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互联网的出现给人类生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利,也带来了诸多烦恼与困惑,这种两面性的集中体现者就是间谍软件。间谍软件的两面性使得计算机用户可能基于免费获得软件巨大使用价值的目的,对自身权益受到的损害为承诺,从而阻却侵害行为的违法性,也使我们在思考是否对其予以犯罪化的时候感到疑惑。如果我们将焦点深入到非法间谍软件所侵害的法益,则更多的是感受到我国刑事立法在个人数据隐私保护方面的滞后性。正因为此,本文力图介绍间谍软件的基本情况、分析间谍软件的使用中被害人承诺的构成要件、探讨严重侵害个人数据隐私权的行为以及制作、传播间谍软件行为的犯罪化问题,并最终提出完善我国相关刑事立法建议。全文共分三章,近三万七千字。第一章,间谍软件概述。本章从定义、类型、特点三个方面对间谍软件进行概述。作者比较了网络社区、美国联邦2929号法案和美国犹他州《间谍软件防控法》对间谍软件的定义,认为应采取美国联邦2929号法案的方法,对间谍软件进行中性的功能定义。此后,通过介绍间谍软件的类型和特点,着重论述间谍软件的两面性,为后文提出完善刑事立法的建议作铺垫。第二章,间谍软件使用中的违法阻却事由。间谍软件安装之前会通过安装协议告知计算机用户可能造成的损害,而用户通常都会同意该协议,这使得随后的侵害行为看似得到了被害人的承诺。本章中,笔者在对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违法阻却事由理论进行概述后,从被害人的承诺能力、承诺权、承诺表示的真实性、承诺的时间、承诺的表示方式、和侵害行为的社会相当性六个方面对间谍软件使用中具有阻却违法效力的被害人承诺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第三章,相关刑事立法的完善。对于信息时代出现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我国刑法相关规范无疑具有滞后性,但是刑法的完善是需要以审慎的态度进行的。在本章中,笔者先是运用刑法谦抑性理论,对严重侵害个人数据隐私权的行为以及制作、传播间谍软件的行为进行分析,在得出前者需要犯罪化而后者无需犯罪化的结论后,开始对个人数据隐私权的刑法保护进行论述,笔者比较分析了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关于侵害个人网络数据隐私权犯罪的三种刑事立法模式,认为我国应融合三种立法模式的优点,采取先修订刑法典再制定单行法和特别法的渐进式立法模式。最后提出完善相关刑法规定的具体建议,包括:增设“泄露个人隐私秘密罪”和“非法搜集、妨害数据罪”、完善我国刑法第285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关于犯罪客体和刑罚制度的规定、增加剥夺职业资格刑以及增加相关单位犯罪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