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藐视法庭罪起源于12世纪的英国,是世界人权运动和司法独立制度发展的产物,体现了西方国家在尊重言论自由与司法权威两种至高价值之间博弈的结果。经过时间的荡涤和历史的变革,在今天西方的诉讼活动中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在这项罪名的规定方面尚处于空白。面对司法秩序和法庭权威屡遭侵害的现实,如何改善刑法现有罪名惩处范围过窄的缺陷,重塑司法的权威,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总结中外“藐视法庭罪”的历史发展脉络,分析藐视法庭罪所独有的文化价值和法律价值、列举现代西方藐视法庭制度的体系结构和具体规定,从而为建设适合我国国情的藐视法庭制度做一些理论上的铺垫。本文也将结合我国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分析我国移植藐视法庭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我国目前存在的应当作为藐视法庭罪处理的情况作简要介绍和评价。最后对建立我国的藐视法庭制度提出一些合理的建议。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对藐视法庭罪的概况的综述。通过对藐视法庭罪的起源地——英国的法律研究,探求了藐视法庭罪产生的背景以及发展的历史概况。根据英国“藐视法庭法”的规定,总结出藐视法庭罪所包涵的只要内容。第二部分是对两大法系中藐视法庭制度的比较分析以及我国藐视法庭罪的发展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在本部分,对发展比较完善的英美法系中的藐视法庭制度做了详细的介绍。行文涉及藐视法庭罪设立的背景、具体的内容以及罪名所折射出的文化底蕴和价值取向。以成文法为特征的大陆法系在藐视法庭罪方面规定得相对比较简单明确。在我国,藐视法庭罪经历了一个被否定到重新认识、提倡的过程。目前学术界对设立此罪名仍然存在争议,其焦点主要集中在:一、现行法已有制度是否完全能够起到保障诉讼秩序、维护法庭权威和尊严的作用;二、引入藐视法庭罪,是否会加重司法腐败和职业报复的可能性;三、引入藐视法庭罪是否会制约新机制的产生;四、法庭的权威能不能靠暴力维护。分析比较各种观点的利弊,结合我国法律秩序保障制度的现实,进行立论,指出设立藐视法庭罪的必要性。第三部分是对藐视法庭罪所蕴含的理论价值的分析。藐视法庭罪体现了国家对司法秩序的保护。通过对法官尊严的强调,赋予法官针对藐视法庭行为,维护自身权威的相应手段。藐视法庭罪对树立法的权威性,增强社会对法律的信仰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第四部分通过大量的事实和案例展示了我国在司法制度建设上存在的缺憾,论述藐视法庭罪对完善我国司法体制的意义。主要从四个方面阐述:一是我国目前司法不独立,受制于行政权,因此现实中行政机关藐视法庭权威,违反法庭秩序、法庭判决得不到执行的案例频频发生。通过分析造成我国司法权受制于行政权的原因,寻求症结所在,是行政机关对法院的藐视,对生效裁判发自内心的不屑和轻视,内心里极度不尊重造成了行政执行难的现实。藐视法庭罪的确立有助于司法审判独立于行政权,解决行政执行难的问题。二是西方设立藐视法庭罪的初衷是防止“媒体干涉审判”,现阶段,我国的新闻媒体报道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制约,呈现出新闻权侵犯司法权的趋势,本部分从介绍若干揭示“媒体审判”之嫌的案例入手,分析了司法权面临侵犯的现状,藐视法庭罪的确立有助于司法审判独立于新闻报道自由权。三是藐视法庭罪的最终设立是司法权威与新闻自由的价值选择的结果。从利益均衡原则与合法原则出发,应当恰当处理新闻报道自由权与司法独立审判权的关系,确保司法的权威性。四是采用对比分析的方法,通过介绍西方国家藐视法庭罪在处理新闻报道与陪审员制度中发挥的作用,阐述设立藐视法庭罪,其对新闻报道的理性限制对我国现行的陪审员制度也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第五部分是罪名构建。该部分在分析现行刑法对司法秩序保护范围过窄的基础上,提出设立“藐视法庭罪的”具体设想。论述对象涉及法条的设计、犯罪构成要件的分析、与现行刑法体系的衔接以及实现的程序。其中,针对我国藐视法庭行为发生的特点,提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归罪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