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经济犯罪因其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动摇社会经济基础,各国刑法历来都将其作为重点打击对象。近些年来,伴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换,一度收敛的经济犯罪活动又日益猖獗。纵观全世界,我国是世界上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极少数国家之一,这种规定的合理性值得我们深入思考。本文用导言和四个章节对这一主题进行探讨。导言简单介绍了本文的主题。第一章交待了经济犯罪的概念、特点和产生原因,并就我国经济犯罪死刑的立法演进与域外立法情况进行考察。第二章从经济犯罪死刑控制理念的确立入手,分别以“报应”目的、预防目的、社会公正目的的视角进行思考;从死刑的效益性、死刑的公正性、死刑的人道性这三个刑罚的基本价值进行分析;纵观我国国情,不难发现,我国对经济犯罪废除死刑的物质条件、精神条件、社会管理制度等等都还不具备。我们必须树立起对经济犯罪进行死刑控制的理念。第三章着重探讨了如何对我国经济犯罪进行死刑控制。主要提出进行立法控制。主要措施有:将“罪行极其严重”在立法上准确界定;技术性处理现行经济犯罪死刑罪名;充分利用财产刑;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对象;将退赃规定为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其次是司法控制,包括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死刑核准制度,并充分利用法定从宽情节避免适用死刑,以及充分发挥司法者在经济犯罪死刑控制中的作用。在现代刑事司法理念指导下,通过挖掘立法的应有含义和利用现存的刑事制度,正确运用司法自由裁量权,严格掌握经济犯罪死刑适用的具体标准,以达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犯罪死刑适用的目的。第四章讨论了对经济犯罪死刑控制的配套对策。需要相应改变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同时要通过健全制度、强化管理来完善经济犯罪预防措施。此外,还应当完善经济犯罪的刑罚结构。增加对无期徒刑的适用与延长有期徒刑的期限,严格减刑假释制度的适用。同时要扩大财产刑和完善资格刑的适用,万不得已,不得轻易动用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