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被誉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既可通过反垄断主管机关来实施,也可通过私人主体来实施,由此形成了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两大实施体制。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相同,我国也相对重视反垄断法的公共实施,而仅对私人实施作了原则性规定。通过对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现状的分析,可知我国反垄断法主管机关的执法能力自《反垄断法》颁布五年来有了很大的提高,而我国反垄断私人实施虽有一定的发展,但在反垄断法实施中明显不足。虽然公共实施在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中处于主导地位,但公共实施不能垄断反垄断法的实施。因为公共实施存在受执法资源的限制、公法责任缺乏威慑力及公共执法的失败等固有弊端,而私人实施不仅具有赔偿和威慑功能的自发性优势,且还具有弥补公共实施不足的功能,因此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必须互相协作才能实现威慑、调查、惩罚垄断行为人和赔偿垄断行为受害者的目的。然,反垄断法私人实施也存在着弊端,可能造成过度威慑、滥用及对公共实施产生干扰,但可通过制度规定和程序限制来消除其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反垄断法的公共实施主要通过行政执法来实现,而私人实施是通过私人诉讼来完成,在实践中则可能出现两种程序同时启动的情况,随之而来是否应当中止其中一项程序以及行使司法审判权的法院对垄断行为的确认是否要受到行政机关裁决的约束等问题。通过分析世界各国在处理这些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在运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冲突的一般做法,来对我国的冲突解决方法的选择提供借鉴。本文通过对反垄断法的现状、协调必要性分析及反垄断法实施中可能出现的冲突等问题进行分析后,最后从整个反垄断法实施机制的建构上来对我国反垄断法的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的协调制度进行完善。基于我国基本国情及世界反垄断法的发展趋势,我国的反垄断法实施应当确立以公共实施为主导的二元实施机制,私人实施为公共实施提供协助并对其进行监督,同时,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制度,由公共实施对私人实施给予支持,并且应当注意对私人实施的适度限制,以避免出现过度实施和滥用的问题。只有公共实施和私人实施相互协调和配合才更好地实现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本文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阐述论文研究背景、意义与研究方法,并介绍论文的结构安排;第二部分为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制度缺陷及协调的必要性分析,主要介绍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现状,归纳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的缺陷,并分析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协调的必要性;第三部分主要介绍我国反垄断法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在不同阶段的冲突;第四部分则是针对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现状及反垄断法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的冲突为我国反垄断法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的协调制度提出建议,此部分为本论文的核心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