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李庄案”引发了法律界的热议,热议的背后是价值的衡量、政治意识与法律意识的较量,是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克制主义立场选择的结果。法律方法在“李庄案”中再次扮演了工具的角色,方法背后的价值选择决定了“李庄案”的最终结果。而在相关的评论中法律方法尤其是法律解释再次失语,法律解释面临着“正确性”的质疑以及与司法实践脱节的困境。本文共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法律解释方法,以法律解释的视角对李庄案进行剖析,对职权主义模式、法律解释的独断性进行了比较详细的介绍。第二部分价值衡量方法,以价值衡量为视角探讨了“李庄案”所体现出来的价值选择。第三部分法律修辞方法,分析了该案司法文书中所运用的法律修辞方法。第四部分“李庄案”引发的对法律方法的反思,“李庄案”体现出了当前法律方法所面临的诸多困境,如何保证法律解释的正确性,法理逻辑缘何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影响力,警惕法律方法的纯粹工具化,法律解释学应当提升回应实践的能力等。第五部分法律方法背后的司法哲学:以李庄案为契机,主要比较了单纯的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克制主义的优势及不足,并论述了当前中国的现实选择,在二中之间寻求平衡。第六部分法律方法面临的政治环境:以“李庄案”为起点,探讨了法律方法面临的政治环境,民粹主义、媒体审判与媒体监督、李庄案带来的律师伪证罪与刑事辩护豁免权冲突、法学家的法问题件去政治化呼吁。本文最终得出的最主要的以下主要结论:首先,在一个对公民的权力保障尚未达到卓越而有成效保障的体制下,司法机关对刑事辩护律师与被告人的稍许宽恕对社会公平、正义所带来的伤害,与司法机关对刑事辩护律师和被告人的过于严厉惩罚或者司法权的滥用、司法政治化对社会公平、正义所带来的伤害相比,往往是微不足道的。换句话说法对公权力的约束与规范与对某些个体的制裁与惩罚相比更加重要,这是秉承刑法谦逊特性的体现,也是我国依法治国的国策与宽松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必然要求。其次,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应该更多的转向判例研究,事实以及文本与事实的互动关系的研究,加强对事实的认定与解释,增加判决意见的可接受性,增强判决结果的可预见性,制约恣意者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力,进而提升法律解释学回应实践的能力。
论文目录
相关论文文献
- [1].李庄案引发的对司法权威困境的思考[J]. 法制与社会 2010(24)
- [2].李庄案中的“数字”[J]. 法治论坛 2010(03)
- [3].从诉讼中的得与失确定辩护律师的角色[J]. 法制与社会 2011(28)
- [4].由李庄案引发的法治思考[J].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1(01)
- [5].对“李庄案”的一些思考[J]. 法制与社会 2010(12)
- [6].“李庄案”关键词的宪法学启示[J]. 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06)
- [7].论“李庄案”[J]. 现代商贸工业 2016(31)
- [8].李庄案的证据学拷问[J]. 石家庄学院学报 2011(02)
- [9].“李庄案”的法理学思考[J].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07)
- [10].刑事诉讼审前程序快速进行的法理障碍——以李庄案为切入点[J].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04)
- [11].再看李庄案——浅谈我国刑辩律师制度改革新探[J]. 民营科技 20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