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在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构成和有关问题的全面分析的基础上,认为该罪的本质特征是持有和不作为的结合,其本身存在的举证责任倒置和一定程度的有罪推定是立法功利性的体现,有其存在的理论和现实合理性。通过分析其法条规定、司法的客观效果和实践需求,借鉴国外和境外立法经验,建议就罪名、主体、法条部分具体内容、刑罚的设置、前置配套法规制度和执法方面进行改造,使该罪实施更具有合法性、科学性,产生更好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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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文; 持有和不作为结合犯罪论文; 立法改造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