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洗钱,是将犯罪收益“合法化”的行为。“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1”由其概念可知,洗钱罪是一种衍生犯罪,与“上游犯罪”关系密切,如洗钱罪主体与“上游犯罪”主体的牵连,两者在事实上的承继关系决定了他们在司法认定上也具有某种程度的承继关系。由于两者行为事实上的承继关系,决定了洗钱活动不但自身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如破坏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制度、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还会助长“上游犯罪”,所以,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打击洗钱活动。我国也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反洗钱,但随着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洗钱犯罪手段日益更新,法律法规中关于洗钱罪的规定的缺陷也日益暴露,理论和实践中对其的认定也都存有争议。所以,本文试图通过对“汪照洗钱案”的分析,结合刑法学的相关理论,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希望为洗钱罪的司法认定提供参考,并对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本文将分为三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汪照洗钱案”的基本案情进行介绍,主要涉及案件的事实部分,控辩双方的观点,法院的判决结果三个方面,并由此引出该案的争议焦点及其他相关问题。第二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笔者将对案件焦点及引发的其他相关问题进行法理分析。主要包括五个大的方面:一是根据我国刑法对洗钱罪的规定对汪照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二是刑法规定的洗钱罪的“明知”应如何界定?三是如何看待洗钱罪与上游犯罪之间的关系?该部分里面又包括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上游犯罪人能成立洗钱罪吗?第二个问题是,洗钱罪能在上游犯罪人未被定罪的情况下认定吗?对于该问题,笔者将结合“潘儒民洗钱案”进行论述。四是如何对洗钱罪与赃物犯罪进行界定?主要涉及洗钱罪同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界定,洗钱罪同伪证罪的界定,洗钱罪同包庇罪的界定,洗钱罪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界定。五是接受七类“上游犯罪”的行为人赠与的犯罪收益的行为是否构成洗钱罪?试图通过对该案争议焦点和相关问题的分析为案件的处理提出笔者的意见,以解决实践中可能碰到的理论和实践难题。第三部分主要是在本案分析的基础上,透视我国现行的有关洗钱罪的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并为其完善提出了一些不成熟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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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洗钱罪论文; 上游犯罪论文; 赃物犯罪论文; 明知论文; 构成要件及其认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