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非法集资是指个人、企业或其它组织未经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公开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给予回报的融资行为。由于法律对非法集资缺乏清晰的界定以及融资渠道狭窄因素,一方面,国家对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非法集资行为监管不力;另一方面,大量社会融资游走在法律边缘,正常融资极易戴上非法集资之名而受到严重抑制,影响了经济发展活力。本文通过对现有非法集资定义、非法集资表现形式、法律规定、监管体系、法律责任进行归纳,分析其不足与缺陷,指出承诺给予出资人回报是非法集资应有特点,用“公开”向社会集资代替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集资的定义方式,重塑非法集资定义,对一定集资人数及集资金额以下的非公开民间借贷不予法律追究,给予民间借贷更大的活动空间;建议增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加大对借正常经营活动为名、行非法集资之实的打击力度。同时,明确非法集资认定主体为银监会以及非法集资司法救济途径,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私募基金、合作建房等社会热点集资问题进行分析与界定,最后探讨增加社会融资主体,拓宽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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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绪论一、研究动机与目的二、研究过程与方法三、研究思路与结构第一章 基本概念辨析一、有关非法集资的官方描述(一) 规范性文件(二) 司法解释二、非法集资定义(一) 已知定义的缺陷(二) 非法集资定义三、非法集资外延概念辨析(一) 集资与融资(二) 非法集资与合法集资(三) 非法集资与民间集资(四) 非法集资与吸收公众存款第二章 非法集资的表现方式一、借贷型——形式上的债权(一) 个人为主体的借贷集资行为(二) 企业为主体的借贷集资行为(三) 民间"会"、社"、地下钱庄集资(四) 企业内部职工集资二、投资型——形式上的股权(一) 企业擅自发行股票(二) 以委托理财的名义非法集资(三) 利用网络,打着各种投资幌子非法集资(四) 以彩票名义集资三、虚拟商品营销(一) 会员卡集资(二) 以销售产品名义非法集资(三) 以连锁经营名义骗取加盟费(四) 民办教育机构集资四、虚拟生产经营(一) 以养殖、种植、托管造林等名目进行非法集资(二) 以投资产权式商铺、产权式酒店等名义非法集资(三) 以庄园开发、企业招商名义非法集资第三章 有关集资的法律规范一、合法集资与非法集资的法律依据(一) 借贷类(二) 投资类(三) 商品营销(四) 生产经营二、非法集资监管体系三、非法集资法律责任(一) 民事法律责任(二) 行政法律责任(三) 刑事法律责任第四章 非法集资原因探析一、法律缺陷及监管不力(一) 民事上(二) 行政上(三) 刑事上二、经济上的原因(一) 金融抑制导致非法集资活跃(二) 融资渠道不畅具体表现第五章 非法集资法律规制及金融对策——堵与疏的艺术一、完善法律规制(一) 民事规范(二) 行政执法(三) 刑事制裁二、拓宽融资渠道(一) 制定《合作金融法》(二) 培育不同类型的中小金融投资主体(三) 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作用,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便利(四) 促进邮政储蓄银行健康发展,服务农民与基层(五) 完善农村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六) 大力发展企业债券市场结论附录一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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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集资论文; 非法集资论文; 法律规制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