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公用事业是由政府、非政府公共组织、私营机构共同向社会公众或不特定的多数人提供物质性基础设施及基于其上的公共服务,并由他们使用的业务或行业,具有社会利益性和自然垄断性。因而,公用事业的本质是两对矛盾的统一体,即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矛盾统一,垄断与竞争的矛盾统一,核心是保护公平竞争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必须在公用事业领域引进竞争机制,具体的途经是民营化,从而将公用事业纳入市场经济体系。在民营化过程中,针对公用事业的自然垄断性业务和竞争性业务,须作出不同的制度安排,使公用事业处于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相兼容的有效竞争状态。同时,由于公用事业的自然垄断特性与公用企业的追利性,为防止公用企业在民营化后进行垄断经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政府部门应设置独立的管制机构,加强对公用事业的管制,最终,促使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