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近些年的发展可谓是突飞猛进,但是2008年的金融危机却使理财市场“零收益”、“负收益”现象频频出现。由于理财市场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因此处于信息绝对弱势一方的投资者在遭受资产巨额亏损时却又无法得到有效的赔偿与救济,因此,对投资者进行保护就显得十分必要和重要。为了更完善、更充分地保护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市场中投资者利益,本文从信息不对称原因出发,分析得出对商业银行必须课以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结合我国相关规定,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主要有“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和充分告知投资产品信息两方面内容。通过对这两方面内容的具体阐释,从立法、监管、司法上分析现存的问题,最后为完善我国的投资者保护制度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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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引言第一章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概述一、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产生和发展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分类及法律性质三、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流程四、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立法与监管第二章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纠纷与投资者保护存在的问题一、商业银行“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义务履行中存在的问题(一) “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即“适当性”原则概述(二) “适当性”原则在我国银行业个人理财中的体现——“了解你的客户”原则(三) “适当性”原则在我国落实中存在的问题二、商业银行充分告知投资产品信息的义务履行中存在的问题(一) 充分告知投资产品信息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二) 充分告知投资产品信息的义务履行中存在的问题第三章 我国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完善建议一、商业银行“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义务的完善(一) 加强立法保护(二) 完善监管体制(三) 增强司法保护(四) 完善投资者教育制度二、商业银行充分告知投资产品信息义务的完善结论参考文献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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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个人理财论文; 投资者保护论文; 信息披露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