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颁布实施以后,我国对注意义务的研究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但对安全保障义务的研究还停留于对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或对安全保障义务的整体研究上,对其他社会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研究还不够深入。本文认为,其他社会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组织者在组织某种社会活动或者在社会活动中实施了某种先在行为时,如果可以合理预见自己的行为致使他人遭受损害,应该采取合理的措施保障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本文采用法解释学的方法、历史研究的方法、比较研究的方法、法经济学的方法等多种研究方法,从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性质入手,并从六个方面探究了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并从多重视角对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类型化以及违反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深入的研究。提出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注意义务性质,其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并进一步厘清了组织者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形态为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并且在第三入侵权的情况下对组织者所应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采用经济分析的方法进行了论证。最后,对该侵权责任中存在争议的抗辩事由有选择的进行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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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引言一、选题背景及意义二、研究现状三、本文所采用的方法和所要解决的问题第一部分 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概述一、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概念分析(一) 安全保障义务概念的分析(二) 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界定二、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法律性质探讨(一) 作为义务或不作为义务(二) 约定义务或法定义务第二部分 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一、人权保障的需要二、安全第一理论三、信赖关系理论四、分配正义的理念五、社会成本理论六、危险控制理论第三部分 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类型化考察一、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确定原则(一) 个案判断原则(二) 相当性原则(三) 期待可能性原则二、义务主体视角下的类型化分析(一) 非营利主体的安全保障义务(二) 营利主体的安全保障义务三、义务内容视角下的类型化分析(一) 设备设施等硬件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二) 组织者对自己先行行为的安全保障义务(三) 涉及第三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四、义务发生阶段视角下的类型化分析(一) 组织者对侵害的防范义务(二) 组织者对侵害的制止义务(三) 组织者对侵害结果的最大减损义务五、典型类型的分析(一) 社交主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二) 非营利体育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三) 大型集会活动的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第四部分 违反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一、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二、过错之判断标准三、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因果关系判断四、违反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形态(一) 单独责任(二) 补充责任五、违反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抗辩事由(一) 受害人同意(二) 风险自负行为(三) 受害人过错结语注释参考文献致谢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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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组织者论文; 安全保障义务论文; 注意义务论文; 侵权责任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