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住房问题是人口膨胀、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除了人地矛盾之外,在购房者中青年人居多,由于工作经验少、资金准备不足,面临着没有足够资金支付房价的窘境。客观上促进了住房消费抵押的流行。在发达国家,这种住房贷款方式非常盛行,几乎构成了房地产产业发展的基石。我国从1992年开始起步引进住房抵押贷款消费方式,并逐渐成为居民住房消费的重要工具。目前我国住房的高资金投入与居民普遍的低收入形成了鲜明的供需矛盾,并且“超前消费”已深深嵌入居民的住房消费观念中,这些都推动了住房抵押贷款的快速发展。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在我国出现十几年的发展历程表明,虽然住房抵押贷款保险作为新鲜事物已经被广大居民消费者所普遍接受,但是自从住房抵押贷款保险产生以来就引来众多的争议与无休止的辩论,国内外学者在这一问题上难以达成共识。一方面,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相继暴露出一些问题,另一方面,理论上的莫衷一是,必然会带来司法实践中的混乱。本课题研究也就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提出的,对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合同认识上的模糊和分歧的澄清并且为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提供对策才是本课题研究意义之所在。本课题的研究主要运用了定性分析法、分类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等研究方法,进行科学研究的,在研究路径上,以保险学、金融学、房地产学和法学对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的相关论述和解释作为研究的理论基础;以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合同的性质、特征、种类、主体、客体、条款、纠纷解决机制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其法律属性;以理论联系实际,通过对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合同的理论分析,重点解决实际操作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为研究的最终落脚点。同国外住房消费贷款几十年的发展历史相比,我国无论在立法方面,还是在实务方面,住房抵押贷款保险业务均存在诸多缺陷。具体说来,在立法方面,住房抵押贷款保险作为当前我国最为典型的保证保险,在保证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上却涉及很少,即使有相关规定也粗枝大叶,并没有真正系统化、科学化。因此,住房抵押贷款保险作为一种保险,应该由保险法律来规制更为科学和合理,相关内容应在《保险法》中来完善。在具体操作实务上,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在强制购买、保险合同受益人、保险金额、厘定保险费率和缴费方式、保险期限、保险责任上均存在着问题甚至缺陷。笔者建议要改变国内这一现状不仅要在保险法中增设保证保险方面的具体规定,而且保险公司还应当制定完善的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合同条款,同时致力于开发、设计新险种,以满足市场和广大居民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