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反垄断法是维护市场竞争的重要政策工具。通过对市场竞争的维护,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增进整个社会的福利。法律的目的需要依靠法律的有效实施。合理设定民事赔偿制度对于实现反垄断的目标不可或缺。从反垄断法的法律宗旨出发,本文认为惩罚性赔偿优于补偿性赔偿,应当在反垄断法的民事责任制度适用惩罚性赔偿。本文从法律本位的变迁入手,运用经济与法理结合的分析方法,分三章进行了论述。第一章主要对惩罚性赔偿本身进行了剖析,包括惩罚性赔偿的产生、发展,对惩罚性赔偿的经济分析和法理分析。惩罚性赔偿是产生、适用于英美法系的赔偿制度,大陆法系对惩罚性赔偿的态度经历了由抵制到接受的过程。惩罚性赔偿最初是作为包含惩罚因素的精神损害赔偿而存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其转变为以制裁和遏制不法行为为实施目的的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可以增加加害人的违法成本,降低政府的执法成本并激励私人提起诉讼,从而降低破坏市场竞争的行为发生概率,达到遏制垄断、保护竞争的目的。法律本位的变化使补偿性赔偿不能适应法律实施的所有需要,惩罚性赔偿的优势得以凸显。适用惩罚性赔偿有利于实现法律的实质正义,从而维护整个社会的良性秩序、增进整体国民享有的福利。第二章对反垄断法适用惩罚性赔偿进行了理论探讨,从惩罚性赔偿与反垄断法立法宗旨的契合角度,论证了反垄断法应当适用惩罚式的赔偿制度,并分析了我国反垄断法内设立惩罚式赔偿制度的可行性。保护竞争为反垄断法立法的直接宗旨,通过规制垄断,保障市场竞争的自由。效率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反垄断法是维护市场经济良性运转的法律,因此效率也是其立法的宗旨。维护市场的自由竞争必须以公平为准则,否则将导致竞争的低效,最终损害整个社会的利益。惩罚性赔偿从社会利益的角度出发,通过对垄断者利益的剥夺抑制垄断、促进竞争。通过增大加害人的违法成本,吓阻潜在的垄断行为人,提高反垄断法的执行效率,从而维护有效率的竞争。第三章讨论了反垄断法下惩罚性赔偿的具体适用。本文认为确定三倍式容易导致过度威慑效应,法律适用缺乏灵活性。酌定三倍式的规定是以补偿性赔偿为适用前提的惩罚性赔偿,适用上以违法人的故意为前提,约束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现有的两种惩罚性赔偿都以受害人损失为计算基础,在诉讼程序中用标尺比较法、前后比较法、市场份额法或持续经营法等四种方法证明受害人的损失数额。本文对以受害人损失为计算基础提出质疑,建议采用以加害人获利为计算基础,更符合惩罚性赔偿的目的需要。我国反垄断法下惩罚性赔偿的设立需要符合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以采用两倍的惩罚性赔偿为宜,更利于法律被国人接受。结语,概括了本文的主要观点和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