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风险加剧、矛盾日益复杂,旁观者的冷漠已经成为社会的凸显问题。为了鼓励好撒玛利亚人行为,矫正畸形的道德扭曲现象,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从1991年到2010年间,我国有42个省市制定了大致名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之类的地方法规规章。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为《民法通则》)第10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为《侵权责任法》)第23条的规定,为救助者获得补偿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现行立法对鼓励好撒玛利亚人行为方面取得了一定效果,但由于立法与司法上的诸多不足,导致目前社会道德缺失问题得不到较好解决。为此,本文试图通过旁观者的救助义务法律化,从民法领域对旁观者的救助义务进行理论探究与实证分析,以求解决旁观者冷漠困境新的规范性路径。本文主要从以下三个部分对旁观者的救助义务制度进行讨论。第一部分,’论证旁观者救助义务法律化的正当性。从价值角度切入,分别阐述旁观者救助义务的价值原点与价值取向。旁观者的救助义务以对生命价值的保护为逻辑起点,最终落脚于维护社会的基本秩序和对公共利益保护的需要,符合道德法律化的合理限度,证明对自由限制的正当性,契合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由此证成旁观者救助义务法律化具有合理且正当的理由。同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阐述我国确立旁观者救助义务的必要性与可能性。第二部分,反思我国目前立法和司法上的不足,同时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讨论各主要国家关于确立旁观者救助义务的法规范路径。具体从确立旁观者救助义务的路径类型、危险的范围、潜在救助者的界定、救助者人性标准设定、救助的措施和救助者的责任豁免等问题进行比较分析,进而为我国确立旁观者救助义务在制度构建上有所启示第三部分,尝试对我国法确立旁观者的救助义务进行制度构建。首先,分别从内涵界定和外延分界两方面讨论旁观者救助义务的含义。所谓旁观者的救助义务,是指任何人知道他人面临生命或者重大健康紧急危险需要救助时,能够采取救助行动且该行动不会危及自身、第三人安全或者不违反其他重要义务的,负有合理救助的义务。此项制度不同于见义勇为和无因管理,因此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在民法中作出规定。其次,阐述成立旁观者救助义务的构成要件,提出五项构成要素,并具体就各要素的理解进行分析。再次,探讨旁观者的救助义务的效力问题。提出三步走的分析思路,分别讨论在合理救助情况下旁观者救助义务的效力,即救助者的合理救助义务、危难者的赔偿救助者损失的义务,以及在不救助和不合理救助情况下旁观者救助义务的效力,即救助者的侵权责任。最后,对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当如伺构建旁观者的救助义务制度提出了设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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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旁观者的救助义务论文; 公序良俗原则论文; 法律化论文; 合理救助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