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贪污共犯,是指二名以上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实施的贪污犯罪行为。职务犯罪认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贪污共犯又是职务犯罪中的难点,长期以来,由于刑法立法上的语焉不详,对贪污共犯中共同贪污数额及个人贪污数额的认定、未参与分赃的帮助犯的定罪、尚未分赃的共同贪污犯罪的认定等等;身份犯与非身份犯共同贪污、不同身份主体共同贪污、在刑法理论界及司法实务界都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分歧,1997年刑法修订前,对混合身份共犯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缺乏统一的尺度,经历了一个比较混乱的时期。有的地方法院采取主犯决定论,有的地方法院又采取分别定罪论,等等。而对未参与分赃的帮助犯、尚未分赃的共犯,在很多司法判例中不作为犯罪论处。对贪污共犯中个人贪污数额的认定也存在很大的分歧。由于缺乏立法的明确规定,导致刑罚适用在全国范围内的不统一,影响了司法权威。在立法上,对混合身份共犯的规定,我国刑法不是在刑法总则里规定混合身份共犯的刑事责任的解决原则,而是在分则的第382条针对贪污罪中的混合身份共犯,作了一个专门的规定。这种规定也不及于所有的混合身份共犯,这就使得立法者面对不断发展变化的司法现实不得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出现一个新问题就出一个司法解释,这是很不明智的。本文将针对贪污共犯几个方面的问题展开讨论,第一章对贪污共犯的概念、特征、贪污共犯理论分类等方面的问题进行概述;第二章对混合贪污共犯的两种形式进行详细探讨,通过国内外的理论、立法的横向比较,指出我国现行立法的缺陷,提出立法完善的构想;第一节介绍混合身份共犯的国外理论及其立法、国内关于混合贪污共犯的理论观点;第二节介绍我国混合贪污共犯的立法沿革;第三节提出我国立法完善的构想。第三章对司法实践中贪污共犯其他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第一节对刑法规定贪污共犯中“个人贪污数额“的含义进行分析认定;第二节对贪污共犯中未参与分赃的帮助犯的认定展开分析;第三节对贪污既遂后尚未分赃的贪污共犯的认定展开分析。笔者试图通过对贪污共犯这一领域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索,通过大量具体案例进行深入剖析,在此基础上结合相关的刑法理论,提出可资借鉴的观点,对指导司法实践必将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