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和谐社会的实现途径就是要依法治国,在法治社会中公民的权利得以实现和保障,我国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诞生与发展正是适应了我国司法改革的客观需要,符合权力监督和权力制衡的法治要求。以往的民事检察监督主要针对民事案件审结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于人民法院的诉前财产保全,诉中财产保全,生效裁判的执行没有监督,或者仅仅处在探索、摸索阶段,法律对此尚没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现在人民法院的执行难、违法执行却是客观存在的,虽然原因是多方面的,在这其中并不排除人民法院执行违法,执行不规范,甚至怠于执行而造成执行难,执行乱的情形,民事案件的执行问题已不再单纯是影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执行力及实质正义能否实现的问题,其越来越关乎到整个社会主义法治进程能否顺利进行,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程度。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长期以来主要是有其内部监督部门来监督执行活动是否依法进行,由于现在市场经济在我国迅速发展,民商事纠纷越来越多,公民、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对私权利的保护意识也逐步增强,这就提出了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到底应由谁来监督的问题?仅仅依靠传统的人民法院内部监督能否起到保障执行活动依法进行?执行中法律公平、正义、效率价值能否真正得以实现?人民检察院能否作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外部监督主体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本文作者对此持肯定态度。这篇文章就是希望通过重点围绕人民检察院的检察监督职能,检察权及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权的性质、相互关系来探讨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监督的必要性,结合具体的数据、案例,对民事执行决定权、执行裁定权、执行实施权等具有不同属性的执行权进行监督的理论可行性,以及监督的具体方式以及监督的相应程序进行探索论证,以期望有效行使检察权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职能,进一步确保人民法院执行的合法、公正、高效,并进一步探讨民事检察监督职能在构建和谐社会、法治社会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