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国家单方行为是国家在国际交往中单方做出的,意欲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是国家实现外交政策的重要方式和手段,对其进行研究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国际法委员会特别报告员对国家单方行为的概念、效力、生效等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其所作报告具有极高的学术价值。本文正是在研究特别报告员的报告的基础上,结合法律行为的基本理论,对国家单方行为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整理和澄清。第一章简要论述了国家单方行为的概念,在此基础上把这一行为与条约法规范的行为和引起国家责任的行为等国家行为区分开来,并指出国家单方行为的效力根源不是行为国的意志,也不是相对国的态度和反应,而是善意原则。在第二章中,笔者根据法律行为的相关理论,提出并阐述了国家单方行为的成立要件,即行为主体是国家、行为是单方性的行为、行为国有产生国际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第三章论述了国家单方行为的生效要件。文章首先说明了行为方应具备作出行为的能力,接着对欺诈、错误、胁迫等行为方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情况进行分析,提出国家的意思表示必须自愿真实,最后指出国家单方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国际法。第四章是关于国家单方行为的国际实践。笔者在前文对国家单方行为的法理法理学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国家在国际交往中的具体实践,阐述了几种常见的国家单方行为,包括承诺、承认、抗议和放弃,随后,进一步分析了中国在国家单方行为方面的具体实践,并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