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企业环境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随着环境日益遭到严重破坏,人们逐渐意识到,作为社会重要组成部分的企业,不应当仅仅为了经济利益而发展,企业的生产经营对环境也产生了很大影响,所以企业应当积极承担起环境责任。然而,现实中,法规政策的制定还很大程度地停留在原则性层面,企业自身的责任意识也有所欠缺。夯实企业环境责任的理论基础,让它的正当性能够被更多的人所接受,是本文的目的所在。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释企业环境责任的渊源和含义。企业环境责任来源于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个分支内容。它是在环境危机频繁肆虐之时,国际社会和环境保护者们所首先意识到的问题。企业环境责任,包含了企业的环境法律责任和环境道德责任,既需要企业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履行法定义务;又需要企业有完善的环境道德责任意识,本着社会成员的积极心态,来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就企业环境责任的目标来说,就是希望企业对于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所以污染者负担、开发者养护、利用者补偿、破坏者修复就是企业环境责任最基本的制度原则,也应当是划定企业环境责任的标准。同时,因为环境问题所特有的隐蔽性、长期性特点,企业环境责任也应当有其不同于一般责任的特征。主观上有无过错并非是否承担的依据,因果关系的判断和举证责任的负担也应当向着有利于受害者的角度。第二部分,论述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伦理基础。这部分是从两个部分来论证的。一是从企业伦理的角度,企业在社会生产力大发展的初期,是以“经济人”的姿态出现的,它是以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而很少顾及到社会利益、他人利益和环境利益。这样的角色定位必然带来企业发展的负面影响,尤其表现在环境方面。所以就有了“社会人”这个定位,“社会人”提倡企业应当意识到它是社会成员的一分子,应当积极的为社会利益服务,强调的是企业对于社会的使命感,这有助于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生态人”则是站在了更高的层面上,真正把生态环境作为一个考虑对象纳入到企业伦理中,“生态人”的价值观体系以建立良性的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人类社会之间的关系为目标,其价值在于建立一种良性互动的和谐关系结构,以实现自然和人的解放。企业被纳入到了生态循环的一部分中,融入到生态角色中去。这为其实现循环经济、清洁生产都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二是从环境伦理的角度。环境伦理学也有一个发展的过程,起初是以“人类中心主义”为主导,将人类看做是地球的中心,是一切的主宰,自然是人类改造的客体。后来的弱“人类中心主义”也看到了盲目的以人为中心的伦理观所带来的弊端,开始宣扬为人类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去保护环境。然而,因为逃离不开人本身的以自我为中心,这始终都不能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目的。于是有了“非人类中心主义”,这是一些以动物、生态为中心的环境伦理思想的总括,包含着许多丰富的分支,这些论点和观念带给我们很多思考余地,也开拓了人们对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新认识。但“非人类中心”过于关注人与自然的关系,而忽略了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并且其理论存在着逻辑死角,并不能成为企业环境责任的伦理基础。20世纪80年代至今所提倡的“可持续发展观”综合了上述两者的优势,既客观审视人类在自然中的地位,突出了人与自然互相作用、不可分割的关系,又关注于人与人之间的公平、平等,关注到了当代人与后代人、现代人之间的对应环境的责任和权利。可持续发展观给企业发展带来的,是生机勃勃的发展前景。企业在可持续发展观的指导下,能够积极融入社会和自然发展,主动承担环境责任。第三部分,企业环境责任的法的价值分析。主要从法的正义价值和法的效率价值来分析。法的价值表现了法所要追求的目标,既然要规定企业的环境责任,就应当探究企业环境责任在法理上的基础。在论述企业环境责任是如何体现法的正义价值时,本文从罗尔斯的正义论出发,罗尔斯的第一个正义原则的陈述是:所有人都应平等地享有最广泛的基本自由,这种自由以不妨碍他人的同样自由为限,简单地说,即平等自由的原则。这是确定了社会所有成员最基本权利不容侵犯的原则。罗尔斯的第二正义原则中包含两个次级原则:一是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一是差别原则。首先,企业如果对环境造成了破坏,造成了自然人生存环境的污染,这是破坏了第一个正义原则上的最基本自由,是决不能容忍的。其次,企业与自然人一样,对于自然资源都有平等的权利,企业与自然人对于环境有平等的权利,这种平等并非数量上形式上的平等,而是一种机会平等,即都有享有良好生存环境的权利。既企业如果占据了更多的超越生存线以上的自然资源,就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正义和公平在企业和其他社会公众之间需要得到认同和实现,这就是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正义所在。法的效率价值能更充分的反应法的价值对于企业环境责任的要求。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其追求目标之一应当是能够促进社会效率,而企业环境责任的课加究竟能否提高社会效率就是本部分论述的中心所在。首先效率应该是如何判断的,作为一个不承担环境责任的企业来说,其带给社会的外部不经济性阻碍了社会的效率提高,同时,环境资源是有价值的,在企业自身的效率计算之时,我们应当将环境资源对社会所产生的成本都计算进去,这样才能真正得出整个社会的效率究竟是提高还是减少。要求企业承担环境责任,就是将外化于社会的外部经济性由企业进行内部化来承担,迫使企业在资源节约和污染排放上进行有效的控制,从而提高了整个社会的效率。从这一点上来讲,企业环境责任是符合法的效率价值追求的。第四部分,外部现实对于企业的环境责任要求。这部分一是从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现状出发,一是从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可行性出发来论证,一是从和谐社会对企业的要求上来看。在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现状问题,首先是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环境政策对于企业环境责任的规定,存在着一些问题,这集中表现在规定的原则性和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上。而企业本身也存在着不积极披露环境信息、没有完全实行环保管理、还没有形成清洁生产模式的规模化等等问题。同时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地方主义的保护、受害人在诉讼程序上存在的收集证据等难题,也减弱了司法实践对于企业环境责任的追究。科学上的不确定性以及国际贸易中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公平待遇,都一定程度上阻碍着企业环境责任的明确性。从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可行性来看。首先是承担环境责任的主体问题,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环境责任应当进行承担、终止后的企业对于环境责任的承担也应当适当延续一些时间。其次在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上,提倡其进行清洁生产、循环经营、改变现有的经营模式,这些都能够极大地减少企业对环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再次是政府的引导和规制,从环境规划的编制、环境标准的设定和环境纠纷的行政处理上,如何使其更加科学化、更加具有可行性是讨论的重点。和谐社会强调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是从政策层面从社会的目标层面对企业在环境方面的努力所做的最高要求。企业应当尽其所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企业应当提高自身的环境责任意识,真正将自己融入到社会的大发展之中、融入到自然环境的发展之中,在科学发展观的引导和鼓励下,积极创造环境价值、承担环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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