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我们每天都可以通过电视、网络、广播、印刷品、报纸等接触到形形色色的广告。在商品社会中,广告已经成为宣传商品和服务的重要社会力量之一。但与此同时,虚假广告也充斥着广告市场,“虚假”手段呈现出了多样化的倾向,特别是近几年网络虚假广告呈现出了泛滥之势。行政机关查处的虚假广告案件数量虽然很庞大,但是鲜有追究严重的虚假广告行为刑事责任的案件,笔者在查找案例的过程中更加印证了这一现象。从总体上来看,虚假广告罪已经陷入了这样一个司法的窘境:一方面,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大多是通过想象竞合的方式最终被归于诈骗罪、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罪等,虚假广告罪已经发挥不了作为一个独立罪名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由于司法解释的模糊性、行政法规的不明确性以及司法权与行政权本身存在的冲突,那些社会危害性极大并且已经到达立案标准的虚假广告行为,都仅仅以行政处罚的方式予以处理。针对严重的虚假广告行为缺乏刑法规制这个现状,笔者以行政刑法的理论为切入点,在理论层面上认定虚假广告罪是一种典型的行政犯罪,具有行政犯罪本身所具有的模糊性品格,并且处于一个行政法律规范与刑事法律规范交织的地位。全文整体上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为思路展开论证。第一章在分析我国虚假广告治理现状的基础上提出问题——严重的虚假广告行为缺乏刑法规制。第二章从行政刑法的基础理论着手,在简要分析行政刑法的历史沿革与概念之后,指出行政刑法品格的模糊性正是导致严重虚假广告行为刑法规制很少的原因,并结合虚假广告罪的具体情况进一步分析了这种模糊性对虚假广告罪的影响。第三章从实体法和程序法角度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以便突破这种治理过程中存在的瓶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