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初期阶段,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但是目前我国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刑法保护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现状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相称的,同我国刑法对公有制经济的保护力度有着巨大的差距。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刑法的分析,明确了我国刑法对非公有制经济保护的现状,并指出我国刑法因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进行区别保护,导致了罪名体系繁杂及案件管辖和侦察等方面的不便,人为增加了刑法的司法难度以及司法不确定性。为此本文从传统观念、计划经济的影响、国家公产和国家私产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律体系等方面对这种现象的成因进行了全方位、多角度地考察和分析。市场经济在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法治经济,国民经济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必需依靠法律制度的完备,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增强非公有制经济刑法保护的力度是建设公正合理的法治秩序,增加社会财富,促进市场经济主体平等竞争的客观需求。我国刑法应当准确反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深刻变化,以宪法为基本依据,进行相应的延伸和细化,改变我国现行刑法中的不合理分类,简化罪名体系把法律制定得通俗易懂,为刑法的司法平等创造条件,这样做不仅体现了现代法治精神,也完善了我国法律体系。立法机关应当修改完善刑事立法,改变刑法对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不平等保护的现状,加强刑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制度建设,明确非公有制经济的独立客体地位并宣示给予其一体保护,简化罪名体系设计实现侵害不同所有制经济的相同法益,一律予以平等的定罪和量刑,同时各有权机关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应当加强配合,做好法律适用的解释工作,最大限度的实现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