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一国诉讼制度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自由、秩序、效率等法的价值的实现。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史就是人们不断探索适应人类需要的民事纠纷处理制度的历史。早在十八世纪末,法国立法就规定了法院调解制度。此后,许多国家纷纷效法,并取得了一定进展。我国调解制度历史悠久,但与人民司法制度相适应的法院调解制度只有几十年的历史,仅仅产生于抗日战争时期的陕甘宁边区和各解放区。由于有我国国情和历史传统等因素的催化作用,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后来居上,在国际上享有盛誉。法院调解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一系列积极作用。我国法院调解制度虽然比较发达,但某些原则、程序也还存在一定缺陷。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进行,法院调解制度与现实需要之间产生了一系列矛盾。因此,很有必要在理论上努力探索完善该制度的依据、方法。在剖析法院调解制度的历史、现状后,本文以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和某些法院的成功经验为主要素材,结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详细分析了完善该制度的依据。完善法院调解制度的必要性依据有:法院调解的历史传统、民事纠纷的性质与特点、法院调解制度的特有价值。完善该制度的可行性依据有: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人们对法院调解制度观念的转变、法院调解人员和当事人素质的提高、有关法院调解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本文论述了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是一项切合我国实际需要的诉讼制度,能终极性、自主性、缓和性地解决纠纷,应予发展、完善。本文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设想:完善法院调解制度的真实合法原则,完善法院调解制度的调解代理等程序,重新合理配置法院调解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