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目前,我国正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利益结构的分化、重组,政治民主化、法治化的发展,为特殊经济利益集团的产生提供了客观的社会基础和政治上的可能性,特殊经济利益集团现象的出现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特殊经济利益集团往往表现在一些大型垄断企业中,比如中国电信、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电力等。最近几年,中国的电力、交通、电信、能源等垄断行业颇受公众的不满,因为它们长期占据公共资源并独占利润,把相当一部分应当归社会共享的成果变成部门利益,享受过高的收入和过高的福利。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特殊经济利益集团是凭借特权和垄断地位,攫取大量社会财富的利益集团。它是基于国家政策或者法律法规而形成的垄断,导致权力市场化的必然结果。由于特殊经济利益集团破坏公平正义,影响政府政策,制约改革深化,加剧贫富悬殊,破坏社会和谐,因此,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防范特殊利益集团的衍生,为和谐社会的实现铺平道路。本文第一部分主要对特殊经济利益集团进行介绍,从分析特殊经济利益集团的理论来源入手,得出其概念以及在我国形成的原因和社会危害性。本文第二部分用比较法方法介绍了国外法律对特殊经济利益集团的规制。由于特殊经济利益集团通常是通过其在市场经济中的支配地位而取得垄断利益、破坏社会和谐,因而国外法律主要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角度对特殊经济利益集团进行规制。从而得出应把行业法和反垄断法结合起来对特殊利益集团进行规制。本文第三部分指出了我国法律对特殊经济利益集团规制的缺失,分析了单行行业立法的不足、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不足,特别针对反垄断法提出要通过完善行政垄断和建立统一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来加强特殊经济利益集团的规制。本文第四部分针对我国特殊经济利益集团问题和我国现存法律规制措施的不足,笔者认为应完善立法,加强对特殊经济利益集团的系统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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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特殊经济利益集团论文; 法律规制论文; 反垄断法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