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合理性审查标准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合理性审查,审查标准
合理性审查标准论文文献综述
徐泳和[1](2019)在《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之标准研究——以合理性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2015年《行政诉讼法》及2018年《行政诉讼法解释》先后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进行了规定和解释。虽然两部法律文件仅规定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问题,但是通过对2018年《行政诉讼法解释》的详细分析,从理论与实践角度上探究,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可以包含合理性审查。在规范性文件合理性审查的过程中,司法机关应当遵循客观的评价标准,包括适当性标准、必要性标准、均衡性标准。同时,在审查活动中,司法机关应当保持谦抑态度,不可逾越职权与能力范围。(本文来源于《法治社会》期刊2019年04期)
李红刚[2](2018)在《规章合理性审查标准问题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规章制度是企业日常管理和劳动关系解除的重要依据,被视为企业的"宪法"。《劳动合同法》制定时吸收了《劳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成果,在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公示方面作出更为严格的规定,但考察的重点落在制定程序及内容合法性上,对制度的合理性方面没有涉及。合理性的审查关系到实质正义、实质公正、裁判公正的问题。当下在学理和实务中对合理性审查权力配置、法院是否有权对合理性进行审查、如何审查,审查的原则和标准问题尚未达成共识。文章旨在关注合理性问题,且在关注合法性时务必考虑合理性问题,以求实质正义的实现。(本文来源于《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1期)
熊铫[3](2016)在《司法介入公司高管薪酬合理性的审查标准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肯定说的理论角度出发,在论述了司法介入高管薪酬合理性审查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目前市场机制尚未完善、不发达的经理市场、还不能完全利用市场机制来约束高管薪酬的现状,对法院介入高管薪酬合理性审查标准进行了初步探讨。(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6年24期)
王治文,肖爱[4](2015)在《“合理性”:司法鉴定意见实体审查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真正能让法官对司法鉴定意见产生内心确信的标准是其"合理性",即合乎事实、合乎理性、合乎规律与合乎逻辑。因此,"合理性"才是司法鉴定意见的实体审查标准,是司法鉴定意见最具价值的因素。以"合理性"为标准,有利于法官对鉴定意见进行准确认证、提高鉴定文书的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违背现有鉴定规范和技术标准的鉴定意见、明显违背经验法则的鉴定意见以及没有依据支撑的鉴定意见,都不符合"合理性"标准。应该完善司法鉴定标准立法,加强司法鉴定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司法鉴定能力,规范鉴定意见审查认证过程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以此完善司法鉴定实体审查的制度建构。(本文来源于《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2期)
刘赟[5](2011)在《高管问题薪酬的股东控制——对合理性审查标准的修正》一文中研究指出高管薪酬的合理性审查长期坚持以程序正义为导向的标准模式。面对高管影响力超越了董事会控制的现实,提高股东在薪酬决策事项上的控制力十分必要。原有的合理性审查标准也因此需要作出相应修正方能满足现实的需要。(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11年10期)
谭冰霖[6](2011)在《行政裁量行为司法审查标准之选择——德国比例原则与英国温斯伯里不合理性原则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采取何种标准审查行政裁量行为是各国行政法官都面临的普遍命题,关于这个问题,目前存在以德国比例原则与英国不合理性原则为代表的两种典型标准。前者以审查行政手段的妥当性、必要性和法益相称性为主要内容,后者以司法权的妥协、让渡为特征。鉴于我国司法审查标准概念不周延、缺乏可操作性、政策性较差的背景,可以采用法律切割技术引入比例原则和不合理的原则的衔接适用,将不合理性原则作为博弈策略,用情境化的方法解决比例原则中的利益冲突。(本文来源于《湖北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1年01期)
黄潇筱[7](2009)在《浅议WTO与我国司法审查标准的完善——合法性与合理性标准并重》一文中研究指出WTO的司法审查标准包括权力正当行使、行政程序正当、事实法律认定合理以及实体规则不得违反等标准,而我国目前立法体系下确立的是合法性的司法审查标准,这不仅未符合WTO所确立的合理性审查标准的要求,而且也不适应我国目前行政诉讼的实际需要。鉴于此,我国应当应当尽快建立起合法性与合理性并重的司法审查标准模式,并通过立法层面对于合理性标准的确立,司法层面对其的正确把握来完善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本文来源于《才智》期刊2009年19期)
张雪莲[8](2008)在《南非宪法法院的“合理性审查标准”介评》一文中研究指出"合理性审查标准"是南非宪法法院对政府积极义务进行审查的主要标准,是在宪法法院的判例中形成并逐渐发展起来的。"合理性审查标准"的采用,使宪法法院可以在不侵入立法和行政功能、不与政治部门发生直接冲突的情况下,实现对社会权一定程度的保护。但是,宪法法院对"合理性"的过分关注也制约了法院对政府积极义务审查的范围和程度,对社会权的保护产生了一些不利影响。(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08年11期)
张守增[9](2008)在《论行政诉讼合理性审查的引入及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之规定,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制度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为主要原则。而对于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人民法院一般不进行审查,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08-05-11)
范凌[10](2007)在《食品QS审查中对企业标准合理性的评价策略》一文中研究指出在食品生产许可证(QS)审查工作中,应当对企业标准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标准是否经过备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低于推荐性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指标是否合理。(本文来源于《江苏食品与发酵》期刊2007年03期)
合理性审查标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规章制度是企业日常管理和劳动关系解除的重要依据,被视为企业的"宪法"。《劳动合同法》制定时吸收了《劳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成果,在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公示方面作出更为严格的规定,但考察的重点落在制定程序及内容合法性上,对制度的合理性方面没有涉及。合理性的审查关系到实质正义、实质公正、裁判公正的问题。当下在学理和实务中对合理性审查权力配置、法院是否有权对合理性进行审查、如何审查,审查的原则和标准问题尚未达成共识。文章旨在关注合理性问题,且在关注合法性时务必考虑合理性问题,以求实质正义的实现。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合理性审查标准论文参考文献
[1].徐泳和.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之标准研究——以合理性为中心[J].法治社会.2019
[2].李红刚.规章合理性审查标准问题探析[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
[3].熊铫.司法介入公司高管薪酬合理性的审查标准探究[J].商.2016
[4].王治文,肖爱.“合理性”:司法鉴定意见实体审查标准[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5].刘赟.高管问题薪酬的股东控制——对合理性审查标准的修正[J].法学杂志.2011
[6].谭冰霖.行政裁量行为司法审查标准之选择——德国比例原则与英国温斯伯里不合理性原则比较[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1
[7].黄潇筱.浅议WTO与我国司法审查标准的完善——合法性与合理性标准并重[J].才智.2009
[8].张雪莲.南非宪法法院的“合理性审查标准”介评[J].河北法学.2008
[9].张守增.论行政诉讼合理性审查的引入及标准[N].法制日报.2008
[10].范凌.食品QS审查中对企业标准合理性的评价策略[J].江苏食品与发酵.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