一部予以消灭或轻减的制度,恩赦分为大赦、特赦、减刑、刑的执行免除及复权五种类型。善时制是指受刑者在设施内的一定期间内若表现良好则对其予以褒赏,根据法律规定缩短其刑期于原判刑期满了前释放的制度。更生紧急保护是指受刑者根据刑事程序解除身体拘束后,如果没有亲人的援助或公共福祉设施的协助时由政府为其提供居住、生活物品等救急的保护或收容于一定设施进行必要的教养、训练、医疗等,以促进本人遵纪守法、实现良好复归的制度。保护观察是对犯罪者和非行少年进行教育、指导、援助,使其顺利改善更生复归社会的制度。保护观察的对象是保护观察处分少年、少年院假退院者、假释放者、执行犹豫附保护观察者及妇女补导院假退院者五种。日本的更生保护充分利用社会民间力量,官民协动和社会参与是其最主要的特色。日本近年呈现出向特殊类型犯罪发展的趋势,如少年非行、精神障碍者犯罪、交通犯罪、高龄者犯罪、暴力集团犯罪、性犯罪等等,其中少年非行是近年增长较快的犯罪类型,并且多为重大凶恶犯罪。国家依据少年法、基于“国亲思想”及“要保护性”对非行少年给以人权保障及健康成长为目的的保护处分,保护处分的种类有保护观察、儿童自立支援设施或儿童养护设施移送、少年院移送等。另外,精神障碍者犯罪也是近年频发的犯罪类型,精神障碍是指精神病、智障、精神病质等。根据《刑法》、《医疗观察法》对精神障碍者施以保安处分,亦即强制入院处分。强制入院的根据是“公权思想”和“国亲思想”,“公权思想”是指为使社会免受其害而利用国家公权力给以强制治疗,“国亲思想”是指精神障碍者缺乏甚至丧失医疗选择能力,国家为其利益考虑而代其选择入院医疗。当然,强制入院也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以防止再犯和实现重返社会为限。由于保安处分的强制性,其与刑罚的关系存在一元论和二元论之争,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来看多是基于二元主义的立场来处理与刑罚的关系。除受刑者之外,未决拘禁者也是我们研究的对象之一。未决拘禁者是指处于调查、诉讼审判阶段的被疑者、被告人等,因未决拘禁者与受刑者性质不同,所以具有比受刑者更宽泛的权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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