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纠纷应诉方略(论文文献综述)
姚瑶[1](2021)在《Y镇人民法庭职能运行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于安阳[2](2021)在《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叶姣敏[3](2021)在《民事诉讼公告送达制度研究》文中提出
崔海军[4](2021)在《司法责任制背景下法官释明权制度研究》文中指出21世纪以来,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蓬勃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更让我们有所期待的是,我国的司法改革历经二十余载,正在风雨兼程地迈向改革的“深水区”,民事审判方式也在不断优化调整,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由过去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逐渐转型至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与此同时,中央推行的新一轮司法改革正逐渐深入,并提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明确要求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如何规范法官释明权,如何平衡法官和当事人之间关于职权和诉讼权利的运行,如何完善科学、规范的法官释明权制度体系,成为民事诉讼领域的重要课题,这对于深化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也有着深远意义。本文的整体思路是通过对释明权的内涵理论进行分析,探求国外法官释明权制度的发展启示,揭示我国法官释明权在立法、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深入研究并提出完善我国法官释明权制度的具体构想。本文的第一部分论述了法官释明权的基础理论。首先,介绍了释明权的涵义、性质、特征、分类、价值,其中梳理了当前国内外理论界关于释明权性质深入讨论的几种学说观点,并从行使主体到行使方式等四个方面对释明权进行特征分析,随即对释明权进行了细致学理分类,对释明权的价值进行了分析和综述,提出了法官释明权具有公正价值和效率价值。在第一部分的最后一节,笔者对法官释明权与相关基础理论和法官职权进行了辨析,具体为释明权与辩论主义、处分权主义、诉讼指挥权之间的辨析,并重点立足于民事诉讼基本理论,探讨了法官释明权与辩论主义、处分权主义、诉讼指挥权之间的内在联系与区别,得出其制度设置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展示了法官释明权制度在民事诉讼领域的重要价值。论文第二部分是关于国外释明权制度的历史发展情况介绍,重点是法官释明权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历史沿革,具体包括德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法官释明权的发展过程;其次我们对英美法系国家法官释明权制度的历史发展做了简要的概述,综合以上国家释明权制度的发展变化,分析总结出对我国法官释明权制度完善构建的些许启示。论文第三部分是从我国法官释明权的立法实践、司法实践现状着眼,在肯定我国释明权目前积极探索的重要成果的同时,通过分析和总结,明确指出我国法官释明权在立法、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如制度立法不足、行使界限不清、法官职业素质不高等。论文第四部分为全文的重点,即法官释明权的完善构想,通过上一章的问题分析,进一步明确完善法官释明权制度的重要意义,在于当前司法改革的需要,在于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价值统一,在于规范法官职权的需要。接下来提出完善法官释明权制度的具体思路,以我国法官释明权制度现有问题为逻辑原点,首先,从完善释明权的立法体系出发,提出具体的立法方向,即包括确立法官释明权的基本原则、明确法官释明权的界限、明确法官释明权的适用范围,明确法官释明权的行使方式。其次,在完善法官释明权行使规则的基础上,还应建立法官不当释明的监督机制和救济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包括赋予和保障当事人提出异议、提出上诉、提出申诉、举报监督的权利。最后,强调完善法官释明权制度还应强化法官的职业素质,因为法官的职业素质和司法良知直接关系到行使释明权的实际法律效果。
谢忱[5](2020)在《我国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自2006年以来,邮轮产业在中国迅猛发展。由于我国邮轮产业发展重心一直集中于邮轮旅游市场培育,行业管理与立法方面远远落后于现实需要,因而出现了一系列诸如低价团泛滥、恶性竞争、免责条款滥用等行业乱象,行业立法迫在眉睫。为解决行业立法滞后带来的种种问题,以上海为代表的我国邮轮产业发达城市,发布出台了一系列针对邮轮旅游的政策性文件与行业规章,例如《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上海市邮轮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等,并建立了船期保险、多部门联合调解等行业管理机制,国内邮轮旅客的小额纠纷维权渠道已经逐渐畅通。然而,我国邮轮旅游的乱象并未得到根本改善,邮轮旅客人身伤亡等严重人身侵权案件仍然时有发生,“低价出境、大量购物、旅客权益保障不足”等负面印象,仍然充斥着大众对邮轮产业的认知。究其根本原因,我国法律学界与实务界当中,存在着邮轮旅游服务实际提供者与服务销售者之间责任倒挂的错误认识,导致对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一直无法达成共识,从而限制了立法活动的层次和深度,对邮轮公司的承运人责任规制与对邮轮旅客的特别立法保护更是无从谈起。这种错误认识源自我国因为独特的旅游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所产生的独特的邮轮船票销售模式。由于《旅行社条例》等国内立法对出境游经营主体的限制,导致我国开展邮轮船票直销模式受阻,过度依赖旅行社通过包切舱模式销售船票和组织邮轮旅游。而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包价旅游合同的研究不足,使得作为包价旅游合同主体的旅行社在大多数学者的眼中成为替代邮轮公司的责任主体,在海商法中承担了本应由邮轮公司承担的承运人责任,导致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分配明显失衡。因此,对我国特殊的法律和政策环境下所形成的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进行系统性的深入研究,有着非常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以国内运输法兼旅游法为视角,参考大量邮轮产业发达国家相关立法和判例,对我国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在我国法特别是海商法下法律关系性质和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表现进行系统性研究,重点在于澄清学界对于包价旅游合同、邮轮舱位租用合同和邮轮船票的种种误区,在海商法和旅游法的框架下厘清包切舱旅行社、邮轮公司、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等主体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并为我国邮轮旅游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充分的理论依据和立法建议。全文除引言和结论外,正文分为五章。第一章以邮轮和邮轮产业的历史沿革入手,对邮轮产业的行业与文化特点进行归纳,并研究不同邮轮船票销售模式的表现和成因。第二章从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定义、法律关系特点、部门法定位与涉外法律关系适用入手,在我国法下搭建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框架。第三章研究分析在不同的邮轮船票销售模式下,对业界有关包切舱模式和邮轮船票直销模式的理论研究误区进行澄清,指出不同邮轮船票销售模式下,旅行社等邮轮船票销售主体对邮轮旅游的参与,都不会对邮轮公司的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地位造成实质性影响。第四章通过对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法律性质,以及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法律地位与责任连带关系进行研究,理顺邮轮旅游服务提供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五章落脚到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最重要的部分,即海商法下邮轮公司与邮轮旅客的关系,对海商法下的邮轮运输承运人识别、承运人责任体系尤其是邮轮公司对旅客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研究。通篇形成一个从整体到部分,从一般到特殊,从全面到重点的完整研究体系。
左卫民[6](2020)在《中国在线诉讼:实证研究与发展展望》文中研究指明人类社会正在步入在线时代,在线诉讼由此而开始成为司法的一种新方式。繁简分流的民事诉讼改革试点和新冠肺炎疫情为在线诉讼提供了扩展适用的契机和舞台,使得一些原本似乎不宜通过在线诉讼方式办理的案件,不仅以在线诉讼方式完成而且诉讼效果尚可,既验证了在线诉讼在诉讼便利等方面的优势,又证伪了诸如在线诉讼只能在简易案件中适用、审判结果难获认同等前见。不过,实证研究也发现,当下的在线诉讼往往仍属某些诉讼参与人的无奈之举,难以动摇传统线下诉讼的统治地位,豪言"在线诉讼时代已经到来"还为时尚早。实际上,在线诉讼面临诸如实践主体间差异明显,应用软件、设备硬件有待优化,以及诉讼规则机制有待完善等问题。未来,可以更积极地以程序选择权等柔性方式扩大在线诉讼的适用范围;解决在线诉讼对现场性、公开性等传统诉讼机理的挑战,建构不同于线下诉讼的在线诉讼法理;顶层设计好在线诉讼的规范体系;做好在线诉讼软硬件支撑条件的标准化配置。当前推进在线诉讼改革的合理思路是,利用改革试点先行先试,结合实践情况循序、广泛推进。
王梓凝[7](2020)在《知识产权制度、诉讼风险与高新企业技术创新投资 ——以中兴通讯公司为例》文中指出“十三五”是我国大力推进技术创新的重要时期,也是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转型期。高新技术企业作为国家实现创新战略的重要微观主体,其创新水平由企业技术创新投资所决定,是企业内部、外部一系列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由于高新技术本身具有复杂性,因此涉及了从企业生产、经营,到对外披露等财务管理行为的方方面面。随着国家知识型经济的兴起,知识产权相关诉讼案件急剧攀升,对高新技术企业有关的外部政策、法律研究越来越得到学界的重视。知识产权制度、诉讼风险将成为影响企业技术创新投资必须考虑的重要外部因素。对高新技术企业而言,知识产权制度是保障企业核心资产价值、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外部条件,诉讼是保证制度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两者共同作用将影响企业最终技术创新的效率。因此,研究知识产权制度、诉讼风险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影响的方式和路径,可以帮助企业有效的识别、控制外部风险,提高融资水平。对于促进企业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基于上述目的,本文首先阐述了产权理论、外部性理论、技术创新理论等基本内容,作为本文的立论基础和案例分析的理论依据,并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梳理和综述,为本文接下来的研究先奠定基础。其次,本文从影响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投资的诉讼风险进行分析,通过分析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执行的状况以及企业在创新过程中面临的诉讼风险,揭示了知识产权制度诱发诉讼的可能、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影响企业创新的方式及原理,进而对知识产权制度、诉讼风险两大外部因素与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投资行为之间的关系进行分类。以此为基础,论文接着对高新技术企业遭遇诉讼风险的原因及知识产权制度、诉讼风险、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投资,这三者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在案例部分,论文首先选取了通讯行业的龙头企业——中兴通讯公司作为案例研究对象,结合美国对中兴通讯公司制裁事件,介绍了企业的基本情况和诉讼历程,然后揭示诉讼风险对中兴通讯公司造成的巨大冲击,结合具体案例和前文理论,分析中兴通讯公司遭受这种冲击的原因,并从中兴通讯公司的应对中,归纳、分析了诉讼风险促进中兴通讯公司技术创新的路径及效果。希望本文研究能够拓宽学界对高新技术诉讼风险的认识,并对包括通讯行业在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等有所启示。本文的研究结论有三:首先,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将有利于企业对技术创新的投资。作为企业一项特殊的资产,知识产权特别依赖法律的保护,但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国家间的差异性等特点,如果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缺陷不能及时、有效满足企业技术创新的需要,很有可能存在知识产权制度不周延、执行不力,甚至为竞争对手不当利用的等情况,进而减损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实际上,由于知识产权的复杂性以及我国较长时期以来知识产权意识匮乏,也增加了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遭遇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其次,诉讼经历与企业技术创新正相关,诉讼经历丰富能激励企业增加专利储备,提高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因为拥有丰富诉讼经历的企业会意识到,交叉许可的方式可以极大地减少因侵权导致的巨额赔偿损失,增加了企业提高专利储备的动机,减少企业未来诉讼风险可能带来的冲击。最后,弱地方司法保护主义能激励高新技术企业开展战略研发合作,原因是弱地方司法保护主义使得知识产权制度在地方得到了有效执行。明晰的产权和公正的司法大大降低了被合作企业侵权的潜在风险,增加了企业合作研发的意愿。
金石[8](2019)在《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长期以来,在司法体制和诉讼制度改革完善过程中,与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相关的问题始终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热点问题,2012年、2017年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带来的新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因此,检察机关如何尽快适应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准确把握民事诉讼法修改给民事检察工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强化检察监督职能,有必要结合我国各个时期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特点,继承以往不同时期民事检察制度的优势,并对域外民事检察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大胆吸收和借鉴他国先进的监督理念和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事检察制度。检察改革是对检察体制和检察制度中某些不符合司法规律的因素进行革新。民事检察制度改革作为检察改革中的重要一环,对于检察改革的稳步推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体系,维护民事司法活动的公平、公正具有重大现实意义。通过对我国民事检察制度历史沿革的考察和阐释,探寻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发展规律和改革发展特点,认为我国民事检察制度具有以下改革发展规律,即监督理念趋向现代化,监督范围日趋全面,监督方式日趋多元,监督客体日趋侧重于程序;我国民事检察制度具有以下改革发展特点,即制度价值取向逐渐丰富,制度地位逐步确立,制度体系日益完善,制度内容渐趋完备,制度成效日益显现。通过对域外民事检察制度的比较研究,梳理总结了域外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发展对我国的启示,即应当注重研究各国民事检察制度的社会背景和历史发展规律;不断增强民事检察权行使的独立性;不断强化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职能作用;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内容日益趋同和扩大;公共利益救济需要检察机关强有力的参与民事诉讼等。通过对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相关问题的研究,探寻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目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指出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是权力制衡理论、司法公正理论、司法民主理论和公益保护理论等,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是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更好的维护司法民主、更好的维护司法权威、更好的促进法制统一等,探明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完善的发展方向。通过对我国现行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实践困境的分析研判,揭示了我国现行民事检察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即监督范围愈加广泛而运行空间狭窄,监督方式多元而监督效力仍无保障,监督要求提高而监督能力仍有不足;对现行民事检察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原因分析,即监督权能配置失衡,监督程序设置失当,制度规定系统性不足,进而探索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方向,即促进诉权、审判权、检察权的“合力”优化,促进民事检察程序优化,促进民事检察制度整体效能实现。通过在前文考证、比较、归纳、分析、探索的基础上,针对制度存在的问题,从完善立法、强化机制改革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制度的思路和对策措施,提出了要转变观念和创新理论,探索建立内在型监督模式,协调整合民事检察监督手段,科学完善民事抗诉制度,构建选择型民事申诉制度,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规定和完善检察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的配套权力,完善保障机制等创新观点。最后,对全文进行了简要总结,对改革完善现行民事检察制度应当遵循的谦抑性、有限扩张、有序扩张、实事求是等原则进行了阐述,并对下一步研究方向作出了展望。司法始终是国家法律治理的集中体现,司法的效果检验了国家法律治理的效果。就中国民事检察制度而言,立法者显然希望通过这一制度,促进司法公正,防治司法腐败。但1982年《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民事检察制度虽然不断改革完善,却始终存在理论争议和实施阻碍,表明构建科学、完善的民事检察制度体系仍有很长的路要走。本文历史分析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律、发展特点,比较分析了域外民事检察制度的相关内容,并总结归纳了对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完善的启示,梳理总结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目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进而阐明了当前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现状,提出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完善建议,不仅可以为“依法治国”方略实施进程中如何科学运用法律制度实现国家、社会治理目标提供启发和参考,对于澄清民事检察制度的认识误区,校正异化的民事检察功能,解决民事检察工作发展中的困难与问题,完善中国特色民事检察制度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丁冬[9](2019)在《金融司法的逻辑 ——中国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组织构建与未来走向》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法律体系的日益繁密,越来越多的观点认为法学的整体立场应该从“立法论”向“解释论”转向。这凸显出法律适用问题的重要性,司法在现代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和角色被各方给予了更多期待。纠纷解决和规则供给,被视为司法功能的两个核心子功能。具体到金融商事领域,金融商事交易活动一方面共享着与传统民商事交易相类似的逻辑:交易活动都是通过合同来完成权利义务的分配,案件如果涉及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议题,在法律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也更多地考量公平等因素。另一方面,金融商事领域受监管政策影响明显、体现出典型的风险交易特质,呈现出专业性、创新性、周期性等特征。金融商事领域的特殊性,对包括金融司法在内的金融法制如何作出有效回应,提出了更高的挑战。金融司法被期许在个案裁判的纠纷解决之外,更多的承担规则供给等功能,以发挥弥补金融市场规则供给不足、防范金融风险、实现金融司法与监管的协同,引导和规范金融商事交易和创新等一系列作用。在此背景下,金融司法专门化的解决方案被提出、论证和实践。通常意义上,一般性的理解是通过专门法庭或法院的建制,可以实现如下价值:一是提升审判效率;二是培养特定领域的审判专家,以更好应对本领域的复杂案件;三是在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等审判管理层级上设置专门化的金融审判机构,可以集中研究、发布金融审判政策,以达到适法统一,并通过司法能动主义来实现干预或引导金融市场的目标。以上三个价值分别对应司法效率、司法公正和司法能动性。就金融司法专门化的方案而言,这些观点认为,通过专门化可以更加专业、高效、能动地解决金融商事纠纷案件,同时还可以更加灵活地“产出规则”,控制金融风险,规制交易行为,并指引金融商事交易活动。从历史考察的维度,从2008年上海市浦东新区成立首家金融审判法庭到2018年上海金融法院设立,上海法院在金融司法专门化过程中,走过了十年历程。以金融案件集中管辖为代表的实践探索,体现了强烈的实用主义考量。从实证分析的维度,金融司法在组织层面的专门化建制,并不意味着金融司法审判质效的必然提升。审判效率、公正和能动性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以上海地区为例,2008-2016年的数据显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和信用卡(银行卡)纠纷案件占所有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的90%以上。案件结构呈现出以传统金融商事纠纷为主的特征。上海地区金融商事纠纷案件在一审法院的解决率达99%以上,案件年均上诉率不超过1%。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具体审理情况也显示,尽管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组织建构程度在7家基层法院呈现出不同的情况,但是金融审判组织建制的专门化程度,并未表现出与审判质效明显的关联性。一个初步结论是:金融司法专门化对大多数传统金融商事纠纷案件审理没有实质性影响,不论是否有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组织建构,司法的总体表现都呈现出较好的审判质效水平。在新类型疑难复杂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的处理上,金融司法也未能发挥理想状态下的规则供给功能。以证券市场违规增持纠纷案件为例,面对“难办的案件”(hard case),为了避免案件被改判,避免过度介入金融立法和监管的模糊地带,司法者选择了保守型的司法策略,最终未对投资者违反《证券法》慢走规则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作出裁判。通过填补金融商事规则的法律漏洞,提供裁判规则以实现金融市场交易秩序的维护和金融商事交易行为的规制,这种理想化的描述,实际上并不贴合中国金融司法运作的实际。考虑到法律体制的刚性约束、金融司法的“个案主义”特征、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的协调衔接、司法者“风险厌恶”的天然特征,以及对个案裁判可能发生的事系统性影响的预见能力不足等因素,使得金融司法在难办的案件中,选择稳妥的保守型司法策略成为必然。金融商事领域具有典型的“国家强制”特性,金融监管对金融商事活动的影响比较明显。因此,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协调,显得非常重要。从最近的金融司法实际表现来看,金融司法在如何正确地处理与金融监管的关系问题上,也出现了立场的偏移。为了表现金融司法对金融监管的回应和配合,金融司法在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性文件的供给和金融商事纠纷的个案裁判上,都存在以“政策逻辑”代替“法律逻辑”的倾向。特别是以福建天策保险公司股权代持纠纷等为代表的个案中,金融司法在金融商事交易行为效力的法律评价等问题上,表现出强烈的“政策逻辑”思维。不仅背离了金融商事司法长期以来审慎干预合同效力的立场,甚至出现了将金融监管行政规章引入金融商事交易效力判断的尝试,打破了合同立法的价值锁定和宪政安排考量,出现了司法立场的不自洽。金融司法超越自身角色范围,参与金融市场治理的做法,使得金融司法的纠纷解决与规则供给功能均体现出偏移性。中国金融司法的建构,以域外经验学习作为正当性论证的重要依据。从金融审判竞争的视角,文章对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建法院的具体实践切入,分析了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域外经验。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在具体运作机制、法官选任、案件管辖等方面保持了相当的灵活性和开放性,阿联酋在总体实行大陆法系法律体制的模式下,甚至通过专门立法的形式在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内实施普通法系的法律体制。“法律与金融”理论认为,普通法系以更加灵活的判例机制来实现对投资者的保护和合同的执行,更有利于金融市场发展。而大陆法系的刚性特征,使得金融法制的表现并不理想。从比较法视野,处于刚性法律体制约束下的中国金融司法,如何能够适应金融商事交易的特点,在纠纷案件处理上保持开放性与灵活性,确实不无挑战。法系渊源对金融中心建设的影响,以及对金融司法专门化具体实践的影响,应当在对金融司法的功能定位与设计的讨论中,认真加以重视。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域外经验,无法构成中国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充分证成理由。上海金融法院的设立,在宏观层面完成了组织建构和政治话语体系的表达。但,金融司法专门化也同时面临对司法专门化的常见非议和挑战。比如,广受质疑的利益俘获问题、“深刻但偏狭”(deep but narrow)的专业偏见对法律发展的禁锢、专门化未表现出专业性提升等。这些问题的解决,以及金融司法的流畅运作,有赖于进一步探索符合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审判运行机制。符合金融司法需求的专业审判人才培养机制的完善、金融司法灵活性探索空间的法律授权等制度安排,是金融司法专门化预期目标得以实现的关键。此外,金融司法纠纷解决和规则供给功能的发挥过程中,还需要妥善处理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关于金融法院功能定位的理想图景的表达,不能超脱于金融司法的逻辑。考虑到金融商事领域的创新性、专业性、周期性等特征,金融监管政策通常具有探索性的特点,总体上流变性、灵活性、权宜性等特征更强。金融监管政策的制定程序更为灵活,政策的纠错能力也更强。因此,金融司法不能成为完全追逐政策变迁的跟随者。无论金融监管政策如何波动,金融司法基于司法判断权、个案主义的本质特征,都应该保持司法的定力,以法律逻辑和标准来进行裁判,在金融商事交易法律效力等问题的司法评价上,保持立场的一致性和连贯性。
肖小花[10](2019)在《腐败预防视角下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研究 ——以S县税务局为例》文中提出2012年财政部颁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1)(以下称《规范》)于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初步建立起我国政府公共部门内部控制的规范体系,对我国公共部门不断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是,《规范》出台实施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仅仅是起到了原则性的指导作用,在其评价体系方面并未作详细具体规定;另外,与企业内部控制建设相比,行政事业单位缺乏内部控制建设的主观能动性,因此,内部控制评价成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落实的重要手段。同时,习近平(2019)再次强调政府、金融、国企等各行各业都要提高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完善创新风险防控机制。(2)此外,《规范》将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明确为内部控制的重要目标,预防腐败成为内部控制评价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作为行使国家权力、承担社会职能的重要组织,其运行关乎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更是关乎社会经济发展、文化建设与社会和谐。因此,一套科学有效的内部控制评价体系有利于对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做出客观评价,有利于发现内部控制建设中的缺陷并做出改进,从而实现“以评促建”的目的。另一方面,当前我国正处在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正处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压反腐态势下,在不断强化反腐体制与机制创新的时代背景下,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作为治理腐败体系下的重要制度建设具有重大意义。文章旨在通过总结和归纳国内外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和预防腐败研究的文献,深入分析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流程、内部控制层面、公权力防腐控制要点等,为从预防腐败视角完善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体系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也为当前不断升级的反腐反贪高压态势提供新的治理贪腐的思路。然后,本文通过多层面、多要素从预防腐败角度构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模型。文章以S县税务局为例,对掌握国家财产、拥有行政权力的执法机关进行研究,从单位层面、业务层面、行政事务层面着手,利用层次分析法、模糊评价法对现行S县税务局内部控制体系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挖掘行政事业单位普遍存在的腐败风险点。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力求将抽象的内部控制、预防腐败理论借用案例具象化,由点及面,进而提出建设性意见,为促进我国打造更加廉洁、更加高效的服务型政府做出一定的贡献。本文主要贡献主要表现为:一是通过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腐败预防的研究,从行政管理理论、内部控制理论以及腐败预防理论的角度阐释对腐败预防视角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进行评价的动因,从而完善腐败预防视角下的内部控制理论基础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在腐败预防角度下的内在机制,有助于深化对行政事业单位频发内控失效、贪腐等现象的理论研究。二是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三个层面入手,将行政管理理论、内部控制理论以及预防腐败理论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结合起来,运用层次分析法建立三层评价指标,构建腐败预防视角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体系,对其实现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的结合,对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和塑造高效廉洁政府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三是结合S县税务局对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进行评价研究,提出腐败预防视角下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提升的路径与方法,对基层行政机关预防腐败、防范风险、强化内部控制等具有一定程度的指导意义。
二、合同纠纷应诉方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合同纠纷应诉方略(论文提纲范文)
(4)司法责任制背景下法官释明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 |
一、释明权的内涵界定 |
(一)释明权的涵义 |
(二)释明权的性质 |
1.义务学说 |
2.权利学说 |
3.权利义务学说 |
(三)释明权的特征 |
1.行使主体特定性 |
2.释明内容不确定性 |
3.行使条件限制性 |
4.行使方式多样性 |
(四)释明权的分类 |
1.事实上的释明和法律上的释明 |
2.积极的释明和消极的释明 |
3.立案阶段释明、庭前准备阶段释明、审理阶段释明、判后阶段释明 |
(五)释明权的价值 |
1.释明权的公正价值 |
2.释明权的效率价值 |
(六)释明权与相关理论辨析 |
1.释明权与辩论主义 |
2.释明权与处分权主义 |
3.释明权和诉讼指挥权 |
二、域外法官释明权制度的发展启示 |
(一)大陆法系的法官释明权制度 |
(二)英美法系的法官释明权制度 |
(三)域外法官释明权制度对我们的启示 |
三、我国法官释明权制度的实践现状 |
(一)我国法官释明权制度的立法实践现状 |
1.国家性实践活动 |
2.地方性实践活动 |
(二)我国法官释明权制度的司法实践现状 |
(三)我国现有法官释明权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1.释明权制度立法相对不足 |
2.释明权界限不清 |
3.缺乏监督和救济机制 |
4.法官职业素质不高 |
四、我国法官释明权制度的完善构想 |
(一)完善法官释明权制度的重要意义 |
1.顺应司法改革的需要 |
2.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价值统一 |
3.规范法官职权的需要 |
(二)完善释明权制度的立法方向 |
1.确立释明权的基本原则 |
2.明确法官释明权的边界 |
3.明确法官释明权的适用范围 |
4.明确法官释明权的行使方式 |
(三)建立法官不当释明的监督机制和救济程序 |
1.明确法官不当释明的法律责任 |
2.赋予和保障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权利 |
3.保障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权利 |
4.赋予和保障当事人提出申诉的权利 |
5.赋予和保障当事人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的权利 |
(四)强化法官职业素质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我国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主要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邮轮及邮轮产业 |
第一节 邮轮的定义与历史沿革 |
一、产业视角下的邮轮与邮轮旅游的定义 |
二、邮轮定义的历史沿革考证——“邮轮”与“游轮”之争 |
三、邮轮旅游产业本土化的进程与特点 |
第二节 邮轮产业的行业特点与文化特点 |
一、邮轮产业的行业特点 |
二、邮轮产业的文化特点 |
第三节 邮轮船票销售模式及其成因与结果 |
一、邮轮船票直销模式 |
二、包切舱模式 |
三、包切舱模式在我国兴起与异化的原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法律框架下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定义与内容 |
一、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定义 |
二、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
第二节 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特点 |
一、以海事法和旅游法为主线的部门法交叉管辖 |
二、国际性与本土性并存 |
三、受产业结构影响的价值平衡选择 |
第三节 邮轮旅游法律规范的部门法定位 |
一、研究部门法定位的意义和路径 |
二、世界主要国家邮轮旅游法律定位 |
三、我国对邮轮旅游法律规范应采取的部门法定位 |
第四节 涉外邮轮旅游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
一、传统冲突规范对涉外邮轮旅游侵权的不适应性 |
二、适用母港所在地法律重构涉外邮轮侵权准据法的必要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邮轮船票销售主体与邮轮旅客之间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包切舱旅行社与邮轮旅客的法律关系 |
一、域外法下包价旅游合同的性质 |
二、我国法律对包价旅游合同的学理争议 |
三、在我国法下重新认识包价旅游合同性质 |
第二节 我国邮轮船票直销模式合法性与旅行社应然法律地位的探析 |
一、我国邮轮船票直销模式的合法性基础 |
二、邮轮船票直销模式的不同发展阶段和法律关系 |
三、邮轮船票直销模式对旅游服务合同下旅行社地位的重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邮轮旅游服务提供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包切舱旅行社与邮轮公司的法律关系 |
一、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表现 |
二、邮轮舱位租用合同在大陆法下的性质探析 |
三、美国法对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性质界定 |
四、海商法对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性质界定 |
第二节 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与其他主体的法律关系 |
一、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定义与表现 |
二、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法律地位 |
三、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合同责任承担 |
四、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侵权责任承担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邮轮公司与邮轮旅客之间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海商法视角下邮轮公司承运人身份的确定 |
一、我国《海商法》下承运人的定义和外在表现 |
二、邮轮运输服务在我国承运人制度下的定位 |
三、邮轮公司与旅行社的承运人地位选择 |
第二节 以《海商法》为主线的承运人法定责任体系 |
一、海上旅客运输法的排他性管辖效力 |
二、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
三、承运人的归责原则 |
四、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与强制保险 |
第三节 邮轮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重构 |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定义和立法现状 |
二、邮轮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特点 |
三、邮轮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框架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6)中国在线诉讼:实证研究与发展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在线诉讼试点实践:成都法院所为如何? |
(一)在线诉讼开始广泛适用于不同种类的纠纷处理,且数量不少 |
(二)从案件适用的程序来看,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案件均有之 |
(三)诉讼各方对电子诉讼的态度整体上较为积极 |
(四)线上诉讼对庭审时间成本的影响并不显着 |
(五)在线庭审的实质效果可以接受但一些案件不及线下诉讼 |
(六)软硬件设备和网络运行速度对在线诉讼的效果有一定影响 |
三、线上诉讼的时代会到来吗? |
(7)知识产权制度、诉讼风险与高新企业技术创新投资 ——以中兴通讯公司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框架与研究方法 |
1.2.1 研究框架 |
1.2.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创新 |
1.4 相关概念界定 |
1.4.1 知识产权制度 |
1.4.2 诉讼风险 |
1.4.3 高新技术企业 |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理论基础 |
2.1.1 产权理论 |
2.1.2 外部性理论 |
2.1.3 技术创新理论 |
2.2 文献综述 |
2.2.1 影响企业技术创新的因素 |
2.2.2 知识产权制度与企业技术创新 |
2.2.3 诉讼风险与技术创新 |
第三章 知识产权制度、诉讼风险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投资的影响 |
3.1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知识产权诉讼 |
3.1.1 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历程 |
3.1.2 高新技术企业面临知识产权诉讼风险 |
3.2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面临诉讼风险的原因分析 |
3.2.1 知识产权制度的缺限导致知识产权保护力不足 |
3.2.2 诉讼制度可能为企业竞争者不当利用 |
3.2.3 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存在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
3.3 知识产权制度、诉讼风险与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投资的关系 |
3.3.1 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对企业技术创新投资的影响 |
3.3.2 诉讼经历对企业技术创新投资的影响 |
3.3.3 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对企业技术创新投资的影响 |
第四章 案例公司的选择 |
4.1 案例公司简介 |
4.1.1 中兴通讯公司概况 |
4.1.2 中兴通信公司近年的诉讼历程 |
4.2 选择中兴通讯公司的依据及理由 |
4.2.1 中兴通信公司的行业地位 |
4.2.2 美国制裁中兴通信公司的影响 |
第五章 知识产权保护、诉讼风险对中兴通讯的影响路径及效果 |
5.1 诉讼风险对中兴通讯公司的冲击及原因 |
5.2 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促进中兴通讯公司研发投入 |
5.3 丰富的诉讼经历推动中兴通讯公司增加专利储备数量 |
5.4 弱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促进中兴通讯公司开展战略研发合作 |
第六章 研究结论与建议 |
6.1 研究结论 |
6.2 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及应用背景 |
二、国内外研究文献述评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沿革 |
第一节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发展历程 |
一、清末民事检察制度的萌芽 |
二、中华民国的民事检察制度 |
三、新民主主义政权下的民事检察制度 |
四、建国初期的民事检察制度 |
五、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民事检察制度 |
第二节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发展规律 |
一、监督理念趋向现代化 |
二、监督范围日趋全面 |
三、监督方式日趋多元 |
四、监督客体日趋侧重于程序 |
第三节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发展特点 |
一、制度价值取向逐渐丰富 |
二、制度地位逐步确立 |
三、制度体系日益完善 |
四、制度内容渐趋完备 |
五、制度成效日益显现 |
第二章 比较域外民事检察制度的启示 |
第一节 域外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情况 |
一、大陆法系国家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情况 |
二、英美法系国家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情况 |
三、前苏联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情况 |
第二节 域外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发展的启示 |
一、应当注意研究各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国情背景和发展沿革 |
二、不断增强民事检察权行使的独立性 |
三、不断强化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职能作用 |
四、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内容日益趋同和扩大 |
五、公共利益救济需要检察机关强有力的参与民事诉讼 |
第三章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目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 |
第一节 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目的 |
一、为了提升司法公信力 |
二、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
三、为了健全完善民事检察制度 |
四、为了更好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
五、为了更好的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
第二节 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 |
一、权力制衡理论 |
二、司法公正理论 |
三、司法民主理论 |
四、公益保护理论 |
第三节 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 |
一、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 |
二、更好的维护司法民主 |
三、更好的维护司法权威 |
四、更好的促进法制统一 |
五、更好的保障民事法律正确实施 |
六、更好的促进民事检察职能完善 |
第四章 我国现行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实践困境 |
第一节 现行民事检察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
一、监督范围日益广泛而运行空间狭窄 |
二、监督方式多元而监督效力仍无保障 |
三、监督要求提高而监督能力仍有差距 |
第二节 现行民事检察制度运行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监督权能配置失衡 |
二、监督程序设置失当 |
三、制度规定系统性不足 |
第三节 我国现行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方向 |
一、促进诉权、审判权、检察权的“合力”优化 |
二、促进民事检察监督程序优化 |
三、促进民事检察制度整体效能发挥 |
第五章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路径 |
第一节 转变观念和创新理论 |
一、观念的刑民转换 |
二、理论的不断创新 |
第二节 探索建立内在型监督模式 |
一、外在型监督模式是现实需要的必然选择 |
二、内在型监督模式是可能的发展路径 |
第三节 协调整合民事检察监督手段 |
一、实然对应然的偏离 |
二、应然对实然的反应及改革 |
第四节 科学完善民事抗诉制度 |
一、完善民事抗诉监督事由 |
二、合理规范的设置民事抗诉程序 |
三、改造“上级抗下级审”的抗诉程序 |
第五节 构建选择型民事申诉制度 |
一、充分保护了诉权 |
二、充分实现了申诉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
三、有利于实现民事诉讼的安定 |
四、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 |
第六节 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
一、国有资产流失的民事案件 |
二、侵害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 |
三、不正当竞争和行业垄断等破坏经济秩序的民事案件 |
四、其他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重大民事案件 |
第七节 规定和完善检察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的配套权力 |
一、赋予检察机关充分的调阅案卷材料权 |
二、完善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 |
三、赋予检察机关出席再审法庭的庭审监督权 |
第八节 完善保障机制 |
一、明确相关职责权限 |
二、强化民事检察队伍建设 |
三、完善省级检察院人财物统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9)金融司法的逻辑 ——中国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组织构建与未来走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社会复杂性与司法可能角色的探讨 |
二、司法专门化的趋势化 |
三、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省思 |
四、本文关注的核心问题 |
第二节 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一、研究命题的实践价值与意义 |
二、研究命题的规范价值与意义 |
三、研究命题的前沿性和时效性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有关司法功能定位的理论研究综述 |
二、司法专门化的理论研究综述 |
三、有关金融、金融监管等研究的理论综述 |
四、有关金融法制研究的理论综述 |
第四节 主要研究方法 |
第五节 框架结构 |
一、博士论文架构的图示与说明 |
二、对篇章结构的解释说明 |
第六节 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一、主要创新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现代社会中司法的功能与定位 |
第一节 司法的基础理论:从概念法学到实用主义 |
一、司法的界定 |
二.司法理论的转向 |
第二节 纠纷解决与规则供给的司法功能二元论 |
一、司法功能的理论阐释 |
二、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司法 |
三、司法的规则供给功能 |
四、中国司法语境下的纠纷解决与规则供给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二章 金融商事交易发展对金融法制的挑战 |
第一节 金融商事交易的发展及其特点 |
一、认识“金融”的不同维度 |
二、金融商事交易的特点:兼与传统民商事交易比较 |
三、小结 |
第二节 金融商事交易发展的法制挑战与回应 |
一、金融法制的基本概念与框架 |
二、传统法制对民商事交易的回应 |
三、金融商事法制面临的挑战与回应 |
第三节 小结 |
第三章 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回应方案 |
第一节 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理论探索 |
一、金融司法的基本涵义 |
二、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理论构想 |
第二节 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实践路径 |
一、金融司法专门化的主要动因 |
二、域外司法专门化的实践例证 |
三、中国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具体实践 |
第三节 小结 |
第四章 金融商事交易类型化、数量与纠纷解决 |
第一节 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的总体情况 |
一、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的总体情况 |
二、案件结构分析 |
第二节 金融司法专门化程度与司法的实际表现 |
一、分析对象的界定 |
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质效分析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五章 新类型案件与金融司法的回应 |
第一节 金融商事新类型案件的发展 |
一、金融商事新类型案件的特点与例证 |
二、司法介入金融商事新类型案件的初步思考 |
第二节 新类型案件的司法选择与策略:以违规增持案为例 |
一、ST新梅案的处理与司法者面临的选择 |
二、ST新梅案中待决的几个关键问题 |
三、ST新梅案中司法策略的分析 |
第三节 金融司法参与证券市场治理的限度 |
一、司法参与证券市场治理面临的难题 |
二、司法参与证券市场治理的改进 |
第四节 小结 |
一、金融司法规则供给之理想功能的落空 |
二、与金融监管互动关系视域下的金融司法 |
第六章 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定位 |
第一节 “回应型”金融司法政策 |
一、历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与金融司法的回应 |
二、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金融司法政策剖面 |
三、对“回应型”金融司法政策的解释 |
第二节 强监管背景下金融司法裁判的转向 |
一、新近金融商事司法裁判的概况 |
二、引入金融监管行政规章来判断合同效力的尝试 |
三、金融商事裁判中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技术性解释 |
四、通谋虚伪表示在金融商事交易行为效力判定上的运用 |
五、小结:金融司法“监管化”的反思 |
第三节 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协调衔接”的再定位 |
一、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关系的几种理论 |
二、中国语境下的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关系 |
三、走向何种程度的“衔接协调” |
第四节 小结 |
一、错位的金融司法 |
二、金融司法现实表现的再思考 |
三、基于宏观视角的简单分析 |
第七章 金融审判竞争视野下的司法供给 |
第一节 DIFC法院的构建与具体实践 |
一、DIFC法院的基本情况 |
二、DIFC法院的运作实践 |
第二节 DIFC法院建设及运作实践的启示 |
一、DIFC法院建设及其运作实践的特点 |
二、DIFC法院建设及运作实践的启示 |
第三节 小结 |
第八章 代结语:金融司法专门化的未来走向 |
第一节 一个初步的总结 |
一、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发展脉络 |
二、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实际表现 |
第二节 司法专门化面临的非议与挑战 |
一、专门化带来的司法利益俘获问题 |
二、专门化对法律发展的禁锢 |
三、专门化未能表现出专业化水准的明显提升 |
四、专门化对传统司法体系的解构 |
第三节 金融司法专门化的未来走向 |
一、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再回顾 |
二、金融司法审判人才的培养机制问题 |
三、金融司法的“规则供给”问题 |
四、金融司法在权力版图中的合理定位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腐败预防视角下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研究 ——以S县税务局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框架和研究内容 |
1.2.1 研究框架 |
1.2.2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方法 |
1.4 主要贡献与不足 |
2.文献综述 |
2.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2.1.1 腐败 |
2.1.2 行政事业单位 |
2.2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的文献述评 |
2.2.1 国外文献述评 |
2.2.2 国内文献综述 |
2.3 腐败预防研究的文献述评 |
2.3.1 国外文献述评 |
2.3.2 国内文献述评 |
2.4 腐败预防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的文献述评 |
2.4.1 国外文献述评 |
2.4.2 国内文献述评 |
2.5 本章小结 |
3.腐败预防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的理论分析 |
3.1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的理论基础 |
3.1.1 行政管理理论 |
3.1.2 内部控制理论 |
3.1.3 腐败预防理论 |
3.2 腐败预防视角下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的分析框架 |
3.2.1 评价目标 |
3.2.2 评价体系 |
3.2.3 评价标准 |
3.2.4 评价方法 |
3.3 腐败预防与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的作用机理 |
3.4 本章小结 |
4.腐败预防视角下S县税务局内部控制评价的案例分析 |
4.1 S县税务局内部控制的现状分析 |
4.1.1 单位层面内部控制现状 |
4.1.2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现状 |
4.1.3 行政事务层面风险控制现状 |
4.2 腐败预防视角下S县税务局内部控制评价体系构建 |
4.2.1 S县税务局内部控制评价体系构建的影响因素分析 |
4.2.2 腐败预防视角下S县税务局内部控制体系的维度分析 |
4.2.3 腐败预防视角下S县税务局内部控制体系的指标分析 |
4.3 问卷调查设计思路及过程 |
4.4 腐败预防视角下S县税务局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过程 |
4.4.1 评价指标体系的权重确定 |
4.4.2 模糊综合评价法计算评价值 |
4.4.3 评价结果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5.腐败预防视角下S县税务局内部控制对策建议 |
5.1 单位层面内部控制建议 |
5.1.1 完善组织体系 |
5.1.2 提升风险意识 |
5.1.3 重视内部审计 |
5.1.4 强化人事管理 |
5.2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建议 |
5.2.1 加强预算管理控制 |
5.2.2 加强支出管理控制 |
5.2.3 加强采购过程控制 |
5.2.4 加强资产保护控制 |
5.3 行政事务层面风险控制建议 |
5.3.1 加强依法行政管理 |
5.3.2 强化合理执法控制 |
5.3.3 切实落实执法责任 |
5.4 本章小结 |
6.研究结论与研究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1.1 单位层面评价结果分析 |
6.1.2 业务层面评价结果分析 |
6.1.3 行政事务层面评价结果分析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问卷调查指标重要性调查表 |
附录二 :问卷调查表一 |
附录三 :问卷调查表二 |
后记 |
致谢 |
四、合同纠纷应诉方略(论文参考文献)
- [1]Y镇人民法庭职能运行实证研究[D]. 姚瑶. 三峡大学, 2021
- [2]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 于安阳.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3]民事诉讼公告送达制度研究[D]. 叶姣敏. 中国政法大学, 2021
- [4]司法责任制背景下法官释明权制度研究[D]. 崔海军.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2)
- [5]我国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研究[D]. 谢忱.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4)
- [6]中国在线诉讼:实证研究与发展展望[J]. 左卫民. 比较法研究, 2020(04)
- [7]知识产权制度、诉讼风险与高新企业技术创新投资 ——以中兴通讯公司为例[D]. 王梓凝. 苏州大学, 2020(03)
- [8]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研究[D]. 金石. 吉林大学, 2019(02)
- [9]金融司法的逻辑 ——中国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组织构建与未来走向[D]. 丁冬.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10]腐败预防视角下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研究 ——以S县税务局为例[D]. 肖小花. 西南财经大学, 20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