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为加强对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许多法治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建立起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而我国的现行法律则缺乏对公益的保护。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及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不断增多,尤其在民商事领域中,其反响甚大,于是,人们纷纷呼吁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以保护被忽视的公共利益。目前学界已开始对民事公益诉讼予以关注和研究,我国的司法实践也呼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尽早建立。法谚曾云“没有原告,就没有审判。”整个诉讼程序的开始和发展,都源于原告的诉讼行为,因此,作为启动诉讼程序的原告,其重要性不容小觑,在民事公益诉讼中也不例外。同时,我国司法实践中和公益有关的案件大多以起诉者没有原告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从而结案。可见,统一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认识是解决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实务中各种问题的前提条件。故此,此文将围绕构建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时如何确定其原告资格来进行论述。此文具体从比较法的角度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在借鉴国外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有关立法的基础上,对如何确立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提出了一些粗浅的建议和设想,以期对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有所帮助。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一般理论。本章从分析公共利益、民事公共利益的具体内涵入手,引出了民事公益诉讼这一重要概念,并对之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在对民事公益诉讼特征的研究中指出明确界定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重要性,然后对其内涵、特征和价值进行较为详细的阐述,使读者在宏观上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有所了解。第二部分:国外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比较分析。本章介绍了国外代表性国家的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相关规定,在充分介绍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比较研究,以便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立提供借鉴。然后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原告资格的规定,得出我国现行原告一元化制度根本无法满足公益性案件的要求,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扩充适格原告的范围已势在必行的结论。第三部分:确定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理论依据。本章从当事人适格理论、诉权理论、既判力扩张理论,诉讼信托理论等几方面来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立寻求理论依据。其中通过论述现实的需要及新理论对传统理论的挑战,指出传统理论的局限性和新型理论的发展,进而说明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中扩充适格原告的范围理论依据充足。第四部分: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构建。本章是全文最重要的部分,是此文写作的目的所在。此文作者在比较借鉴并与实际相结合的基础上提出在我国应采用二元化的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立法模式,即先赋予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于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并创造性的提出让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体系中发挥主导作用,让社会团体在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体系中发挥应有作用,暂不赋予公民个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此部分的具体结构是先从整体上讲述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构建原则,然后详细论述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构建,最后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保障措施进行简单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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