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古代“存留养亲”制度

浅析中国古代“存留养亲”制度

蔡进斌(海南省师范大学法律系,海南海口市570100)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738(2012)02-0143-01

摘要:自北魏时期就确立了“存留养亲”制度,至今一共存在了一千四百余年,这样一项与打击犯罪需要并不相容的法外施恩的制度,竟然能够得到上至皇权,下至贩夫走卒的认同,其强大的生命力不得不使人深究其原因。虽然存留养亲制度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农业生产对劳动力的需求,但它之所以源远流长的根本却在于它对礼法伦常的维护。同时存留养亲制度也深刻地反映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通过深入研究这一制度对我国当前和谐社会的建设多有重要启示。

关键词:中国古代;“存留养亲”;养老送终;法律文化;重要启示

在我国建设现代法治的过程中,不仅要吸收西方先进的法治理论,同时也更要结合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在我国丰富的古代法资源中,有很多可以借鉴的地方,也有很多值得我们去继续挖掘的宝藏。“存留养亲制度”是在我国存在了将近一千四百多年的制度,其产生、发展以及消亡都与中国古代形成的传统法律文化息息相关,虽然在现代社会重新建立“存留养亲制度”已不可能,但我们深入研究这项制度对我们继承传统文化并了解当前的社会现实确有重要意义。

一、存留养亲制度的成因

(一)存留养亲制度的概函。

存留养亲制度是指对于犯死刑、流刑等重刑犯,如果该罪犯家中有需要其奉养的直系血亲,则准许死刑犯在家“侍亲缓刑”,准许流刑犯在家“权留养亲”,等到被奉养人去世后,再令罪犯服刑的制度。剥夺犯罪人享有的某些权益而使之感受到一定痛苦,虽然是刑法的本质属性,但却不是刑罚的目的。存留养亲制度在北魏时期开始,在唐朝时期定型完善,一直延续到明清,经历了千年之久,影响了数代。

(二)存留养亲制度的成因。

存留养亲制度最早见于北魏。北魏太和十二年(488年)正月乙未诏:“犯死罪,若父母、祖父母老,更无成年子孙,又无期亲者,仰案后列奏以待报,着之令格。”这项制度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原因和历史根源。

1.思想原因。儒家历来强调以“孝”治天下,认为“孝”是立身治国之本。依据儒家经义,子孙对于祖父母、父母应该克尽孝道,正所谓“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父在,观其志;父没,观其行;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可谓孝矣。”在封建统治者接受儒家思想并使之成为正统思想之后,统治者亦以“孝”治天下来标榜。而存留养亲制度是提倡人们行孝的手段之一。当然,也正如儒家所说的那样,提倡孝道也可以维护封建统治,“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由此观之,统治者在不伤及自身的情况下,有条件地释放一些犯人以及来博取仁孝之名,在社会中提倡孝道,对其统治有利无害。

2.经济原因。我国古代是典型的小农经济社会,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而劳动力在生产过程中显得非常重要。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国家长期处于战乱状态,人民流离失所,政权更迭频仍。没有安定的社会环境,人口也势必大为减少,这种情况下,统治者为了能够获得更多的赋税,必然希望百姓们能够安心耕种,因此保留一定的劳动力是必须的。而一定程度下实行存留养亲则可以达到这一目的。由是观之,存留养亲最早在北魏产生也就不足为奇了。而在农耕社会下,老人掌握了更多的生产技巧和经验,他们的这些经验和方法无疑是整个社会一笔宝贵的财富,因此给予老人很好的照顾是很有必要的。

3.政治原因。在古代社会中国人大都有“养儿防老”的这种观念,因此有子嗣不仅仅是为了传宗接代、继承宗祧,同时也是为了使自己的将来有所保障。而如果将犯罪之人统统杀死,在其为独子的情况下,可能使其父母老而无人养。而国家如果承担起这种责任的话,显然力所不及,因此为了封建统治的稳定以及使国家减少这样一笔开支并可以使老人得到很好的照顾,统治者也很乐意采用存留养亲制度。如此可见,设立存留养亲制度的目的正如瞿同祖先生所言:“为养亲老而非姑息犯人。”

二、存留养亲制度的发展

存留养亲制度在北魏时期开始确立,但真正成熟却是在唐代。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在政治上多所改易,就法律方面来讲,法律思想活跃,立法活动频繁,为法律的严密和完备创造了良好的物质条件和思想意识条件。北魏之后,北齐、北周对存留养亲制度不断修订,至唐时,存留养亲制度已经基本定型。

唐律的规定较北魏时期有很大发展,首先从适用的前提条件来看,唐律规定“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期亲成丁者”是适用留养的前提,而这比《北魏律》所规定的“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更强调了“老”和“疾”两方面,显然更加完善和更具可操作性,同时也更具有人情味。其次,唐律规定存留养亲的一个重要条件是“诸犯死罪非十恶……”,这与汉朝以来儒家文化占据主导地位,儒家的精神已经深入当时社会的方方面面有很大关系。十恶是影响封建皇权和统治的严重犯罪,因此对此进行特别的规定在当时看来是进步的。此外,唐律对犯流罪及徒刑者如何执行存留养亲制度也作了具体的规定,比以前的规定更为合理和进步。

此后的宋、元、明、清各个朝代都因袭了这一制度并在一定程度上对此进行了一定的改造和发展,但总体上并无太大变化。值得一提的是清代的存留养亲制度。清代律例并行,律例是官吏办案的法律准绳。在律与例的使用上,例优先于律,有例即不用律。清律的“犯罪存留养亲”条并未改动,而有关留养的例文却层出不穷。因此在众多的例中所体现的清代的存留养亲制度呈现现出以下与以前不同的特点:一是存留养亲适用的条件更加细化,除了一般的亲老丁单等条件之外,还必须查明被杀之人有无父母、是否独子,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精神及对受害者一方的体恤。二是将寡妇独子纳入可适用留养的范围,即如果“孀妇守寡期间,不论犯母之老疾与否,但守节逾二十年,即准留养。盖嘉其守贞抚孤之志,故较犯亲之限于年岁者为宽。”三是适用存留养亲时,要求罪犯亦必须是尽孝之人,这是由存留养亲制度的本意决定的,因为之所以要使犯罪之人暂时免于处罚就是为了使其能照顾年老的父母,如若其本身即为不孝,则对其适用显然没有意义,反而会给社会带来危害。四是对存留养亲的一大发展即“留养承祀”,留养只是为了使罪犯年老的父母老有所养,然而自从儒家思想成为封建正统思想之后,孝往往是封建皇帝标榜的治国策略。儒家认为“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因此为了体现封建官僚对百姓的体恤,因此便有了“留养承祀”制度的产生。

在清末修律过程中,时任变法修律大臣的沈家本提出存留养亲制度有违公平精神,名为养亲,实为养奸,力主取消存留养亲制度,存留养亲制度终于在清王朝灭亡前被取消。

分析存留养亲制度的天理、国法、人情的平衡及一千四百多年的持续史,表现出其强大的生命力,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与伦理,法律与社会,法律与经济,法律与政治的紧密结合。

参考文献:

[1]清代的犯罪存留养亲,吴建璠,[J]《法学研究》,2001-09-23,13。

[2]法Vs情怎平衡——存留养亲制度,俞春香,[J]《知识经济》,2010-12-01。

[3]论存留养亲制度在中国封建社会存在的合理性,刘希烈[J]《当代法学》,2005-07-15。

标签:;  ;  ;  

浅析中国古代“存留养亲”制度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