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称“TRIPs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国际性条约的确立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斗争与妥协的产物。TRIPs协议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WTO体系,自生效以来,世界知识产权进入了高标准的国际化保护时代。面对TRIPs协议确立的知识产权高标准,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如何去应对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而利用TRIPs协议中所包含的弹性条款便是“突破”这一高标准最有效的工具。从TRIPs协议的立法过程论的角度分析,GATT时代世界各国经济发展需求是TRIPs协议产生的影响因素之一,TRIPs协议的诞生是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这一内在动因的必然结果,同时TRIPs协议的产生还受到世界各国各利益集团这一外在动因的影响。虽然TRIPs协议主要体现的是发达国家的意志,但在协议谈判过程中基于各种原因,在一定程度上也兼顾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对TRIPs协议的文本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将TRIPs协议弹性条款分为原则性的TRIPs协议弹性条款与实体性的TRIPs协议弹性条款。前者主要包括了TRIPs协议第1条、第7条、第8条,后者则以TRIPs协议第6条、第13条、第26条、第30条为主要内容,整个TRIPs协议弹性条款涵盖了版权、商标、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等多个方面的内容。如何利用TRIPs协议弹性条款成为世界各发展中国家设立本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主题之一,其中巴西对强制许可的利用、印度对平行进口的利用、非洲国家在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的保护上,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样板。同时随着各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努力,通过TRIPs协议弹性条款这一工具,使得TRIPs协议之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了新的更能体现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国际条约,即《多哈宣言》的产生。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遵守TRIPs协议知识产权最低保护标准的基础上,也对TRIPs协议弹性条款进行了力所能及的利用。本文以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作为实证分析的对象,试图解读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中对TRIPs协议弹性条款的利用及其不足。并进一步提出在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及机制的具体实践中应遵循的基本理念:以利益平衡作为价值追求,以三维一体的知识产权制度与机制为构建目标,以TRIPs协议及其弹性条款为基础准则。而在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及机制的优化上,应以双重路径为原则: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积极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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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协议弹性条款论文;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论文; 法律与政策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