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银行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必然存在因经营管理不善而被迫退出市场的情形。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对商业银行市场退出进行规制的法律在发达国家是非常完善的,而我国商业银行不仅很少出现退市现象,也没有系统的处理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原因在于我国长期对银行的过度保护,银行基于其垄断地位,基本不存在退市的风险。但是这并非说明我国的银行业是非常安全的,恰洽相反,长期保护造成了我国银行业普遍资产质量低下,经营风险偏高,特别是加入WTO后,随外资银行的进入并获得国民待遇,我国银行业面临着更加严峻的形势,银行因经营管理不善,竞争失败而发生退市风险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因此,研究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法律制度及其理论显得非常必要。本文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分析了我国商业市场退出的诸多法律问题,通过借鉴国外有关商业银行市场退出制度的先进经验,对完善我国的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法律制度做了思考。文章共包括了四个部分:首先是导论部分,导论主要阐明了本文研究的背景、现状和意义。我国银行业本来就经营风险特别高,存在诸多隐患和退市风险,加上对外资银行的全面开放,更进一步加剧这种风险,而我国却缺乏应对这一风险的机制,理论研究也相对较少并且多是从如何防止银行退市的角度出发。文章认为防止市场退出固然重要,但是当风险发生后,如何处置风险,对那些挽救无望的银行迅速采取措施,清理退市才是商业银行市场退出制度设计的所主要的关注点。因此,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制度应当坚持“早期介入、严格退出”的指导思想。其次,文章阐述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的一般理论,主要研究了商业银行市场退出制度的含义、法律属性、分类以及构建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制度的必要性。文章认为,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是指商业银行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流动性困难,资不抵债的情形下,无法参与市场竞争,而被迫退出其所属金融市场,终止其市场主体资格的行为。规范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具有经济法的性质,属于第三法域。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包括撤销、并购、破产三种模式。在本部分的最后,文章从优化资源配置、防止银行系统性风险等角度论述了构建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制度的必要性。文章的接下来介绍了西方发达国家有关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主要选取了美国、英国、德国、瑞士四个国家,其中重点介绍美国的商业银行市场退出制度,作为存款保险制度发源地,美国的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法律制度十分完善,法律规范的实施质量也很高,具有很强的可借鉴性,其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具体事务基本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在实践中很少采用破产方式解决问题,多是通过“购买与承接方式”(也是本文所认为的并购方式)处理问题银行的市场退出。德国是全能银行制的国家,国家对银行的救助措施完善,但是德国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也很完善,德国根据不同银行的性质、资产来源和功能采取了不同的退市方式。根据上述的分析,文章总结了对我国具有借鉴作用的西方国家的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法律制度和实践的经验。文章的最后一个部分对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制度的完善进行了思考。首先指出了我国现存商业银行市场退出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包括没有统一可适用的法律,没有明确的退市方式,缺乏存款保险机构,存款保险功能实际由政府承担,退市过程中行政干预随意性强、干预过多等;其次论述了构建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制度所应坚持的价值目标,文章认为,作为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商业银行市场退出制度的价值目标是社会公共利益,它包含三个层次的内容:金融安全、金融自由、倾斜保护弱者以维护公平。根据“早期介入、严格退出”的商业银行市场退出制度的指导思想,金融的安全和自由是本文关注的重点。最后,基于商业银行市场退出制度价值目标的要求,文章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具体法律制度的完善作了思考,提出制定专门的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法律,在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法律中明确规定退市的原因和原则,对商业银行的撤销、并购、破产三种模式及其选择进行详细规定等对策,并就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构建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作了比较详细的探讨,文章认为,应当建立以存款保险机构为中心,吸收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的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管理人制度,并由之全程参与并主持退市工作,可以迅速有效实现问题银行的市场退出,保护中小存款者的利益,防范和化解由于银行退市可能引发的银行业乃至金融业的系统性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