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诉讼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公力救济方式,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受到人们的认可并成为了现代文明社会进步的标志。尤其是大量的民事纠纷通过诉讼得到了顺利解决,既稳定了社会同时又促进了经济发展。遗憾的是,现实中少数人为获得非法利益,竟然通过虚假诉讼进行诈骗活动,既破坏了司法活动正常秩序、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又给他人财产权益造成侵害。故诉讼诈骗行为应当具有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但理论及实务界对该行为究竟应当如何定性一直存在争论。因此,笔者在前人研究成果基础之上,通过探讨单独设立诉讼诈骗罪的必要性,并结合犯罪构成理论、犯罪完成形态理论及共同犯罪等刑法理论对该罪的刑事责任相关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以期对立法和司法活动有所裨益。全文约三万字,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界定诉讼诈骗的概念入手,通过考察诉讼诈骗行为发生的历史和现状,以表明论文选题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同时对诉讼诈骗犯罪产生和蔓延的原因作初步分析,重点指出在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对于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权力的限制虽然落实了当事人举证责任,但却给遏制诉讼诈骗犯罪的产生和蔓延带来的一定的消极影响,因此完善改革的配套保障制度已势在必行。第二部分主要对国内外研究及立法现状进行梳理,通过列举不同的理论观点和实务处理方式,以引出后文对不同观点的评析及立法应当增设诉讼诈骗罪,且分列在妨害司法罪之中的建议。第三部分主要从侵害法益、现行处理方式的弊端及刑法分则罪名体系三个方面探讨单独设立诉讼诈骗罪的必要性,以进一步支持单独设立诉讼诈骗罪的观点。结论认为从法益保护角度出发,诉讼诈骗行为侵害了双重法益,立法应当衡量不同法益的重要程度以确立优先保护对象;从现行处理方式看,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答复存在法律适用方面的空缺,无法涵盖诉讼诈骗行为的各种犯罪方式;从刑法分则罪名体系看,现行妨害司法罪分则罪名忽视了对当事人本人伪造证据妨害诉讼行为的规制,应当通过在妨害司法罪中加设诉讼诈骗罪来填补法律真空,并同时与现行金融诈骗罪和妨害破产罪取得理论一致。第四部分以立法增设诉讼诈骗罪为设想条件,首先从犯罪构成理论出发,从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及客观方面对诉讼诈骗犯罪展开分析,其次从犯罪完成形态理论出发,对该罪的既遂与未遂、未遂与预备、犯罪中止、共同犯罪及一罪与数罪的问题结合理论与实务探讨其刑事责任,以理顺单独设立诉讼诈骗罪与刑法适用的关系,为诉讼诈骗罪顺利融入现行刑法体系扫清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