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世——中国保险市场不会被外资控制(论文文献综述)
李立[1](2020)在《中国保险市场约束的有效性研究 ——基于消费者的证据》文中指出市场约束这一概念再次受到学者的关注是源于《巴塞尔协议Ⅱ》中银行监管的“三支柱”框架。因为《巴塞尔协议Ⅱ》最先把最低资本要求、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并列为银行业监管的三大支柱,以至于大家认为市场约束属于银行监管的专业术语,仅限于银行领域的研究。所以,国内外学者针对银行业市场约束的研究非常多,而对金融业其他领域的研究非常少。本文认为市场约束同样可应用于保险领域。欧盟SolvencyⅡ和C-ROSS是当前国际上最先进的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它们都将市场约束列为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之一就足以说明这一问题。以C-ROSS为例,其确立的第三支柱——市场约束主要包括了两项内容:一是要求通过对外信息披露手段,充分利用除政府监管机构之外的市场力量对保险公司进行约束。二是要求政府监管机构通过多种手段,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市场力量更好地发挥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和价值评估的约束作用。由此可以看出,政府已经注意到政府监管机构以外的市场力量可以对保险公司产生约束作用,并且认为政府监管机构通过完善市场约束机制能有效地促进市场力量更好地发挥约束作用。这就使得本文在保险领域研究市场约束问题具有明显的现实意义。研究保险市场约束问题涉及的范围较为广泛,但不论从哪个角度来研究保险市场约束的问题,都不能避开对市场约束有效性的检验,否则针对保险市场约束问题的研究就无法落到实处。以保险市场约束的有效性研究为主线,再围绕这一主线展开对保险市场约束的其他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就不会出现研究中心偏移的问题,这也是本文直接以“中国保险市场约束的有效性研究”为题的原因。本文以研究保险市场约束的有效性为切入点,采用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两种方法对保险市场约束的问题进行了系统、全面的分析。全文的基本思路是首先围绕保险市场约束“是什么”进行理论研究,接着深入分析了目前我国保险市场约束的现实环境,然后从消费者市场约束的角度对保险市场约束的“有效性”进行实证检验,用以回答保险市场约束现状“怎么样”的问题,最后就政府监管机构“该如何”提高保险市场约束的有效性提供了政策建议。全文划分为五大部分,包括导论、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以及研究结论和政策建议。全文具体内容安排如下:第一部分为导论部分。首先阐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对研究范围及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然后梳理和回顾了市场约束研究的相关文献,介绍了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最后指出本文可能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第二部分为保险市场约束的理论分析,包含第一章和第二章。第一章的主要内容是针对保险市场约束基础理论的研究。首先通过梳理西方经济学中“自由市场”和“国家干预”之争的演化历程介绍了市场约束的相关理论基础,然后对保险市场约束的内涵进行了系统研究,内容包括保险市场约束的定义、分类、有效性和保险市场约束的影响因素,最后研究了市场约束与政府监管以及市场约束与公司内部控制之间的相互关系。第二章的主要内容是研究保险市场约束的运行和最优市场约束水平的数理推导。首先指出保险市场约束的有效运行包括“市场监督”和“市场影响”两个阶段,接着对这两个阶段的关键环节进行了分析,设计了保险市场约束的运行轨迹。然后通过数理方法推导出最优的市场约束水平,并对市场约束水平与保险公司外部性价值、经营失败概率、经营效益以及利益相关者的市场约束成本、社会效益等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是对我国保险市场约束的现实环境分析,为本文第三章。第三章从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我国政府的保险监管和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等三个方面对保险市场约束的基础环境进行了分析,为研究保险市场约束的有效性提供了现实基础。通过对保险市场现状的分析,发现我国保险市场虽然规模巨大且增速较快,但并不强大。我国的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在世界的排名都较为靠后,同时还发现我国保险市场存有明显供需失衡的不良现象。通过对我国政府的保险监管实践分析,尤其是“偿二代”监管制度的推行,可以发现政府监管机构对市场力量的关注和重视。保险信息披露制度的逐步完善,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稳步推进,为产生保险市场约束提供了较好的实施基础。通过对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分析,发现我国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虽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内部控制水平仍有待进一步的提升。第四部分是针对消费者直接和间接市场约束有效性的实证研究。包含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其中第四章和第五章是针对消费者直接市场约束有效性的研究,第六章是针对消费者间接市场约束有效性的研究。第四章是对消费者直接市场约束“市场监督”阶段是否存在的实证研究。根据市场约束的基础理论,消费者会基于自身利益对高风险承担的保险公司采取价格约束和数量约束。因此,第四章从消费者是否会基于保险公司的高风险承担进行消费行为调整这一角度进行实证研究,用以检验“市场监督”阶段的存在性。实证研究的思路是先将我国的保险公司分为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分析消费者对不同险别下保险公司的风险承担变化而调整的消费行为,然后将保险公司按其资本结构进行分类,进一步分析消费者对中资、外资公司的高风险承担进行消费行为调整的差异性。第五章是对消费者直接市场约束“市场影响”机制是否有效的实证研究。“市场影响”阶段是市场约束的第二阶段,根据市场约束的基础理论,如果保险公司针对“市场监督”阶段产生的约束信号降低了公司的风险承担,则说明消费者直接市场约束的“市场影响”机制有效。所以,检验“市场影响”机制是否有效可以用消费者直接市场约束是否对保险公司的风险承担产生了影响来验证。实证研究的思路是先将我国的保险公司分为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分析消费者直接市场约束对不同类别保险公司风险承担的影响,然后将保险公司按其资本结构进行分类,进一步分析消费者直接市场约束对中资、外资公司风险承担影响的差异性。第六章是以消费者的投诉为切入点对消费者间接市场约束的有效性进行实证研究。消费者的投诉与本文第四章中消费者的价格约束和数量约束不同,消费者的价格约束和数量约束能直接体现在保险公司的经营数据上,但消费者投诉更多的是借助其他力量对保险公司产生某种影响。所以,本文认为消费者投诉是消费者间接市场约束的一种表现手段。因消费者投诉的主要渠道是通过政府监管机构或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并且投诉的最终处理结果与政府监管机构或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对消费者投诉的持续关注有着紧密关联。所以在第六章的实证设计中,本文考虑了消费者投诉与政府监管的协同作用。实证研究的思路是先将我国的保险公司分为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分析消费者投诉行为对不同类别保险公司风险承担的影响,然后将保险公司按其资本结构进行分类,进一步分析消费者投诉行为对中资、外资公司风险承担影响的差异性。第五部分是结论与政策建议。主要内容是对本文的研究结论进行总结,并就政府监管机构如何提高消费者市场约束的有效性提出了两项政策建议:一是建议政府监管机构为消费者的市场约束创造更好的基础条件,二是建议政府监管机构积极引导保险公司重视消费者的市场约束。通过全文的论述,本文得出了以下两项结论:第一,消费者的直接市场约束无效。消费者直接市场约束无效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因为消费者直接市场约束的“市场监督”阶段仅在部分领域存在,对于不同类别的保险公司和不同资本结构的保险公司,“市场监督”阶段的存在性存有差异。具体体现为:(1)对于中资和外资财险公司,它们上一年度风险承担的变化与本年度的保费收入增长率之间都存在显着的正相关,因此消费者的综合市场约束都存在“市场监督”阶段。但消费者的价格约束出现了差异:中资财险公司上一年度风险承担的变化与本年度成本支出之间存在显着的负相关,因此消费者对中资财险公司的价格约束存在“市场监督”阶段,而对于外资财险公司的价格约束则不存在“市场监督”阶段。(2)对于中资和外资寿险公司,消费者的综合市场约束和数量约束都不存在“市场监督”阶段。但消费者的价格约束却与此不同,中资、外资寿险公司上一年度风险承担的变化与本年度成本支出之间都存在显着的负相关。因此,消费者对中资和外资寿险公司的价格约束都存在“市场监督”阶段。另一方面是因为消费者的直接市场约束并没有产生“市场影响”作用。具体体现为:(1)对于保险公司财务方面的风险承担,消费者的综合市场约束和价格约束对中资、外资财险公司和中资、外资寿险公司都没有产生“市场影响”作用。(2)对于财险公司理赔方面的风险承担,消费者的综合市场约束和价格约束对中资和外资财险公司都没有产生“市场影响”作用。(3)对于寿险公司承保方面的风险承担,消费者的综合市场约束和价格约束对中资和外资寿险公司都没有产生“市场影响”作用。第二,在政府监管机构的介入下,消费者的间接市场约束也仅在部分领域有效。具体体现为:(1)对于保险公司财务方面的风险承担,在政府监管机构的介入下,消费者上一年度投诉量的变化与中资财险公司本年度财务方面的风险承担之间存在显着的正相关,因此消费者的间接市场约束对中资财险公司产生了“市场影响”作用,但对外资财险公司和中资、外资寿险公司都没有产生“市场影响”作用。(2)对于财险公司理赔方面的风险承担,在政府监管机构的介入下,消费者上一年度投诉量的变化与中资财险公司本年度理赔方面的风险承担之间存在显着的负相关,因此消费者的间接市场约束对中资财险公司产生了“市场影响”作用,但对外资财险公司没有产生“市场影响”作用。(3)对于寿险公司承保方面的风险承担,在政府监管机构的介入下,消费者上一年度投诉量的变化与中资和外资寿险公司本年度承保方面的风险承担之间存在显着的负相关,因此消费者的间接市场约束对中资和外资寿险公司都产生了“市场影响”作用。本文与之前的研究相比,创新之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研究选题创新。目前针对银行市场约束的研究文献较多,但较为系统和全面地针对保险市场约束的研究成果尚不多见。所以,本文以此作为选题,有利于促进该领域的研究。2.指标选取上有创新。以消费者的投诉量作为消费者间接市场约束的衡量指标,符合客观实践,切实可行,有利于增强研究结论的说服力。3.对市场约束的研究范围有拓展。已有文献较多的是对市场约束“市场监督”阶段的存在进行检验并以此认定消费者是否产生了市场约束。本文认为仅凭“市场监督”阶段的存在并不能证明消费者产生了有效的市场约束。市场约束有效运行的关键不仅在于“市场监督”,而且还在于其“市场影响”,只有“市场监督”和“市场影响”两阶段都存在,才能称之为有效的市场约束。因此,本文不仅对“市场监督”阶段的存在性进行了实证检验,而且对“市场影响”机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实证检验。从“市场监督”和“市场影响”两个阶段深入剖析消费者的市场约束,拓展了市场约束的研究范围。但由于能力和篇幅所限,以及数据可得性的制约,本文仅从消费者这一方面寻找证据,这与更深入、更全面的研究目标还有一定差距,这也构成了作者后续的研究方向。
李其成[2](2019)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的核心是金融监管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是否需要以及应该如何配置。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尤其是金融混业经营、金融创新以及地方金融业的繁荣,对中国现有中央集权垂直式的监管权力配置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现有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剧烈变化。当前各国都在着力加强对金融整体性风险的防范,如何对新型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国过去对于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都相对集中在中央一级政府部门间金融监管权的配置上,对地方政府能否享有以及如何享有金融监管权问题的研究相对缺乏。面对市场的新变化,地方政府实际已广泛参与到了地方金融监管之上,承担着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但不同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差异较大,尚未形成成熟统一的模式,且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在定位、正当性、内容等重要问题上仍有待进一步研究。研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能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金融监管权,应首先明确金融监管权的性质、地位、特征等问题。金融监管权的根本属性是公权力,并呈现多元性与多重性特征,这决定了其行使需要合理配置。在权力的配置过程中,中央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以权力的“功能性”理论为基础,而监管权力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则以“结构性”理论为理论基础。在“结构性”理论下,我国金融市场、权力结构、政府职能等因素共同决定并创生了中国进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迫切内在需求,其中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第一大动因,地方政府的金融竞争是直接动力,维护金融安全是根本目的,而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其政治背景。我国现有监管模式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和国情条件。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状况及其得失,对现有配置模式的建构和完善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公权力之一的金融监管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部分,服从并深受国家权力央地分配的制约。具体到金融领域,其历程可总结为:从金融中央集权到有限的地方竞争——中央逐渐削弱地方政府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力——为应对全球局势而进一步向中央集中——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之路确立。当前,坚决走市场化道路,应是最大的国情,亟需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改革与之适应。中国当前监管模式为中央“一行两会”为主体、多头分工式的中央一级金融监管,中央监管权在地方通过地方派出机构履行职能,权力主要集中于中央一级,存在协调不力、监管真空、限制创新、制约发展等突出问题,亟需向地方政府配置权力,让地方政府参与监管,弥补中央政府监管的不足。当前地方政府通过中央政府及其部门政策、文件等方式获得一定的金融监管权,是一种实用主义做法,虽无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授权,但有模糊的事实上的监管权力。国家最新政策明确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呈现了双层监管的发展趋势。中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模式发展至今,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市场化的需求,存在诸多的困境。地方政府缺乏法定的金融监管权,对于金融监管事务的参与,均是通过中央行政管理部门的个别授权,或地方政府的主动承担,缺乏制度化、体系化的权力配置。这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一级的配置模式,不论是应对传统金融模式及其创新,还是应对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都力不从心。其中最关键的缺陷在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合法性危机,导致监管对象覆盖不足、制度弹性缺失、地方立法权缺位、责任不明等问题。就央地分权而言,世界上现存在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以及单层监管两种模式,前者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后者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监管模式。美国和加拿大存在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金融监管机构,各自在金融监管的事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英、德、日等国均为非典型的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仍以中央政府监管为主。总体而言,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之于中国的启示,在于其权力配置方式和依据的法治化。相比较而言,中国地方政府并非完全不存在金融监管权,但在中国现有配置模式中,除个别地区通过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之外,均是行政式的、实用主义的配置模式,缺乏法治化的特征。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启示还在于其无论何种央地配置模式,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只有与国情合适与否。央地分层的监管体制与中央集权式的监管体制,受到联邦制或单一制国家形式的极大影响,但是二者并非一一对应,最终决定其模式的,是一国的金融市场及金融制度赖以存在的整个国情。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实用主义配置的现实,已经显着表明向其配置权力的必要性。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应该在重新厘清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目标、价值及原则的基础上,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首要价值定位于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其次要有利于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最后,还应有利于实现地方经济民主。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目标,则是实现金融监管权理论上的结构化、制度上的法治化和实践中的高效率。为此,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应当以合理分权、依法分权和权责对等为主要原则,坚持法治化的根本路径。中国当前最根本症结并非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有无的问题,而在于法治化的缺失。考虑到地方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发挥各地方权力机构的作用,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金融监管权主体、对象、内容的配置,应把握以下原则:主体上,要坚持地方监管机构的独立化、专业化和责任化,并建立地方统筹监管、中央指导的央地监管机构关系;内容上,必须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两个界限。此外,任何规范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其所在的制度体系,金融监管权的科学化央地配置,应当以完善的顶层权力配置为依托,改严格分业式监管为统筹式监管、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国家救助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等,从而培育强大而稳健的市场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市场失灵。
李玉[3](2019)在《保险业对外开放度对保险公司效率的影响》文中认为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WTO组织的一员,作为入世后对外开放的排头兵,保险业放开一系列准入限制,对外开放速度加快。经过多年改革发展,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保险市场。近年,我国经济向中高速发展的新常态转型,对保险行业持续转变经营理念、深化市场改革提出了新要求,保险业将继续扩大对外开放。2018年,保险业开放提速,颁布将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比放宽至51%,3年后不再设限等相关政策,进一步扩大保险业对外开放。这将使我国保险业的开放达到一个全新水平,那么保险业开放提速背景下,保险业对外开放度到底将对我国保险公司效率产生什么影响,这值得探讨分析。本文基于以上想法,梳理保险业开放度、保险公司效率以及二者间关系研究的相关文献,发现保险业对外开放度与保险公司效率影响研究的可行性与创新性。利用并改进Mattoo(1998)提出的银行、保险业服务贸易频度测量模型,完成从“名义开放度”与“实际开放度”两方面对保险业对外开放度的测算;构建保险公司效率指标体系用超效率DEA模型完成样本保险公司效率测度。在前两者定量测度的基础上,从经济学角度定性分析保险业对外开放度对保险公司效率影响的理论机制,紧接着选取相关控制变量,用计量方法建立实证模型,将2000——2017年样本保险公司的非平衡面板数据带入模型进行实证分析,力图找出二者间的逻辑联系。结论表明,我国保险业“名义开放度”逐年稳步提升,“实际开放度”却呈下降趋势,保险业总对外开放度不断扩大。我国保险公司的效率值较高,并且,财产保险公司效率高于人寿保险公司的效率。保险业对外开放度对中资与外(合)资保险公司效率的影响不同,“名义开放度”与“实际开放度”对保险公司效率影响也呈现不同效应。根据实证结果,在当今保险业开放提速背景下,本文提出监管机构制定开放策略的三条建议:把握风险与开放关系,稳步加大保险业对外开放度;推进制度建设扩大保险业名义开放度;拓展我国保险业实际开放度,借开放促改革创新。以及中资与外(合)资保险公司应对开放提速,提升公司效率的四条建议:中资财险公司着力优化业务、产品结构,培养自身创新与竞争能力;中资寿险公司加大创新投入,重价值与防风险结合,提升效率;大型中资保险公司积极探索“走出去”战略,力争开放中全面发展;外(合)资保险公司保持优势,推进本土化建设,提升市场渗透率。
伍润泽[4](2019)在《对外开放背景下我国保险市场监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我国保险市场发展迅猛,这离不开对外开放对我国保险市场的帮助。2018年,我国针对保险市场发展现状,选择进一步对外开放。我国自2017年后,虽然坚持从严监管保险业,但是自身监管体制上的不足,使得我国监管机关职能的发挥受到限制,监管上的缺失,不利于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基于此,作者以法学角度为出发点,着重分析当前保险监管体制在风险防范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上的不足,为改善我国保险监管体制出谋划策,提供一些建议,以期能够从法律层面完善我国监管体制,实现保险业的稳定、快速发展。本文一共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现状的概述。着重介绍了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和我国保险公司境外发展的现状,为后文提供事实依据。第二部分介绍的是我国保险监管的发展历程,重点研究我国当前保险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对外开放的背景下,我国保险监管体制面临的挑战。第三部分是学习发达国家经验,以日本和美国为代表。两国都是保险强国,但是在对外开放的选择上差距很大。通过学习日本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过程以及分析日美两国在监管体制上的特点,总结出当前我国保险监管需要完善的部分。第四部分是在前文的基础上,分析我国保险监管体制如何完善。站在对外开放的角度上,结合当前我国保险市场面临的问题,以及接下来需要面对的问题,以外资监管、偿付能力监管以及境外监管为三个侧重点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
唐成硕[5](2019)在《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对中资保险公司效率的影响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程度的持续加深,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市场的步伐也不断加大。2018年4月,央行在博鳌亚洲论坛上公布了11项将在年内落地的进一步金融开放措施,其中,涉及保险业的措施有四项,对人身险公司外资持股比例、外资保险公司设立要求等进行了重新规定。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对中资保险公司而言,带来了先进技术、管理理念和运作方式,对其效率的提升产生了一定程度的促进作用,但也带来了诸多威胁。因此,在保险业对外开放不断深化的背景下,研究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对我国中资保险公司效率的影响具有很好的现实意义。本文首先运用经济学相关理论分析了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影响中资保险公司效率的路径;其次,回顾了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方式、历程及发展现状;再次,采用数据包络分析法综合测算了2007-2016年45家中资保险公司的效率,并根据产寿险类型、是否为前四大等条件对中资保险公司效率进行了分类分析;基于测算所得效率值,采用Tobit回归模型,分行业、分规模对外资进入的竞争效应和人员流动带来的溢出效应进行实证分析;最后,基于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结论,从中资保险公司自身管理和政策监管两个层面提出相应建议。研究发现:首先,外资保险公司数量的增加为中资保险公司效率的提升带来了积极影响;其次,外资保险公司资产规模占比对中资保险公司效率的影响不明显,但外资保险公司市场份额占比与效率的负相关关系表明外资进入确实产生了一定的负面效应。最后,外资进入的人员流动效应与中资保险公司效率相关关系不显着,激烈的竞争导致溢出效应不明显。此外,在剔除规模前八的公司后,外资保险公司资产规模占比与中资保险公司效率变为显着正相关,这一变化体现了显着的竞争效应;寿险公司层面,在剔除规模前四的公司后,外资保险公司从业人员占比与中资保险公司效率呈显着正相关,说明外资寿险进入的人员流动效应给中小型中资寿险公司的效率带来的促进作用更明显。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在于,与既往研究相比,将保险公司类型和规模纳入考虑,分行业、分规模更加准确地研究了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对中小型寿险和产险公司效率的影响。受限于数据可得性,保险公司样本数量有限,且投入产出变量选取目前尚无统一标准,有待在后续的研究中进一步完善。
陆静[6](2019)在《保险的资源配置职能及其效率评估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相继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论述。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在配置、优化社会资源方面,能发挥其重要及独特的作用。2014年8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的若干意见》以国家“顶层设计”的形式,明确了保险业在当代的社会地位,也使得保险业的发展方向更加明晰,由此可见保险业在整个国家的发展命脉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从改革开放之时我国重新开始恢复保险业务至今,我国保险业已经取得了长足和巨大的发展。2016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为744127亿元,全国原保险保费收入30959.10亿元,保险深度为4.16%,截至2016年末,我国总人口为14亿2456万人,保险密度为2173.24元。我国保险业2016年的保费收入已经超过日本,排名仅次于美国,成为世界第二。我国保险业在国际保险行业上也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带有着强烈的时代特征,它是配合着我国的改革开放进程的,主要从国外“引进来”,并不是完全符合我国国情因地制宜的自然产生的。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提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而保险作为一种有效的风险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手段,可以在养老、医疗、制造业、汽车等多个行业和领域里对社会资源进行分配,使得供给需求更加匹配以致趋向平衡,提高居民的福利水平,并提高相关资源的利用效率。在当前新的社会文明下,世界范围内的经济、信息进入全新的时代,各个市场主体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互联网、人工智能和大数据也成为了保险发展的新机遇和关键词,保险也增加了更多的方式来参与社会治理,提高社会效用。该论文选题是分析保险如何更好的发挥其资源配置的职能并对其效率进行量化评估。具体来说,保险具有风险治理、价值创造和资源配置的职能。保险可以利用其自身特性来参与到社会治理并提高社会中医疗、养老、健康等资源的配置效率,本文会对资源配置职能进行详细阐释,并对这一职能的效率进行评估。已有的研究多集中于保险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保险公司内部资源投入产出情况,鲜有研究保险对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的贡献。所以,本文重点阐述保险的资源配置职能,提出保险参与社会资源配置的更好路径,并对这一职能的效率进行量化评估。最终通过本文理论和实证结果,对保险更好的参与社会治理、优化匹配社会资源提供借鉴,并有利于解决我国现阶段最大问题,具有很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基本特征。基本特征包括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历程、发展特征、金融地位以及存在的问题。首先介绍了我国保险业在新中国成立后至今的发展历程,阐述了起步阶段、恢复阶段、中国保险业的规范发展阶段、中国保险业高速发展阶段等不同阶段下我国保险业的不同举措以及成果;而后从业务模式、资金运用等方面分析了近年来保险业的发展趋势和走向。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也伴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呈现日趋多元化的特点,从保险公司注册地看也表现出明显的地区差异性。与金融行业中其他金融机构相较而言,我国保险业正处于行业的快速成长期,保险资产规模扩张和资金运用都处于上升状态,行业地位也在获得了越来越多的认可。同时也需注意到,发展中还有着保险创新实践不足、保险职能发挥不足、保险发展模式过于粗犷以及居民的保险意识淡薄等诸多问题需要解决。保险作为一种成熟的风险治理手段,已经发展了几百年,那么,保险与经济社会之间互动的逻辑还未得到全面的阐释。本文对保险的职能进行全面梳理,并对李晓林(2015)提出的资源配置职能进行系统阐释,保险作为一种使用广泛的风险管理手段,其对暴露单位的风险管理恰好能够有效对社会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可以在养老、医疗、制造业、汽车等多个行业和领域里对社会资源进行调节,使得供给需求更加匹配以致趋向合理,提高居民的福利水平,并提高相关资源的利用效率。保险业可以从产业链匹配、资金流匹配以及风险匹配等三个视角进行资源的整合和优化配置。本文运用资源配置理论对经济社会中的现象进行了解释,并运用精算原理对该理论进行了支持。根据以上分析,保险的资源配置职能对于社会资源的匹配和调节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继续以实证的形式对于该理论进行分析。本文构建了两套保险对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评估模型,分别为产业效率评估模型和收入分配评估模型。其中,产业效率评估模型是分别将三产业与保险发展程度建立联系,选取2003年-2017年的全国数据对产业效率评估模型进行分析;收入分配评估模型则是以收入分配状况作为中间变量,间接度量保险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本文选取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06-2014年的面板数据,对收入分配评估模型进行回归分析。研究结果显示,从保险发展对三大产业的影响来看,保险的发展对第二产业的发展起到正面的影响作用,当保险深度提高时,第二产业即工业的发展速度也会提高,工业的发展效率也会提高;保险的发展对第三产业的发展速度起到正面的影响作用,当保险密度增加时,第三产业即服务业的增速也将会提升,第三产业的运行效率也会提高;从整个保险市场来看,保险的发展对第一产业即农业不存在着显着的正向关系。但具体考察农业保险一项保险来说,农业保险对农业发展存在着显着的正向影响。当农业保险发展较好时,农业发展也较快较好。这主要是因为保险的结构问题,我国保险起步较晚,现在仍处于发展过程中,不同部分发展不均衡。所以,从总体上看,保险市场发展不平衡,保险总体发展情况远远不像农业保险对农业发展那样存在着显着的正向影响。从保险对收入分配的影响来看,财产险保险深度对基尼系数影响最大。财产险对基尼系数有显着影响的省份最多,达到了十三个。在这些省份中,绝大多数省份的回归系数为负,即当其他条件不变时,财产险保费收入占比越大,基尼系数数值越小,社会收入分配越趋向平均;意外险对基尼系数影响较弱,在各险种对基尼系数的拟合结果中,意外险具有显着影响的省份个数次于财产险,处于第二名;寿险对基尼系数影响不明显,在各险种对基尼系数的拟合结果中,寿险具有显着影响的省份个数低于财产险和意外险。一般来说,寿险的保险期限较长,寿险资金的投资也会选择一些长期项目,当年所收保费与可能对应着较长的责任期间,我国寿险发展至今已有40年时间,按照银保监会公布的寿险赔付支出与寿险保费收入来看,2018年寿险的赔付率是23.5%,大多数的保障型寿险刚刚进入赔付高峰期,所以它对本地区收入分配的作用还没有体现;对于长期返还型的寿险,由于我国养老体制属于二元制,大量的机关离退休人员不会购买保险,而我国商业年金还没进入返还高峰期,所以其对收入分配的影响也不大,企事业单位为自己储备的商业养老保险也没有进入返还期,所以同样对收入分配的影响也不大。综上,当地寿险业的发展在短时期内对本地区的收入分配影响不明显。本文通过对保险职能的梳理,对新时期下保险的职能尤其是资源配置职能进行系统阐述,并对保险发展程度与社会资源配置效率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试图得到有价值的结论。本文在以下几点有所创新:1、人们对保险职能的认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变化而不断深化的,从最开始对风险的补偿发展到保险参与社会治理,人们对保险职能的认识有了很大的改变。本文查阅了国内外大量研究文献,对保险职能进行梳理,并对李晓林(2015)提出的资源配置职能进行了系统阐释,将保险的资源配置职能归纳为风险匹配、现金流匹配和产业链匹配,并以该理论对现实案例进行分析。2、现有文献大多集中在对保险本身定义的诠释和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上,虽然部分文章对保险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尝试找到保险支持经济增长的证据,但并没有具体解释保险在经济生活中是如何发挥作用的。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保险参与社会资源配置的具体形式,构建产业效率评估模型及收入分配效率评估模型,并且通过实证方法为本文理论提供了证据支持。由于作者的经验不足和数据的地域性限制,本文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未来的改进之处和进一步研究方向主要包括:1、由于我国保险起步较晚,对于寿险来说,无论是从投资方面,还是其对社会服务方面,40年的时间都不足以使得其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完全得到释放。未来条件成熟且有相关数据支持的情况下,可以对较发达的保险市场进行深入的对比性研究,尝试得到对该理论更全面的佐证。2、在本文研究之前,大多数研究都是以全国或整个区域作为对象,所以本文着重考虑省级地区之间的差异,梳理了保险在局部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但在得出结论之后,本文发现,对于特定的保险产品,如寿险,由于其资金运用的特点,该险种对经济社会的贡献更适用于较长期限、较广区域的研究。由于本文篇幅限制和数据不足,文中并没有对更大区域进行相关讨论,这也是该理论下一步的研究重点。
朱丽静[7](2019)在《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监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作为金融服务行业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保险业在二十世纪末金融全球化的形式下迅速发展。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深化和接受程度的提高,保险业已成为中国市场不可或缺的产业。外资保险公司也因此进入中国市场,使其在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但同时保险业也会出现一些新问题。由于外资保险公司与我国保险公司的差别体现在结构和布局、发展和数量、资金管理能力和水平以及业务范围等方面,放宽对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国家的限制,风险将是抗风险能力差的外资保险公司一旦陷入困境进而导致破产倒闭将引起广泛的社会影响,甚至会干扰整个金融国际体系的安全和稳定。由此激发的连锁反应可能波及世界其他金融市场,从而导致国际金融市场的动荡。为了维护国内保险市场的安全和稳定,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将合法审查或确认希望进入该国的保险公司的业务资格和业务能力,来维护保险业的安全稳定,保障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我国目前对外资保险机构采取的一种“谨慎欢迎”的态度,即是一种“有限制地、有选择地、有步骤地开放”的政策,反映在监管原则上即为适度的保护主义、平等互惠与国际规则靠拢的原则。“安全控制”和“加速开放”两者之间本就相互矛盾,过度的重视安全控制必然会导致开放速度的缓慢。加速开放也必然会带来更多的经济安全隐患。正是这样的立法目的导致立法的内容不断摇摆,最终导致诸如上述关于引进外资的决定性规则中过于保守,而在如下关于经济安全的重要规则中过于激进的现状。虽然外资保险公司具有高效的管理经验和雄厚的资金基础,但这依然无法规避市场经济所带来的金融风险。保护我国金融市场的安全,规避国际化对外开放给我国金融市场带来的风险是我国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监管立法的前提。同时把握国际保险监管合作的发展态势,借鉴国际监管合作经验,大力推进我国外资保险公司监管合作。兑现我国不断加强对外开放、构建公平健康的金融市场环境的承诺。并为提升我国金融行业的国际竞争力提供助力。
余宏婧[8](2017)在《中韩自由贸易区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建立自由贸易区已经成为一种发展趋势。中韩两国作为近邻,经过两年半的磋商后签署了《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于2015年12月20日正式生效,是迄今为止中国对外签署的涉及国别贸易额最大的自贸协定,同时也是涉及领域最多的自贸协定,这对于促进中韩两国经济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相对于货物贸易而言,服务贸易是国际贸易中发展迅速的新领域,而金融服务贸易作为服务贸易领域的重要部门之一,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的发展与促进作用。中韩双方在《中韩自由贸易协定》第九章当中对金融服务贸易作出了具体规定,并以具体承诺减让表的形式对各自的金融服务部门作出了高于WTO水平的具体承诺,主要涉及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两个方面。这些具体承诺将逐步消除中国与韩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壁垒与限制,推动中韩两国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施行《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为中国金融服务的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为中国国内对金融服务贸易的法律监管带来挑战。尽管在加入WTO之后,中国为了履行金融服务方面的入世承诺,已经对金融服务法律进行了一系列修订,但成立中韩自由贸易区后,为了应对中国在金融服务领域高水平的承诺,中国国内对金融服务贸易的法律及监管有必要进一步进行完善。全文共分为四个章节,具体安排如下:第一章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中韩两国金融服务的发展近况、研究意义、国内外文献综述以及研究方法和内容;第二章对中韩自贸区及其金融服务贸易制度进行了概括介绍,包括中韩自贸区的谈判历程、协定内容、金融服务的范围和法律框架。《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除序言外共22个章节,范围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等17个领域。中韩自贸区内金融服务的法律框架包括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审慎例外原则、透明度和争端解决机制;第三章是根据《中韩自由贸易协定》第九章以及双方关于金融服务的具体承诺,着重论述了中韩双方在各自的具体承诺表当中关于金融服务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规则,包括所有保险及其相关服务、银行服务和其他金融服务领域。对双方的具体承诺进行了比较分析后发现中方在金融服务各领域的市场准入开放水平要高于韩方,而韩方开放的服务领域较少,而且中方承诺提供国民待遇义务的金融服务部门要远超于韩国承诺承担国民待遇义务的部门,并试图分析其中的原因;第四章首先对中国金融服务贸易法律的立法原则、立法进程进行了总结。其次,详细论述了中国现行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立法及监管的法律规定,分为银行、保险和证券三个领域。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的规定包括设立形式、设立条件、股东资格、业务范围、客户对象和地域限制等方面。最后,对上述三个行业从立法体系、具体规则和监督管理制度上分别提出了完善建议,并且提出中国应该继续在金融服务贸易领域开放更多的市场准入形式与部门,加强监管上的国际合作。
陈伟平[9](2017)在《外资保险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竞争效应研究 ——基于Panzar-Rosse模型》文中研究指明2008年金融危机后,中国开始认识到金融系统改革的急迫性和重要性。近些年,中国保险市场无论是保险规模,还是经济效应都对中国的资本市场有着重大的影响。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外资保险在中国也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对中国的保险市场的影响在不断的扩大。外资不管是以公司的实体形式进入中国保险市场,还是以保险资本的方式进入中国保险市场,这些都表明外资保险对中国保险市场的影响在不断的加强。本文将从中国保险市场结构入手来研究外资保险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竞争效应。本文先通过Panzar-Rosse模型来计算出中国财险市场和寿险市场2004年到2015年的市场竞争度H统计量,再通过实证分析外资保险进入中国保险市场带来的竞争效应。实证结果表明:(1)外资进入中国保险市场后,中国财险市场和寿险市场在2004年到2015年之间的市场竞争度的变化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财险市场的竞争性比寿险市场更强,寿险市场竞争度的变化幅度更大;(2)目前,中国保险市场无论是财险市场还是寿险市场都受到外资保险进入带来的竞争效应的影响,但是总体上影响的程度并不大;(3)中国财险市场和寿险市场前四大公司(财险:人保财险,太平洋财险,平安财险,中华联合;寿险:中国人寿,平安人寿,太平洋人寿,新华人寿)份额CR4与市场竞争度H都成反比,而且寿险市场CR4的影响系数绝对值比财险的大很多;(4)外资保险进入中国后,中国财险市场的市场稳定程度(IIt)与市场竞争度存在很弱的正相关,而中国寿险市场的市场稳定性程度(IIt)与市场竞争度存在很弱的负相关。根据研究结果,本文给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1)坚持市场结构改革,区别对待中国财险市场和中国寿险市场;(2)大力引进规模大,实力强的外资保险公司;(3)正确引导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4)加强保险业创新能力,增强本土保险公司竞争力。
黄炜[10](2017)在《中国保险业政府管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经济越发展,社会越进步,保险越重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市场化改革深入推进,保险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定位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历史高度。2014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充分肯定了保险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政府管制事关保险行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事关“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的有效发挥,因此探索符合中国实际、契合时代要求的保险业政府管制道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从历史视角看,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保险业复业以来,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整个行业实现了快速增长,行业规模和社会影响力大为增强。在这一历史进程中,政府管制通过对市场规则的建立和完善,对中国保险业的快速健康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要看到,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逐步深入,保险业政府管制自身也面临深刻调整。一方面,保险业在发展当中同时面临管制过度和管制不足,导致行业活力不足和经营不规范的问题都比较突出。另一方面,保险业管制点多面广,各项改革措施的协调有效推进,也需要深入研究。从理论视角看,保险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一个子部门,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制遵循着经济管制和金融管制的一般规律,公共利益理论、管制俘获理论、规制经济理论等经典管制理论依然对保险业管制有着有力的解释意义。与此同时,与其他经济部门相比,保险业又有着非常鲜明的行业特质,目前理论界总体上仍停留在用经典管制理论来阐释保险业的管制实践,较少从行业特质出发去把握保险业管制的特殊规律,这也正是本文的努力方向。本文紧密结合中国保险业实际,在重构保险管制理论及对现有管制政策作系统性梳理基础上,站在保险业经营管理全流程的角度看待保险管制,客观分析了各领域管制政策对行业发展的现实和潜在影响,提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保险管制的政策建议。在分析过程中,本文还充分借鉴了发达国家和地区保险管制的经验和教训,为相关政策建议的提出提供了实践基础。本文内容共七章,分别从不同角度由表及里,围绕公共利益原则,力图对中国保险业政府管制的主要领域作较为全面的分析。第一章,保险管制的理论再思考和国内实践。从一般性和特殊性两个层面对保险管制进行理论重构,在深度把握保险行业特质基础上,开创性提出“保守管制”、“培育管制”、“纠结管制”等保险业管制新论,这三个方面虽然主要对应的是保险管制的“实然性”,但对于更好把握保险管制的“应然性”也很有启迪。在重构理论的同时,本文又从实践层面分析了中国保险业发展的现状,从法律体系、管制架构、管制主体、管制职能、管制目标、管制方式等六个方面梳理出中国保险业管制的基本框架,探析了保险业政府管制与非政府管制的相互关系,分三个阶段回溯了中国保险业管制体制的变迁,并对中国保险业管制的主要特点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总结,这些都为后文分析奠定了情景基础。第二章,保险市场准入管制。主要从市场的入口端对保险管制实施分析,阐述了管制对市场体系的影响。与其他行业相比,保险市场准入管制具有普遍性原因,也有特殊性原因,归结起来主要包括防止过度竞争、控制市场风险、缓解信息不对称、规避较高的市场退出成本、保证市场开放下的公平竞争等。中国保险业市场准入管制大致经历了严格限制、逐步放松和审慎收紧三个阶段,在管制政策上表现为直接和间接准入管制并行、多层次的市场准入管制并重、市场准入标准逐步细化和提高等特征。从管制影响看,较高的准入标准不利于破除市场的高度垄断,对国有资本的偏好不利于形成多层次的资本结构,直接准入管制不利于提升社会福利,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标准不利于创造多层次市场空间。与此同时,准入管制面临着标准偏高、细节模糊、限制过多等突出问题。第三章,保险产品费率管制。主要分析价格管制对保险公司经营效率和消费者行为的影响。费率管制是价格管制在保险业的表现形式,出发点在于确保保险产品定价的适当性、公正性、稳定性、激励性和合理性。保险产品费率制定的本质是解决实际风险暴露与风险保费确定之间的关系,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费率制定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但具体方法和主要考虑因素并不相同,因此寿险产品和财产险产品费率厘定具有不同的特点、实行差异化的政策。总体上看,中国对保险产品实施的是最低限价管制。此外,中国保险费率管制正处在转型的起步阶段,保险产品费率偏高的问题依然存在,尽管监管部门明确了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大方向,但在一些领域旧的管制制度仍在执行,市场化的力度与节奏还不适应现实的要求。第四章,保险资金运用管制。分析了保险资金运用在管制下如何发展变化并影响经营管理和市场运行的其他方面。保险资金运用不同于普通投资行为,其不以追求高收益为唯一目标,而是兼顾实现保险责任偿付这一基本职能为目的,对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有较高的要求。当前,中国保险资金运用呈现出资金运用规模快速增长、资产配置结构不断优化、投资收益率逐步趋稳的态势。从管制历程看,中国保险资金管制大致经历初始探索、框架初步形成、全面发展以及适度宽松四个阶段,目前主要采取放松市场准入、放宽投资品种、降低投资门槛、放松比例限制、强化后端管控等管制政策,这些政策起到很大的正面促进作用,但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投资收益率波动偏大、整体收益率偏低、资产配置趋同、错配问题凸显等不利影响。总的来看,中国保险资金运用管制已经有了很大的实质性进步,但也存在着注册制改革进展缓慢、政策缺乏灵活性、“玻璃门”等问题,同时管制者自身也面临改革转型的迫切要求。第五章,保险市场退出管制。对现有较为分散的退出管制政策进行了系统梳理,分析了其对保险业市场化的影响。保险公司不同于一般的非金融企业,其市场退出往往具有更大的“负外部性”,保险公司的市场退出成本较高,同时为了有效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功能,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有必要对保险市场退出实行相对严格的管制,这也是国际的通行做法。相比发达国家相对完备的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法律制度,中国并没有针对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专门立法,主要依据行政性指令,目前已初步建立多层次的、与偿付能力相衔接的、以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为支撑的市场退出机制。从管制成效看,市场退出的处置效率偏低、处置成本偏高,市场准入的进一步放开以及费率市场化的深入推进受到制约。从管制体系看,中国保险市场退出管制存在着立法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现行破产法规未充分考虑保险公司特殊性等问题。第六章,美国、英国、日本、韩国的保险业管制模式及比较。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分析了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保险业管制的特点,开展了对比研究,提出了可资借鉴的有效经验。横向比较看,无论是美国的双重管制模式,英国的宽松管制模式,还是日本的严格管制模式,或是韩国的一体双层管制模式,都是与本国历史、法律、文化等有着密切关联,且模式并非静止不变的,而是处于动态调整完善过程中。对中国保险业管制而言,不同的模式也有其一致性的借鉴意义,例如加强对保险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不断完善偿付能力管制的机制制度建设,注重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有机结合,市场化是保险经营和保险管制的大势所趋。第七章,深化中国保险业管制改革的政策建议。在总结中国保险业管制特点和问题基础上,针对上述分析提出了相关意见建议。从中国改革的顶层设计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围绕简政放权、增强市场活力对全面深化改革的作出了总体布局,保险作为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保险管制作为政府配置资源的一种方式,也必须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和路径。保险业管制改革的核心目标是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和防范保险市场风险。面对行业发展整体滞后、资本实力偏弱、经营管理水平较低、保险文化较弱的约束条件,中国保险业管制必须坚持围绕核心、循序渐进、统筹兼顾、系统实施及分类推进的大原则,在策略上逐步放松市场准入,深入推进保险产品市场化定价和保险资金运用管制的市场化改革,逐步优化保险市场退出机制,同时对保险业管制体系进行必要改革,不断增强以保险行业协会为实施主体的非政府管制作用。
二、入世——中国保险市场不会被外资控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入世——中国保险市场不会被外资控制(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保险市场约束的有效性研究 ——基于消费者的证据(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范围及基础概念界定 |
三、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四、研究框架及主要内容 |
五、研究方法 |
六、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保险市场约束的基础理论研究 |
第一节 市场约束的理论基础 |
一、斯密革命与穆勒综合 |
二、凯恩斯革命和萨缪尔森综合 |
第二节 保险市场约束的界定 |
一、保险市场约束的定义 |
二、保险市场约束的分类 |
三、保险市场约束的有效性 |
四、保险市场约束的影响因素 |
第三节 市场约束与政府监管的关系 |
一、市场约束与政府监管的区别 |
二、市场约束与政府监管的联系 |
第四节 市场约束与公司内部控制的关系 |
一、市场约束与公司内部控制的区别 |
二、市场约束与公司内部控制的联系 |
第二章 保险市场约束的运行及数理推导 |
第一节 保险市场约束的运行 |
一、市场监督阶段 |
二、市场影响阶段 |
第二节 最优市场约束水平的数理推导 |
一、基本假设 |
二、数理推导及分析 |
第三章 保险市场约束的现实环境分析 |
第一节 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 |
一、“大而不强”的保险市场 |
二、“供需失衡”的保险市场 |
第二节 我国政府的保险监管 |
一、保险监管的历史演进 |
二、当前的保险监管政策 |
三、保险信息披露制度 |
四、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 |
第三节 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 |
一、政府监管推动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发展 |
二、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现状 |
三、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水平有待进一步的提升 |
第四章 消费者直接市场约束监督阶段的存在性检验 |
第一节 理论分析及研究假设 |
第二节 研究设计 |
一、样本选择及数据来源 |
二、主要变量定义及说明 |
三、模型构建 |
第三节 实证结果与分析 |
一、描述性统计 |
二、不同险别下消费者综合市场约束的结果分析 |
三、不同险别下消费者价格约束的结果分析 |
四、不同险别下消费者数量约束的结果分析 |
五、不同资本结构下消费者直接市场约束监督阶段的差异性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消费者直接市场约束影响机制的有效性检验 |
第一节 理论分析及研究假设 |
第二节 研究设计 |
一、样本选择及数据来源 |
二、主要变量定义及说明 |
三、模型构建 |
第三节 实证结果与分析 |
一、描述性统计 |
二、消费者直接市场约束影响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的结果分析 |
三、消费者直接市场约束影响财险公司赔付风险的结果分析 |
四、消费者直接市场约束影响寿险公司退保风险的结果分析 |
五、不同资本结构下消费者直接市场约束影响机制的差异性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消费者间接市场约束的有效性检验 |
第一节 理论分析及研究假设 |
第二节 研究设计 |
一、样本选择及数据来源 |
二、主要变量定义及说明 |
三、模型构建 |
第三节 实证结果与分析 |
一、描述性统计 |
二、消费者间接市场约束影响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的结果分析 |
三、消费者间接市场约束影响财险公司赔付风险的结果分析 |
四、消费者间接市场约束影响寿险公司退保风险的结果分析 |
五、不同资本结构下消费者间接市场约束有效性的差异性分析 |
本章小结 |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一、消费者的直接市场约束无效 |
二、监管机构介入下消费者间接市场约束在部分领域有效 |
第二节 政策建议 |
一、为消费者的市场约束创造更好的基础条件 |
二、积极引导保险公司重视消费者的市场约束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2)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路径 |
第一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理论基础 |
一、金融监管的公权力属性 |
二、金融监管的正当性理论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的多元与多重 |
一、金融监管权主体的多元化 |
二、金融监管对象的全覆盖 |
三、金融监管内容的系统化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结构化”性质 |
一、国家权力的央地配置 |
二、“结构化”视角下的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 |
第四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 |
一、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根本动因 |
二、地方政府金融发展的竞争需要是直接动因 |
三、维护金融安全是终极动因 |
四、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重要动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变迁和现状 |
第一节 中央金融监管权模式的历史变迁 |
一、1949-1979:中央银行“大一统”时代 |
二、1979-1992:中央银行体制的建立与地方监督保障 |
三、1992-2003:分业监管与地方干预 |
四、2003-至今:分业监管与金融监管协调 |
第二节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历史考察 |
一、1949 年以来我国权力央地关系的发展 |
二、我国金融监管央地关系的变迁 |
第三节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现状分析 |
一、中央金融监管权配置现实 |
二、金融监管权集中配置于中央的弊端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现实 |
四、央地双层监管的显着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困境 |
第一节 地方金融监管的多重困境 |
一、应对传统金融的困境 |
二、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依据普遍缺失 |
三、地方监管机构定位不清 |
四、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困境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合法性危机 |
一、金融立法现状 |
二、现行金融立法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金融监管央地配置域外模式借鉴 |
第一节 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 |
一、美国的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二、加拿大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三、美国、加拿大分权型多层监管体制特征 |
第二节 集中型单层监管模式 |
一、英国金融监管权集权型单层配置模式 |
二、德国依托地方银行的地方监管模式 |
三、日本中央政府部门行政授权地方监管模式 |
四、欧盟合作性金融监管模式 |
五、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单层监管模式的特征 |
第三节 域外金融监管的比较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一、域外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 |
二、监管权力央地配置模式的决定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制度建构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宏观设计 |
一、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价值取向 |
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配置目标 |
三、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主要原则 |
第二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法治化路径 |
一、通过法律制度配置监管权力 |
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的作用 |
第三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主体配置 |
一、监管机构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中央指导下的地方统筹监管模式 |
第四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内容配置 |
一、厘清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界限 |
二、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的界限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内容 |
第五节 配套制度设计 |
一、中央从严格分业走向行业统筹 |
二、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关系 |
三、创造地方金融监管权实现的条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保险业对外开放度对保险公司效率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保险业开放度的研究 |
1.2.2 关于保险公司效率的研究 |
1.2.3 保险业开放对保险公司效率的影响研究 |
1.2.4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意义 |
1.4 研究范围与相关概念界定 |
1.4.1 研究范围 |
1.4.2 相关概念 |
1.5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5.1 研究思路 |
1.5.2 研究方法 |
1.6 研究创新点与不足 |
1.6.1 创新点 |
1.6.2 不足 |
2.保险业对外开放度的测算 |
2.1 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的历程及现状 |
2.1.1 入世(2001 年底)前试点开放阶段 |
2.1.2 入世过渡期(2002——2004 年)阶段 |
2.1.3 发展阶段(2005——2017 年) |
2.1.4 开放提速阶段(2018 年至今) |
2.2 保险业对外开放度测算方法及框架 |
2.2.1 名义开放度的测算指标体系 |
2.2.2 实际开放度的测算指标体系 |
2.2.3 本文保险业对外开放度测量模型的建构 |
2.3 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度的测算 |
2.3.1 名义开放度(R1) |
2.3.2 实际开放度(R2) |
2.3.3 保险业的开放度及其测算结果分析 |
2.4 本章小结 |
3.我国保险公司的效率分析 |
3.1 评价方法的选择和模型的介绍 |
3.1.1 传统DEA模型 |
3.1.2 超效率DEA模型 |
3.2 样本与指标的选取 |
3.2.1 样本数据的选取说明 |
3.2.2 指标体系的选取 |
3.3 我国保险公司效率测度结果分析 |
3.3.1 我国保险公司的效率测度结果 |
3.3.2 结果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4.保险业对外开放度对保险公司效率影响实证研究 |
4.1 保险业对外开放对保险公司效率影响的理论分析 |
4.1.1 产权结构影响 |
4.1.2 市场结构影响 |
4.1.3 技术外溢效应和创新效应 |
4.2 研究方法与变量的选择 |
4.2.1 研究方法 |
4.2.2 变量的选择 |
4.2.3 多元回归模型的建立 |
4.3 分组研究 |
4.4 自变量的多重共线性检验 |
4.5 回归结果与分析 |
4.5.1 财产保险公司 |
4.5.2 人寿保险公司 |
4.6 本章小结 |
5.结论与对策建议 |
5.1 保险业对外开放度对保险公司效率的影响 |
5.2 对策建议 |
5.2.1 监管机构的开放策略 |
5.2.2 不同保险公司的应对策略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对外开放背景下我国保险市场监管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概述 |
(一) 保险市场的含义 |
(二) 国内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发展概况 |
(三) 中资保险公司在外发展现状 |
二、中国保险市场法律监管制度概述 |
(一) 保险市场法律监管的含义 |
(二) 中国保险市场法律监管的历史 |
1. 中国保险业监管制度的历史发展 |
2. 对外资保险公司的法律监管 |
3. 中国保险市场的监管方式 |
(三) 我国保险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
1. 当前保险市场监管模式存在着滞后性 |
2. 保险市场风险防范不足 |
3. 针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立法不足 |
(四) 对外开放背景下保险市场法律监管面临的挑战 |
1. 保险市场普遍带来的挑战 |
2. 保险市场选择对外开放带来的挑战 |
3. 新一轮的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带来的新挑战 |
三、其他国家和地区保险市场监管体制及启示 |
(一) 保险市场主要监管体制 |
1. 高度集中,政府主导型 |
2. 行业自律为主,政府监管为辅 |
3. 两级监管制 |
(二) 日本保险市场法律监管体制 |
1. 日本保险市场对外开放之路 |
2. 日本保险市场的监管体系 |
(三) 美国保险市场法律监管体制 |
1. 美国保险市场监管体系 |
2. 美国保险监管制度的特征 |
(四) 日美保险监管体制对我国的启示 |
1. 坚持市场自由化与严监管并重 |
2. 一个完备的法律监管体系是保险市场发展的坚实后盾 |
3. 构建一个系统的监管机构 |
四、对外开放下我国保险市场法律监管制度的完善 |
(一) 对外资保险公司监管制度的完善 |
1. 立法上的改进 |
2. 确定监管方向 |
(二) 建立以偿付能力监管为主的监管体制 |
1. 重视偿二代监管体系的法律完善 |
2. 优化保险市场退出机制 |
3. 启动现代化保险市场评介体系 |
(三) 境外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
1. 保险公司加大境外投资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
2. 健全相关法律体系 |
3. 优化外部监管,加强政府监管机关间的协作 |
4. 发挥行业自律和保险公司内部监管作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对中资保险公司效率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四、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影响中资保险公司效率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效率的概念界定及影响因素 |
一、效率的概念界定 |
二、保险公司效率的定义 |
三、保险公司效率的影响因素 |
第二节 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影响中资保险公司效率的路径 |
一、示范模仿效应 |
二、市场竞争效应 |
三、人员流动效应 |
第二章 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现实分析 |
第一节 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方式及历程 |
一、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方式 |
二、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历程 |
第二节 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 |
一、外资保险公司数量 |
二、外资保险公司原保费收入 |
三、外资保险公司市场份额 |
第三章 中资保险公司效率的测度与分析 |
第一节 效率测度的方法及DEA模型概述 |
第二节 中资保险公司效率测度 |
一、投入产出指标体系构建 |
二、样本数据的选取和处理 |
三、效率测度结果 |
第三节 中资保险公司效率分析 |
一、技术效率整体评价 |
二、纯技术效率结果分析 |
三、规模效率和规模报酬情况分析 |
第四章 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影响中资保险公司效率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实证假设的提出 |
第二节 变量和样本数据的选取与处理 |
一、模型变量的选取 |
二、样本数据的选取和说明 |
第三节 实证模型的建立及实证结果分析 |
一、实证模型的建立 |
二、实证结果与分析 |
第五章 主要结论及对策建议 |
第一节 主要研究结论 |
第二节 提高我国中资保险公司效率的对策建议 |
一、对中资保险公司的建议 |
二、对决策与监管部门的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6)保险的资源配置职能及其效率评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目的 |
1.2 文献综述 |
1.3 本文主要研究内容、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二章 我国保险业基本特征 |
2.1 中国保险业发展历程 |
2.2 中国保险业发展特征 |
2.3 我国保险业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 |
2.4 我国保险业发展进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保险的资源配置机理分析 |
3.1 保险资源配置职能 |
3.2 资源配置职能的发挥 |
3.3 资源配置职能的精算解释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保险的资源配置职能效率评估模型搭建 |
4.1 保险与再分配 |
4.2 产业效率评估模型 |
4.3 收入分配评估模型 |
4.4 计量方法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保险资源配置职能效率实证研究 |
5.1 产业效率评估模型结果分析 |
5.2 收入分配评估模型结果分析 |
第六章 研究结论及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积极发展方向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7)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监管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的创新点 |
1.4 研究框架 |
第2章 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监管基本理论 |
2.1 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的概述 |
2.1.1 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监管的内涵 |
2.1.2 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
2.2 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监管的模式 |
2.2.1 发达国家或地区完全准入类型 |
2.2.2 发达国家或地区有限准入类型 |
2.2.3 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完全准入类型 |
2.2.4 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有限准入类型 |
2.3 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的原则 |
2.3.1 保护主义原则 |
2.3.2 平等互惠原则 |
2.3.3 最惠国待遇原则 |
2.3.4 国民待遇原则 |
第3章 我国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的监管现状与缺陷 |
3.1 我国现行的外资保险监管法律体系 |
3.1.1 我国外资保险监管的立法沿革 |
3.1.2 我国外资保险监管部门 |
3.1.3 我国对保险市场准入的限制规则 |
3.2 我国现行的外资保险监管法律现状 |
3.2.1 我国外资保险监管法律规则的发展 |
3.2.2 我国外资保险公司监管的内容拓展 |
3.3 我国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
3.3.1 法律制度缺陷对保险市场发展的阻碍 |
3.3.2 法律制度缺陷对保险市场安全的危害 |
第4章 WTO组织及发达国家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的监管法律规定 |
4.1 WTO关于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监管的法律规定 |
4.1.1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 |
4.1.2 《有关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书协议》的规定 |
4.1.3 《全球金融服务协议》条款 |
4.2 WTO组织对外资保险监管的作用 |
4.2.1 WTO组织对外资保险监管的积极作用 |
4.2.2 WTO组织对外资保险监管的消极作用 |
4.3 发达国家保险业监管现状 |
4.3.1 英国 |
4.3.2 美国 |
4.3.3 日本 |
4.3.4 韩国 |
4.4 WTO组织及发达国家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的法律监管启示 |
4.4.1 结合本土情况审慎选择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政策 |
4.4.2 设立严格的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 |
4.4.3 加强国际合作并建立信息获取和信息共享机制 |
第5章 我国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监管的完善 |
5.1 明确本土法律体系的内在需求 |
5.1.1 坚持加强对外开放的基本导向 |
5.1.2 经营模式的转变 |
5.1.3 为市场健康发展构建法律保障 |
5.2 完善合理的立法体系 |
5.2.1 树立经济安全优先的核心立法思想 |
5.2.2 采用一般立法与特别立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 |
5.3 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对应 |
5.3.1 推进规则概念的同质化 |
5.3.2 推进规则内容的实质化 |
5.3.3 建立监管部门信息共享机制 |
5.4 进一步完善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的具体规则 |
5.4.1 谨慎降低市场准入规则壁垒 |
5.4.2 补充完善许可费制度 |
5.4.3 完善相关市场准入实体规则 |
5.4.4 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并拓展保险领域的国家监管合作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后记 |
(8)中韩自由贸易区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文献综述 |
1.3 本文的研究方法及研究内容 |
2 中韩自贸区及其金融服务贸易制度概述 |
2.1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与中韩自贸区 |
2.1.1 中韩自贸区的谈判历程 |
2.1.2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的主要内容 |
2.2 中韩自贸区金融服务的范围 |
2.3 中韩自贸区金融服务的法律框架 |
2.3.1 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 |
2.3.2 审慎例外原则 |
2.3.3 透明度 |
2.3.4 争端解决机制 |
2.4 本章小结 |
3 中韩自贸区金融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规则解析 |
3.1 中韩自贸区金融服务市场准入规则解析 |
3.1.1 金融服务市场准入概述 |
3.1.2 韩方金融服务市场准入具体承诺分析 |
3.1.3 中方金融服务市场准入具体承诺分析 |
3.1.4 中韩金融服务市场准入具体承诺的比较分析 |
3.2 中韩自贸区金融服务国民待遇规则解析 |
3.2.1 金融服务国民待遇原则概述 |
3.2.2 韩方金融服务国民待遇具体承诺分析 |
3.2.3 中方金融服务国民待遇具体承诺分析 |
3.2.4 中韩金融服务国民待遇具体承诺的比较分析 |
3.3 本章小结 |
4 中国金融服务贸易法律的现状及其完善 |
4.1 中国金融服务贸易法律概述 |
4.1.1 中国金融服务贸易法律的立法原则 |
4.1.2 中国金融服务贸易法律的立法进程 |
4.2 中国现行金融服务贸易的法律规则 |
4.2.1 银行业的法律规定 |
4.2.2 保险业的法律规定 |
4.2.3 证券业的法律规定 |
4.2.4 中国金融服务贸易法律规定与其具体承诺 |
4.3 中国金融服务贸易法律的不足与完善建议 |
4.3.1 银行业法律的不足与完善 |
4.3.2 保险业法律的不足与完善 |
4.3.3 证券业法律的不足与完善 |
4.4 本章小结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外资保险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竞争效应研究 ——基于Panzar-Rosse模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创新之处 |
1.4 相关概念界定 |
1.4.1 外商直接投资概念界定 |
1.4.2 市场结构概念界定 |
第2章 相关研究文献回顾及理论分析 |
2.1 相关研究文献回顾 |
2.1.1 外资进入带来影响的相关研究文献回顾 |
2.1.2 对保险业市场结构研究有关的相关文献回顾 |
2.1.3 市场竞争度和非结构下的Panzar-Rosse模型相关的文献回顾 |
2.2 文献评述 |
2.3 理论分析 |
2.3.1 外国直接投资理论 |
2.3.2 市场结构理论 |
2.3.3 非结构法理论 |
第3章 外资保险进入中国的历程,方式及发展现状的分析 |
3.1 外资保险进入中国的历程分析 |
3.2 外资保险进入中国的方式分析 |
3.3 外资保险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分析 |
第4章 研究设计 |
4.1 实证模型的构建 |
4.1.1 用PR模型来研究中国保险市场上的竞争程度 |
4.1.2 变量说明和模型设计 |
4.2 研究方法以及数据说明 |
第5章 财险市场和寿险市场实证过程与结果分析 |
5.1 财险市场的实证分析 |
5.1.1 描述性统计与相关系数分析 |
5.1.2 财险业H统计量的测算 |
5.1.3 外资保险进入的竞争效应分析——财险市场 |
5.2 寿险市场的实证分析 |
5.2.1 描述性统计与相关系数分析 |
5.2.2 寿险业H统计量的测算 |
5.2.3 外资保险进入的竞争效应分析——寿险市场 |
第6章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6.1 研究结论 |
6.2 政策建议 |
6.3 研究的不足之处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10)中国保险业政府管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 现实意义 |
(二) 理论意义 |
三、概念界定 |
(一) 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 |
(二) 管制、规制和监管 |
(三) 保险管制、保险业管制与保险市场管制 |
(四) 保险业政府管制与保险业非政府管制 |
四、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一) 管制基础理论 |
(二) 金融业管制理论 |
(三) 保险业管制理论 |
(四) 简要评论 |
五、研究目标、思路、内容和方法 |
(一) 研究目标 |
(二) 研究思路 |
(三) 基本内容 |
(四) 研究方法 |
六、创新与不足 |
(一) 创新之处 |
(二) 不足之处 |
第一章 保险业管制的理论再思考与国内实践 |
第一节 保险业管制的理论再思考 |
一、经典管制理论与保险业管制的一般性 |
二、保险行业特质与保险业管制的特殊性 |
三、对中国保险管制的总体认识 |
第二节 中国保险业发展的现状 |
一、基本情况 |
二、主要特征 |
第三节 中国保险业管制的基本框架 |
一、法律体系 |
二、管制构架 |
三、管制主体 |
四、管制职能 |
五、管制目标 |
六、管制方式 |
第四节 中国保险业政府管制与非政府管制的相互关系 |
一、管制中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 |
二、保险业政府和非政府管制的作用与缺陷 |
三、中国保险业政府与非政府管制的关系 |
第五节 中国保险业管制体制的变迁 |
一、计划经济时期的高度集权阶段(新中国成立初期至1978年) |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业政府管制的初步确立阶段(1979年至1997年) |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业政府管制的逐步完善阶段(1998年至今) |
第六节 中国保险业管制的主要特点 |
一、管制目标上强调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和促进行业发展并重 |
二、管制改革上呈现出明显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特征 |
三、管制方式上逐步重视偿付能力 |
四、管制范围上强调对保险业的全方位管控 |
五、管制主体上以专业的集权式政府管制为主 |
六、管制强度上实行较为严格的管制标准 |
第七节 中国保险业管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管制实践中过于强调行业规模增长的目标 |
二、管制范围大而全的问题比较突出 |
三、管制标准难以实现因地制宜 |
四、行政性管制手段使用较多 |
五、部分领域仍存在管制缺位 |
第二章 保险市场准入管制 |
第一节 保险市场准入管制的原因 |
一、防止过度竞争 |
二、控制经营风险 |
三、缓解信息不对称 |
四、规避较高的市场退出成本 |
五、保证市场开放下的公平竞争 |
第二节 保险市场准入管制的主要政策 |
一、管制历程 |
二、主要政策 |
三、主要特点 |
第三节 保险市场准入管制的影响 |
一、导致市场的集中度偏高 |
二、不利于形成多层次的保险市场体系 |
三、导致保险产品价格偏高 |
四、加大了市场准入的社会成本 |
第四节 进入管制存在的问题 |
一、市场准入标准偏高 |
二、准入标准细节有待进一步明确 |
三、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存在诸多限制 |
第三章 保险产品费率管制 |
第一节 保险产品费率管制的原因 |
一、从保守管制的角度看,主要是为了保证费率的充足性 |
二、从培育管制的角度看,主要是为了保证费率的公平性 |
第二节 保险产品费率厘定的基本原理 |
一、寿险产品费率 |
二、财产险产品费率 |
第三节 寿险产品费率管制 |
一、历史回顾 |
二、现行政策 |
三、主要特点 |
第四节 车险产品费率管制 |
一、历史回顾 |
二、现行政策 |
三、主要特点 |
第五节 保险产品费率管制的影响 |
一、一般分析 |
二、具体分析 |
第六节 费率管制存在的问题 |
一、严格的费率管制尚未根本改变 |
二、科学化的费率形成机制仍不健全 |
三、区域性的费率管制机制尚未建立 |
四、维系当前费率管理体制的成本过高 |
五、进一步放松费率管制的配套机制建设较为滞后 |
第四章 保险资金运用管制 |
第一节 保险资金运用的现状 |
一、资金运用规模快速增长 |
二、资产配置结构不断优化 |
三、投资收益率逐步趋稳 |
第二节 保险资金运用管制的原因 |
一、保险资金运用的主要原则 |
二、保险资金运用面临的主要风险 |
三、资产负债管理 |
四、保险资金运用管制的原因分析 |
第三节 保险资金运用管制的现行政策及特点 |
一、放松市场准入 |
二、降低投资门槛 |
三、放松比例限制 |
四、强化后端管控 |
五、强化资本约束 |
第四节 保险资金运用管制政策的影响 |
一、投资收益率波动较大 |
二、整体投资收益率偏低 |
三、保险行业资产配置趋同 |
四、制约了保险行业创新发展 |
第五节 保险资金运用管制存在的问题 |
一、政策“玻璃门”仍然存在 |
二、注册制改革的实质仍未达成 |
三、管制政策的差异性和灵活度不够 |
四、债权投资计划可投行业受限制约了投资范围多样性 |
五、管制者自身也面临改革转型的迫切要求 |
第五章 保险市场退出管制 |
第一节 保险市场退出管制的几个概念 |
一、保险市场退出管制的基本概念 |
二、市场退出管制的触发条件 |
三、保险市场退出管制的主要手段 |
第二节 保险市场退出管制的原因 |
一、保险公司的市场退出成本较高 |
二、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功能 |
三、保护消费者利益需要最终的风险防线 |
第三节 保险市场退出管制的现行政策 |
一、初步建立了多层次的市场退出机制 |
二、初步建立了与偿付能力衔接的市场退出机制 |
三、初步建立了保险保障基金制度 |
四、开展分支机构市场退出试点 |
第四节 保险市场退出管制政策的影响 |
一、市场退出的处置效率偏低处置成本偏高 |
二、制约市场准入的进一步放开 |
三、制约费率市场化的深入推进 |
第五节 保险市场退出管制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
二、现行破产法规未充分考虑保险公司特殊性 |
三、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仍存在缺陷 |
第六章 美国、英国、日本、韩国的保险业管制模式及比较 |
第一节 美国的双重管制模式 |
一、基本情况 |
二、主要特点 |
三、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英国的宽松管制模式 |
一、基本情况 |
二、主要特点 |
三、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日本的严格管制模式 |
一、基本情况 |
二、主要特点 |
三、存在的问题 |
第四节 韩国的一体双层管制模式 |
一、基本情况 |
二、主要特点 |
三、存在的问题 |
第六节 保险业管制模式的国际比较 |
一、各类保险业管制模式的相同之处 |
二、各种保险业管制模式的不同之处 |
第七节 经验借鉴 |
一、加强对保险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
二、不断完善偿付能力管制的机制制度建设 |
三、注重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有机结合 |
四、市场化是保险经营和保险管制的大势所趋 |
第七章 深化中国保险业管制改革的政策建议 |
第一节 改革的总体安排 |
一、改革目标 |
二、约束条件 |
三、基本原则 |
四、基本构想 |
第二节 深化中国保险业管制改革的具体政策建议 |
一、逐步放松保险市场准入 |
二、深入推进保险产品市场化定价 |
三、深入推进保险资金运用管制的市场化改革 |
四、逐步优化保险市场退出机制 |
五、对保险业管制体系进行必要改革和调整 |
六、不断增强以保险行业协会为实施主体的非政府管制作用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四、入世——中国保险市场不会被外资控制(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保险市场约束的有效性研究 ——基于消费者的证据[D]. 李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2]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D]. 李其成.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7)
- [3]保险业对外开放度对保险公司效率的影响[D]. 李玉. 西南财经大学, 2019(07)
- [4]对外开放背景下我国保险市场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 伍润泽. 云南大学, 2019(03)
- [5]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对中资保险公司效率的影响研究[D]. 唐成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6]保险的资源配置职能及其效率评估研究[D]. 陆静. 中央财经大学, 2019(08)
- [7]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 朱丽静. 吉林财经大学, 2019(03)
- [8]中韩自由贸易区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研究[D]. 余宏婧. 武汉大学, 2017(06)
- [9]外资保险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竞争效应研究 ——基于Panzar-Rosse模型[D]. 陈伟平. 苏州大学, 2017(04)
- [10]中国保险业政府管制研究[D]. 黄炜. 武汉大学, 20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