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村委会选举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最重要的实践形式之一。从1988年6月《村委会组织法》颁布试行,村委会选举工作在全国各地农村深入开展,这对保障村民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村委会选举实践中,村民选举权利却常常受到来自基层乡镇行政权不当干预的侵害。本文通过分析村委会选举中不当行政干预现象,发现其形成的主要原因在于:压力型体制、当选者的逐利动机、制度供给不足以及直接民主的局限性。为此,文章建议只有通过确立法律至上思想,完善权力授予的法律机制,选举程序法定化,健全法律监督机制等法律制度设计,才能保障村民选举权的真正实现,促进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本文拟从三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先对村委会选举相关理论进行了梳理,然后概述目前村委会选举过程中存在的基层乡镇政府行政干预问题;第二部分以大量案例为支撑,将村委会选举过程中基层政府行政权的不当干预行为分为:不当组织、不当指导、不当确认、不当处理,并对不当干预的原因进行剖析;第三部分从法律社会学角度,提出规制基层乡镇行政权不当干预的法律建议,包括确立法律至上思想、完善权力授予的法律机制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