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探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的法官亲自调查取证

初探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的法官亲自调查取证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陕西省西安市710063)

摘要: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抗战时期一种将群众路线与司法审判相结合的审判方式。该方式中法官常常深入当地亲自调查收集证据,这一做法在当时司法工作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却与现今诉讼证据制度并不相同。本文通过产生原因,优越性局限性等分析试图探寻该种方式背后的价值所在。

关键词:马锡五审判方式;法官;亲历;调查取证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的法官亲自调查取证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

抗战时期,马锡五同志任职陕甘宁边区陇东专区专员期间,同时兼任了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的庭长。在这期间,他经常深入田间地头,调查案情审理案件,形成了一系列别具特色的审判方式并被推广。其中法官亲自到人民群众中调查取证的这种做法与今天的证据制度并不相同,本文试结合具体背景分析该种方式后的内涵。

(二)法官亲自调查取证

1.法官亲自调查取证的含义

法官亲自调查取证,强调一种亲历性,法官自己深入到当事人、田间地头甚至于案发现场收集证据。虽然这种方式随着历史的发展由于诉讼制度的改革、律师制度的发展等原因而逐渐消退,但是这种法官亲自调查取证所体现出的法官对于证据和案件事实的重视以及实事求是的精神内核仍需我们发扬和继承。

2.频现的法官取证现象

以一些的案例为掠影,可以较为清楚地了解当时官亲自调查取证的现象。

(1)封捧儿与张柏的婚姻上诉案

该案中,原县司法处没有做详细调查,仅依据表面现象,认定张金才犯“抢亲罪”判处6个月徒刑,否定张柏与封芝琴婚姻的效力。当事人及周围群众对该结果均不满意。在封捧儿向马专员告状后,马专员与石静山推事深入当地,先后向干部、群众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和舆论导向,实地调查后作出了更为合理的判决。

(2)苏发云兄弟“谋财杀人”案

该案中,原司法处仅依靠几滴散落的血迹及两人同存在矛盾就认定凶手,该调查和认定漏洞百出,导致长期不能定案。马锡五接手后,曾多次到现场调查,仔细分析各证据之间的关系,最终认为苏家三兄弟并非杀人凶手,后又找到了真凶。这一做法使得苏家三兄弟没有被错判,解决了纠缠多年的案件。

二、法官亲自调查取证频现之原因分析

(一)环境因素影响

由于处于抗战的特殊时期,边区要一切以服务前线为要。这使得生产力本来较为低下的陕甘宁地区承担了巨大的经济压力,更高的诉讼效率有利于稳定群众情绪。法官比当事人拥有更大的权力,能够调动更多资源,在更专业的知以及经验的帮助下,法官的亲自调查取证显然更具有针对性。与当事人自己取证相比能够节省时间,从而提高结案率和诉讼效率。

(二)边区司法官员构成

当时的法官们多出身底层,如马锡五出生在一个贫苦农民家庭。这种状况使得他们对于陕甘宁边区的地理、人文环境更为熟悉和了解,也更容易融入到群众之中。这就为法官介入案件了解案情、调查取证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体制维度上,当时为了满足战争需要,在司法方面实行行政官员兼任法官制。这种特殊的体制恰好推动了法官亲自调查的出现。行政权本身就是一种积极主动进行社会管理的权力,法官受此影响更习惯于积极主动地去行使司法权,法官亲自调查取证就是一种体现。

(三)青天观念呼唤

早在延安时期,马锡五因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被广大人民群众称为“马青天”。在封建社会吏治文化与法律文化的积淀中,“青天观念”能够有效的落实法与情的沟通。有一位明察秋毫的法官亲自到人民中间搜集证据、审理案件、为民做主,更符合民众心中长期以来对于青天的期盼。人们这种青天观念的呼唤,促进了法官亲自调查取证这种方式的产生。

(四)新观念贯彻

陕甘宁边区是一种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体现。新型民主政治进程以重视民众利益诉求为其显著特征,把群众路线融贯于治理方式之中是新型民主政治进路的内在诉求。马锡五审判方式贯彻了党的“群众路线”的方针,贯穿了便民利民的思想。法官亲自调查取证一方面符合了“便民利民”的思想,另一方面也加深了与群众的联系。亲自调查取证把握事实真相,其本质也体现着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新观念促进了法官亲自去调查取证的产生。

三、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的法官亲自调查取证的评析

马锡五审判方式中法官亲自调查取证近乎一种法院主动包揽诉讼的模式。虽然这种方式在历史的浪潮中随着诉讼模式改革、律师制度发展等原因逐渐消退,但在当时案件不多、案情简单的状况下,这种方式纠正了很多冤假错案,解决了很多纠缠多年的疑难案件,发挥了其积极的作用。

(一)优越性

1.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是司法工作中重要的一环。法官亲自调查取证接触原始证据相比于由他人转述案情或单纯地审查书面材料,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前述“封捧儿与张柏的婚姻上诉案”、“苏发云兄弟案”均通过法官的深入调查亲自取证,才使案件事实水落石出,从而做出合理的判决。

2.利于减少刑讯逼供

当时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刑讯逼供的现象时有发生。当时的一些法律文件也有禁止刑讯逼供、保障人权的要求。法官亲自进行调查取证,证据的来源扩大到多个方面,且法官提前介入了案件的处理,这些在都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有效的减少刑讯逼供。

3.利于增强司法权威

法官亲自收集的证据,本就直接来源于当事人及周边群众,所以在人们心中对证据的证明力会有更大程度的认可,从而认可依此做出的判决。受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人们长期处于畏惧法律、诉讼的状态下,法官到群众中收集证据使得人们近距离接触司法,塑造了法官、法院、法律在人们心中公正的形象,大大增强了司法审判的权威。

4.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在马锡五参与司法活动后,用这种有特色的审判方式处理了许多积压多年的疑难案件,积压案件数量大幅减少。法官具备长期处理案件的经验,对于搜集证据更有直接针对性。同时,相比于当事人自己取证,法官拥有更多权利,能够调动更多资源,能够节省时间。这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效率,提高结案率。

(二)局限性

1.加大司法成本

法官亲自调查取证,亲自带团队深入到群众之间,必然会加大人力、物力等方面的投入。另一方面,法官常亲自调查取证可能会导致当事人形成怠于自己取证的习惯,转而要求法院为自己进行举证。这会大大加重法官的工作量,加大司法资源的投入。

2.主观影响判断

法官作为社会中的人,在搜集证据的过程中很可能会受个人好恶等因素干扰,可能会出现类似同情一方当事人的表现。同时,马锡五审判方式中非常重视群众路线,法官亲自收集取证的过程中常会听取群众的意见。所以在作出判断时,法官很可能会受到自己主观印象或群众舆论的影响。

3.依赖个人素质

法官亲自深入农村、调查取证的判案方法会很大程度上依赖法官的个人素养。当时陕甘宁边区存在有一批像马锡五同志一样拥有坚定的政治信仰和良好的个人素质的优秀法官,这种法官主动收集证据的做法才能扬长避短发挥作用。但过于依赖法官个人素质,其推广性就大打折扣。

参考文献

[[1]张希坡.马锡五与马锡五审判方式[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5

[2]张希坡.革命根据地法制史研究与“史源学”举隅[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9

[3]汪世荣.论马锡五的司法公正思想[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2017(4):22-31

作者简介:王郭萌(1994.11-),女,洛阳市人,现就读于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2017级法律史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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