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法治的基本要求是要做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十分严重。为了制止这种现象的发生,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由于行政法自身的原因和行政诉讼实践的需要,在行政法领域内尽快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十分必要。行政案例指导制度是实现行政法治,促进个案公正,维护形式正义的必要要求。它的建立对于弥补我国行政实体法的缺陷,摆脱行政诉讼法的困境,实现行政法制统一以及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建立行政案例指导制度具有良好的条件和基础。我国具有运用判例的传统,为它提供了文化基础;司法实践中运用案例的做法,为它提供了现实基础;学者的理论研究,为它提供了理论基础;域外的具体制度,为它提供了经验基础。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在我国的行政案例指导制度中,案例的制作主体应该限定为最高人民法院,由它统一制订行政指导性案例;行政指导性案例要符合一定的标准,比如其说理应该充分,叙述要详细,适用法律要正确;行政指导性案例的制作还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一般而言,要经过初选、审核、公布、监督与编纂五个阶段;行政指导性案例必须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这样才能实现制度目的;在行政审判过程中具体适用行政指导性案例,一般经过识别、推理和说理三个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