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离岸债券,又称为欧洲债券,是指由债券发行人以债券市场所在国以外的国际货币标价发行,由多个金融机构组成的承销银团承销,在全球范围内向众多国家投资者同时发行出售的国际债券。离岸市场是国际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起源于欧洲美元市场。1963年美国总统肯尼迪颁布的利息平衡税法令直接促使了欧洲美元债券的产生。同年,意大利高速公路当局在伦敦发行了总额为1500万美元的第一张欧洲债券,用于为意大利高速公路项目筹资。由于欧洲债券自身的优越性以及上世纪70年代的石油危机、80年代的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从1984年起,欧洲债券的发行额首次超过欧洲银团贷款额,其后一直遥遥领先,欧洲债券市场成为国际融资的主要形式之一。另一方面,欧洲债券也很快突破了美元单一币种和欧洲地理范畴。从上世纪60年代中期起,西德马克、瑞士法郎、日元等货币,也分别在货币所属国境外发行和交易;一些金融管制较松、征税较低或免税、地理位置较优越的地区,如新加坡、日本、巴林、纽约等,也逐渐发展成为欧洲以外的离岸金融中心。由于离岸债券的特性,离岸债券市场是一个管制缺位、无竞争壁垒、参与者众多的资本市场。离岸债券不依靠任何一个单一的国内证券市场或外国证券市场,因此任何国家都不可能把离岸债券纳入自己有效的监管范围内。但这绝不等于说离岸债券市场是一个毫无管制的、绝对自由的市场。事实上,离岸债券的发行和流通涉及多个国家,发行人所属国、债券发行所在地国、债券货币所属国、债券上市地国、投资银行或金融机构所属国等各个国家的法律都会对离岸债券的发行和流通产生影响,虽然其中的绝大部分法律并不是专门规范离岸债券市场的。本文分析了美国和英国证券法律对离岸债券市场产生的监管。美国作为离岸债券市场最主要的发行人所属国和货币所属国,其影响离岸债券市场的法规主要是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以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联邦证券立法的授权制订的大量规则。涉及未登记债券的销售限制及其豁免,反欺诈,经纪商、交易商的登记义务及其豁免,稳定价格等各个方面。而英国主要是站在市场所在地的角度对离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进行管制。规范离岸债券的法律主要是1986年的金融服务法和伦敦证交所的上市细则,涉及投资业务的资格要求、未经邀请的拜访的禁止、广告限制及其例外、上市管理和稳定价格等方面。除了主权国家对离岸债券的监管措施以外,有关离岸债券的行业性自律组织无疑发挥了更为有效的作用,它们在规范离岸债券市场方面已经建立起一套规则体系并在实践中得以广泛运用。这些国际组织主要包括国际资本市场协会、欧洲清算系统和证券清算中心。国际资本市场协会是一个代表世界范围内活动在国际资本市场的金融机构的自律组织和贸易组织,成员遍及全球50多个国家,包括了世界上主要的金融中心,现有成员共计超过400家。其在离岸债券的监管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已经建立起一套有关离岸债券发行和交易的、行之有效的规则。而欧洲清算系统和证券清算中心主要在离岸债券的清算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目前离岸债券中的绝大多数都是通过这两大清算机构进行清算的,并且形成了一套得到普遍遵守的清算规则。我国发行离岸债券的实践始于1985年,当年10月中国银行在东京证券市场发行了以美元为面值货币、总金额达1.5亿美元并且期限为10年的离岸债券。迄今为止,我国在离岸债券的发行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是缺乏监管离岸债券的专门立法。本文亦对我国发行离岸债券的监管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2007年1月14日,根据央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3号》,内地金融机构经批准可在香港发行人民币金融债券。这无疑是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在香港建立人民币离岸金融中心的问题再次成为学者们讨论的热点。本文分析了在香港建立人民币离岸债券市场的优势,以及香港对离岸债券监管的现有体制,以期为我国建立香港人民币离岸金融中心提供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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