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股东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股东资格的规定具有一定缺陷,以致于实践中产生了许多《公司法》上所明确规定的股东以外的“特殊股东”,包括隐名、挂名、冒名股东等等。而且,近年来,挂名股东现象更是随之增多,这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许多现实问题。顾名思义,挂名股东是指在公司中具有登记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且进行工商登记等形式要件,但是实际上并没有出资的“股东”。之所以会产生挂名股东问题,不仅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有出资人个人的原因。《公司法》没有对股东资格认定提出明确的标准,是产生这一问题的根源所在,而经济利益往往是诱发挂名股东纠纷的主因。由于挂名股东具有成为股东的形式要件,而实际出资人具有成为股东的实质要件。当公司盈利时,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都主张确认自己的股东身份,而当公司出现负债时,双方互相推脱、各执己见,均主张否定自己的股东身份。而不同的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也是依据不同的标准,甚至是相对立的标准。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通过条文形式规定了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争议的解决方式。但是,挂名股东问题日益复杂,所涉及的主体也越来越多,关于挂名股东问题的争议仍然在持续中。理论界现在对于挂名股东资格认定持有两种代表性观点,即实质要件说与形式要件说。两种观点各有利弊,在处理实际问题时,应该综合考虑,切忌一刀切。所以,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中,都迫切需要完善挂名股东问题的立法。挂名股东作为参与市场经济的一个主体,就应该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一定的义务。但是挂名股东又不同于《公司法》中所规定的股东,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笔者认为挂名股东主要享有自愿选择是否签订协议、请求确认股东资格、获得资产收益、要求实际出资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知情权以及披露实际出资人身份的权利。同时,挂名股东应该履行遵守协议规定、维护实际出资人利益和公司利益的义务以及受信义务。所有对挂名股东问题的研究归根结底都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也就是划分责任。与挂名股东产生责任划分纠纷的主体主要是指实际出资人、其他股东、债权人这三类。笔者认为责任认定时要采用“内外有别”原则。也就是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的内部纠纷要采用实质要件说。但是,挂名股东与其他主体的责任认定要采用形式要件说。这样,才能更好地解决挂名股东责任认定问题。因此,本文笔者从挂名股东的概念、法律特征及成因入手,区分了成为股东的各种要件的证明效力和评析了理论界的两种代表观点,分析了现行《公司法》的立法缺陷,从而探求挂名股东资格认定与责任划分的原则与标准,以期待对完善立法,指导司法实践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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