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论文摘要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逐渐成为市场的独立人组织主体和竞争主体。企业劳动关系也逐渐由行政化走向法制化。劳动合同不同于民事合同,因为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人格地位并不平等,因此通过单独立法来规制这种带有人身属性的特殊合同。随着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颁布,我国初步构成了劳动法体系。以劳动合同为核心,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定劳动关系。劳动者与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建立及双方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的确立都要通过劳动合同这一合法有效的形式来确定和规范。劳动合同为劳动制度改革、稳定劳动关系、使劳动关系走向法制化起到了重要作用。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关系的非自然终止,是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其中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相对人影响重大,不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因此立法必须充分考虑到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完善相关制度,在保证劳动关系稳定性前提下实现劳动关系的流动性。本文共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对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进行了概述,介绍了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概念、特征,依据不同标准对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区分成不同种类以及区分的原因,明确了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解除与民事合同解除的区别,最后介绍了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在立法上的价值定位,有助于明确立法宗旨。第二部分笔者提出第一个问题,即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预告期与形式问题。笔者认为在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预告期问题上,立法既没有结合劳动合同期限确定不同预告期,也没有区分不同素质不同类型的劳动者,在这一点上,国外立法有许多立法经验值得借鉴。在预告形式问题上,目前《劳动合同法》只承认书面通知一种形式,立法本意是为了保证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严肃性,防止劳动者滥用单方解除权,可是由于实践中可能存在劳动者是否书面通知到用人单位的举证问题,实际上阻碍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针对这两个问题,借鉴劳动立法上相对成熟国家的经验,提出了完善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建议。第三部分笔者提出了工会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的职能问题,这一部分介绍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类型及特殊性,工会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行使的职能。笔者认为工会缺乏独立性,并且工会的建议权在立法上没有任何明确的程序规定,没有程序保障,导致了在用人单位不听取工会的建议或者干脆不给工会提出建议的机会时,用人单位无须承担任何法律后果,无法保障工会实现其真正的职能。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了对于解决工会独立性问题、完善工会与用人单位的协商程序以及用人单位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建议,最终保障工会职能的实现。第四部分笔者对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性质问题进行了探讨,因为在学术界仍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不属于违约行为,它是《劳动合同法》明确授予劳动者的一项法定权利。本文的创新点:在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预告期问题上,笔者认为可以由双方约定,但必须对约定的程序进行严格的规定,防止双方权益损害;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一个告知义务,令劳动者明确如何具体实施劳动合同预告解除权;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从实体和程序上保证工会维权职能的实现。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概述
  • 1.1 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概念和特征
  • 1.1.1 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概念
  • 1.1.2 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特征
  • 1.2 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种类
  • 1.2.1 过错性单方解除和无过错性单方解除
  • 1.2.2 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 1.2.3 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
  • 1.3 劳动合同解除与相关制度辨析
  • 1.3.1 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
  • 1.3.2 劳动合同解除与民事合同解除区别
  • 1.4 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价值定位
  • 1.4.1 倾斜保护劳动者
  • 1.4.2 平等保护劳动双方合法权益
  • 1.4.3 保障劳动自由
  • 1.4.4 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和流动性
  • 2 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预告期与形式问题
  • 2.1 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预告期存在的问题分析
  • 2.1.1 未结合劳动合同的期限确定不同的预告期
  • 2.1.2 预告期对具体的劳动者缺乏针对性
  • 2.2 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预告形式存在的问题分析
  • 2.2.1 劳动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形式过于单一
  • 2.2.2 劳动者是否书面通知到用人单位举证困难
  • 2.3 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预告期及形式的完善
  • 2.3.1 预告期的长短参考劳动合同期限及具体的劳动者
  • 2.3.2 扩大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的形式
  • 2.3.3 完善劳动者通知程序
  • 3 工会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的职能问题
  • 3.1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类型及其特殊性
  • 3.1.1 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特殊性
  • 3.1.2 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特殊性
  • 3.1.3 经济性裁员的特殊性
  • 3.2 工会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的职能
  • 3.3 工会在维权时缺乏实体和程序方面的保障
  • 3.3.1 工会的建议权没有程序保障
  • 3.3.2 工会实体上缺乏独立性无法真正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 3.3.3 用人单位罔顾工会建议权不承担法律后果
  • 3.4 保障工会职能实现的立法建议
  • 3.4.1 解决工会的独立性问题
  • 3.4.2 完善协商程序以保障工会建议权的实现
  • 3.4.3 用人单位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 4 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性质问题
  • 4.1 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性质争议
  • 4.2 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约
  • 4.2.1 劳动者预告解除权是法定权利
  • 4.2.2 劳动者依法行使预告解除权不是擅自解除行为
  • 4.2.3 根据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原则
  • 4.2.4 从立法目的来看不属于违约
  • 4.2.5 具有优先性
  • 4.2.6 从法律效力层级角度上不属于违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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