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是国际航空公约货运规则的核心内容,明确承运人责任制度,是解决航空货运纠纷的关键。本文在比较分析“华沙体系”及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基础上,对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相关概念进行了法律界定,重点对承运人责任制度中归责原则、责任限制及责任限制的例外进行了研究,结合案例探讨了承运人损害赔偿责任相关问题。最后,针对我国民航货物运输现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本文除前言和结语外,正文部分共分三章。第一章介绍了以1929年《华沙公约》为核心的“华沙体系”,至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按照时间顺序介绍了国际航空私法的发展历程。对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相关概念进行了辨析,区分了货物、行李和邮件的概念;介绍了运输凭证的概念和发展变化,同时分析了航空货运凭证的证据力;介绍了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分析了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的义务,区分了相关承运人的概念。第二章是本文的主体部分。首先对承运人归责原则的概念和发展历程进行了探讨,分析了《华沙公约》中推定过错责任原则逐步向严格责任原则过渡的原因,对比了《华沙公约》与《蒙特利尔公约》承运人归责原则的异同点;其次介绍了承运人责任限制制度,分析了责任限制的合理性,对责任限制的例外情形进行了探讨,重点分析了过错的定义和范围;最后,结合航空货物运输中的具体案例,指出了承运人损害赔偿的特点,研究了承运人损害赔偿范围、损害赔偿期间的相关问题,为在实践中如何认定承运人责任提供了相关依据。第三章提出了完善我国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的思考,在分析我国民航法与《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不同之处基础上,对电子凭证、承运人责任限额、延误的赔偿等问题,从立法角度提出修改我国民航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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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国际航空货物运输论文; 承运人论文; 责任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