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转型期的弱势群体”指的是,在改革开放推动的社会转型中,由于社会权利—义务关系结构重新调整,而在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中处于不利地位、且日益被边缘化了的群体。在现代社会,马克思主义自由观和人权观已成为弱势群体权利诉求的道义理据和法律理据,马克思主义自由观最终追求的是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弱势群体有表达其生存权、就业权、政治参与权、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的自由。但是,当前弱势群体利益表达形式仍然有限:直接形式主要有信访、上访;间接形式主要是求助于人大代表、工会、新闻媒体等。司法诉讼作为法治社会公民寻求自我保护的基本手段,正逐渐为弱势群体所诉诸。转型期弱势群体的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因而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应当完善现有的弱势群体权利诉求和保护的制度性安排:对公众及公共组织而言,不仅要给予同情、尊重、人道的伦理关怀,还需从人、财、物等方面予以救助;对于政府而言,要保证户籍、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等方面制度安排的公正性;对于立法机关或具有立法权的机关而言,必须制定能够保护包括弱势群体在内全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良法;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应严格按照正义的程序执法。弱势群体也要提高自身素质,增强自力更生能力,依法组织起来形成合力以保护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