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入WTO对中国行政法的影响(论文文献综述)
罗佳[1](2020)在《政府规制视阈下中国企业海外维权进路探究》文中指出在当前逆全球化浪潮中,单边主义抬头,贸易保护主义兴起,遭受侵害的企业公平贸易权急需救济。特别是在中美贸易语境下,中国企业赴美维权实效不高。一方面,美国政府存在对中国企业采取"反向歧视"、滥用"不利可得事实"规则及以"穷尽行政救济原则"为由阻止中国企业寻求当地司法救济等政府规制行为;另一方面,中国政府规制行为尚存在相关立法缺位、立法冲突等问题。政府规制是一把"双刃剑",中国企业海外公平贸易权的维护,需要完善中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机制,基于判例法国家的司法能动性和成文法国家的立法优势建构权利保护体系,增强中国企业风险预判能力,以此消减政府规制的负面性。
彭塔丽(Phuangthaly ANOLY)[2](2017)在《老挝和中国加入WTO的立法准备比较研究 ——以经济行政法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经过长达15年的谈判,老挝于2013年2月2日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一员,成为该组织第158个的国家。就老挝而言,这是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因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老挝逐步提高国际地位和进一步参与国际事务的重要步骤。世界贸易组织对其成员国的要求十分严格,因此,老挝要做的工作还有很多,对于经济行政部门和非经济行政部门来说,都需要作出一系列的调整以满足WTO制定的各项制度及规定要求。本文以老挝加入WTO前和加入WTO后的经济行政法的立法准备为线索,对主管贸易部门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贸易法律法规工作进行梳理,这里包括立法准备的启动,立法程序的选择,立法价值的审视,立法内容的完善,主要围绕借鉴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后的经济行政法的调整经验,对老挝经济行政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修改和制定,立足符合世贸组织相关规则的要求,提出相关对策建议。本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这部分主要介绍本文的意义、背景,论述与本文有关的理论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梳理了老挝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过程,主要介绍老挝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做的准备工作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老挝的影响;第三部分主要分析老挝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后的经济行政法的立法情况与发展,其内容概括了经济行政立法的必要性,以及立法程序和面临的挑战;第四部分在探讨了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后经济行政法的立法情况和特点之后,重点阐述了老挝经济行政法立法的中国经济经验借鉴;第五部分是阐述了老挝经济行政法立法的任务与目标及未来发展,主要介绍老挝成为WTO 一员后应如何构筑完善的经济行政法体系,并着力立法目标的实现。
王岩[3](2016)在《WTO体制下的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研究》文中认为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尽管在入世之前,自行政诉讼制度建立以来,作为涉外行政诉讼的特殊类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并实际运行着。但是由于其案件数量不多,涉及的领域较窄,长期以来并未引起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重视,亦未能专门将其法律化、制度化。直至2002年,为了履行建立与WTO相衔接的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的承诺,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三部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释。这三部司法解释与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初步构建起了WTO体制下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但是中国毕竟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全面履行WTO及其他一系列国际协定的过程中,无论在立法、行政,还是司法方面均与WTO要求、其他法治发达国家以及我国入世承诺存在一定的差距。笔者作为一名长期从事行政审判工作的法官,在收集、研究和审理了大量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同时,也见证了入世前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程。本文运用历史分析、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通过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产生的背景、内涵特征、主要原则、法律渊源等方面进行梳理分析,从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标准、审查程序等方面对WTO及其成员方的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从而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原理和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释。文章重点通过解读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一般规定,选取国内外典型案例对几类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在司法运行中的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实证分析,透视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现状,指出该制度与WTO对司法审查的要求尚存在差距,并进而从司法理论及实践、司法改革走向等方面对相关问题解决及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提出若干建议。本文除导言之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介绍了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建立的背景和过程。其一,国际贸易救济制度是在行政法治国际化的背景下产生的。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影响和冲击是全方位的,在我国国内公法领域中,经济全球化引领着我国行政法治出现国际化的趋势,主要表现为:行政法律渊源扩大、行政主体范围扩大、行政行为救济力度加强。司法审查制度在WTO体制中居于显着地位,是WTO透明度原则的重要内容,在确保WTO规则可操作性和规范成员方政府权力运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国际贸易救济法律制度分为WTO体制中(国际)与WTO体制下的成员方(国内)两个层面。这两种司法审查程序既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又相互影响和制约。当事人在选择这两种司法审查程序时没有先后顺序。成员方需完善本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尽量与WTO的要求保持一致,当案件提交DSB时需要让渡主权接受审查;而WTO司法审查对成员方国内司法制度有较大的依赖性,受到成员方司法审查实体性标准限制,其裁决的效力亦需要成员方国内司法审查来补强。其二,WTO协定中有关司法审查的规定具有审查主体多样性和独立性,审查范围广泛性,审查标准原则性的特点。根据WTO协定的要求,我国在《入世议定书》和《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就我国国内维持或建立相关制度,以及司法审查的范围和内容作出了承诺。我国国际贸易司法救济制度就是在履行WTO要求和入世承诺的大背景下建立的。只不过我国采取了与西方“司法审查”相对应的“行政诉讼”的提法。这一术语和制度是我国借鉴大陆法系和日本法相关制度引进的。我国的司法审查是通过行政诉讼活动来实现的,中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就是依据行政诉讼法建立起的行政诉讼制度,它与西方的司法审查制度在历史传统、基本内涵、审查范围和审查依据等方面都存在着本质的不同。第二章是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概述。主要内容包括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概念特征、法律渊源、主要原则以及我国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现行规定。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国际贸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特定范围内的国际贸易行政争议的活动和制度。其主要涉及国际贸易领域,审查对象是国际贸易行政行为,受涉外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系涉外行政诉讼的特殊类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基本特征为受案范围具有专项性、原告或第三人具有涉外性、与WTO法有着密切的联系、诉讼原则具有特殊性。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功能和目的为履行WTO要求和我国入世承诺、保护国际贸易参加者权益、监督国际贸易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国际法渊源包括WTO协定和中国入世法律文件,国内法渊源又可区分为实体法渊源和程序法渊源。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主要原则可归纳为: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司法审查有限原则、有限职权主义原则、平等保护和正当程序原则。我国现行法律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规定包括两部分,即行政诉讼法涉外部分的一般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一系列司法解释中的特别规定。三部专门的司法解释分别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审判机构、管辖法院、审查范围、审理标准、法律适用和裁判方式做了规定。第三章运用比较分析、历史分析等研究方法,从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标准以及对国际条约的法律适用四个方面,对WTO主要成员方的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进行了剖析研究。文章最终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标准、法律适用进行了明确。其一,在审查主体上,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采取的是普通法院审理模式,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相关案件。其二,在审查范围上,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国际贸易具体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在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要求对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性审查。其三,在审查标准上,除依照普通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标准外,在案件审理时还区分事实和法律问题,确立了案卷审查和最佳证据原则,适当放宽了审查标准。在某些特定的行政执法领域,行政机关更加具有专业优势,其对事实认定和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法律适用享有排除司法审查的“判断余地”。最后,在法律适用上,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应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为适用依据,不能直接适用WTO规则。但是根据有约必守原则,在适用国内法时还应尽量作出与WTO规则一致的解释,使得国际条约能够在国内得到遵守。第四章对实践中几类典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进行了实证分析。首先,在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中,以比较具有代表性反倾销(反补贴)、海关估价行政诉讼为例,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分别从受案范围、原告资格、事实审查和举证责任规则方面进了梳理和分析。通过上述理论和实证分析,可以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一方面进一步清晰了类案审理时应把握的审查规则和尺度,另一方面也指出了我国现有规定与WTO规则要求存在的差距,找到了修正完善的方向。其次,在与国际服务贸易有关行政诉讼中,结合国际贸易和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具体实践,着重介绍了国际服务投资领域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从而指出在服务投资准入方面,对于行政备案不应一律排除在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而应结合法律条文的规定对行政备案的性质予以具体区分,许可性的备案应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再次,在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中,结合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对该类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遇见的程序和实体问题进行了探讨。主要介绍了在我国知识产权侵权采取行政和司法并行的双轨救济制度下,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民行冲突问题,以及人民法院应对这一问题司法政策的演变过程,进而提出成立知识产权法院是解决该问题的必然选择。最后,在其他与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中,以反垄断行政诉讼为例,通过梳理反垄断行政执法行为及行政程序,从而明确了不同反垄断执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和行政诉讼的被告。此外,还对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反垄断行政执法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冲突竞合,以及反垄断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程序的交叉竞合问题的解决,结合相关理论和法律依据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第五章关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完善的构想。与WTO对成员方国际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的要求相比,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由于受本国法治发展程度的限制,主要不足表现在受案范围还比较狭窄,与国际上通行的“司法最终解决原则”还有一定的差距。该章通过将我国法律规定与WTO协定对成员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要求进行对照,认为应将国际贸易行政终局行为、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纳入到司法审查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文章结合具体理论和国外的实践,从可行性和必要性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论述,并对相应的司法审查机制进行了规划设计。我国现有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审理机构的专业性有待提高,行政诉讼机制影响审判效率。随着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数量逐渐增多,受案范围不断扩大,法院办案压力也大大增加,会对行政审判的质效产生不利影响。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在我国设立专门的国际贸易法院很有必要,而且切实可行,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变化着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发展的需要。在具体设计和构建上,我们仍可以采取小范围试点的方式,在部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较多的省市设立国际贸易法院,完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实体和程序规则。以后在时机和经验都成熟的基础之上,再根据实践发展的需要在全国其他条件具备的省市推广。
张建军[4](2014)在《国际投资协定之透明度规则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透明度规则在当今国际社会已受到特别的关注,而且持续获得国际法律制度、区域法律制度和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视。越来越多的国际投资协定开始出现透明度规则并且内容日趋完善,包括中国缔结的国际投资协定。国际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的研究理应得到相应的重视。国际投资协定中的透明度规则的发展历史并不长,且只有部分协定中含有明确的透明度规则。较之世界贸易组织的透明度规则而言,国际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欠缺体系化,不同的国际投资协定的透明度规则差异性较大。需要通过透明度规则的内容趋于具体化、统一化的方法来逐步改善其体系化不足这一缺陷。之所以需要完善国际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的意义在于:以信息经济学为视角,透明度规则改善了国际投资市场的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促进国际资本高效地跨国流动;从国际政治学理论来看,各协定中透明度规则的差异性反映了国家实力的不同,透明度规则内容的发展反映了国际政治格局的变化,是维护各国利益需求的必要手段;从国际法治理论出发,透明度规则体现了自由、公平和效率三者的最优化的均衡。国际投资协定主要包括双边投资协定和自由贸易协定两类,透明度规则的内容都包括缔约方的透明度义务以及透明度例外条款两部分。两类协定中的透明度规则既有规定一致的地方,也有内容表述上的差异。当缔约方之间既有双边投资协定也有自由贸易协定时,自由贸易协定中会具体规定二者透明度规则冲突的解决方法,并使两类协定的透明度规则融合在一起。由于美国双边投资协定范本影响较大,以及正在进行的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以美国双边投资协定范本内容发展为例,把握透明度规则内容的演变规律,表现为:从缔约方单一的公布义务发展到通知、行政程序的具体要求等多义务,步步推进对外资的高标准保护。而国际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在特定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以及东道国国内法中的实施却有一定的阻碍。首先,透明度规则在投资者一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实施不畅。实施不畅的原因是,不管涉案国际投资协定中有无具体的透明度规则,仲裁庭基本直接适用协定中的公平与公正待遇。但是在协定中规定投资者可以依据透明度规则提请仲裁的前提下,仲裁庭不应忽视对具体的透明度规则的适用。其次,透明度规则在东道国国内直接适用也有障碍,投资者需要依据东道国的相关国内法来保障自身获取信息权益,其中最主要的是依据各国关于信息公开或信息自由方面的法律。中国缔结的国际投资协定中的透明度规则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大量的中外投资协定中没有透明度规则;透明度规则过于简单;不同协定中的透明度条款以及透明度例外条款差异大。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中国投资政策的统一执行,因而需要改进。而对中外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予以改进的途径是制定一个中外双边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的范例,然后用于指导中外双边投资协定和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和签订。对于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而言,中国不应完全接受美国双边投资协定范本的透明度规则,而是在维护本国利益并考虑美国利益需求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采取谈判策略以获得更好的结果,使其成为实现中美两国国家目标基础上的促进投资自由化必不可少的措施和手段。
刘靖华[5](2012)在《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的行政法研究》文中认为当今国际社会,不仅存在着征收关税、进口限制、反倾销、反补贴等防守性贸易保护措施,还有以对外贸易壁垒调查为代表的进攻性贸易保护措施。世界范围内,将对外贸易壁垒调查作为一项制度建立起来的国家(地区)为数不多,主要有美国、欧盟和中国,其中以美国贸易法301条款和欧盟《贸易壁垒规则》(TBR)最为典型。借鉴美欧立法经验,中国亦建立起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旨在消除国外贸易壁垒对中国对外贸易的不利影响,维护对外贸易的正常秩序。随着中国发展成为世界第一出口大国,国外对华产品贸易壁垒亦日益增多,发挥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作用的社会需求日趋迫切。对中国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立法进行深入理论分析,提出完善中国立法的建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行政法角度研究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立足于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的行政属性,采用行政过程论为基本分析定式,将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过程中的行政活动进行类型化处理;以行政法治化为分析路径,揭示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的专门性规则及程序制度。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现实关照为分析准则,剖析中国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之不足,并尝试提出完善建议。运用历史、比较和实证分析的方法,以中国法律制度的内容为分析蓝本,结合法学基本理论和美欧的制度经验,总结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内容的一般规律,为中国制度的完善提供可资借鉴的制度框架。全文按照“理论分析”、“制度变革”到“社会实践”的逻辑进路安排篇章结构。本文认为,不能静态地看待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将其功能仅限定于资讯提供的范围,而应该以行政过程的视角进行考量,将其被定性为以动态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行政过程。从美国贸易法301条款、欧盟TBR和中国《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的规定看,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是一国外贸行政机关针对外国政府的贸易壁垒发起调查、作出确认并采取相应措施的行政活动。依行政行为类型化分析,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过程中的行政活动包括行政调查、行政确认、行政裁定等行为。行政调查通过获取资讯来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并提出调查报告,外贸行政机关在调查的基础上作出裁定,确认所指控的外国政府的措施或做法是否构成贸易壁垒。外贸行政机关的裁定为进一步采取其他措施或启动WTO多边贸易争端程序提供依据。对外贸易壁垒调查不仅是一个行政活动过程,它还是一个规范或秩序系统。美国、欧盟和中国都有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的专门立法,建立了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的法律制度体系。本文认为,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具有行政法制度属性,通过对规范的分析,归纳出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实体规则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的适用范围;二是贸易壁垒认定的法律依据;三是损害的认定标准。程序规则是有关外贸行政机关在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过程中应遵循的方法、步骤、时限、顺序等规定。这些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往往交织在一起,构成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行为的规范体系。鉴于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机关拥有较大的行政裁量权及行使权力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本文从行政程序制度具有制约作用的认识出发,从宏观层面上提出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程序的正当程序要素,并在微观层面上对其中的程序制度进行分析。在中国融入多边贸易体制的进程中,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被作为主动进攻性保护贸易制度引入中国对外贸易法中。中国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在实践中得到印证。尽管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在中国的步履维艰不能完全归咎于制度本身的不完善,但有完善的制度作为支撑,中国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的实践将会更为丰富。鉴于此,本文借鉴美国、欧盟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的立法经验,对中国制度的立法背景、制度框架、内容设计等进行分析,提出完善中国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的指导思想,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之建议。本文试图通过分析和阐述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过程中的行政活动规则,尝试构建起规范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的制度框架,据此对中国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中存在的有关问题进行检讨,提出完善中国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的若干建议,以期中国的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破茧成蝶”。
虞亮[6](2011)在《中日海关估价法规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海关估价是指海关依照法定程序适用海关估价法律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活动。WTO《海关估价协定》是一项有关海关估价制度的国际多边协议,是世贸组织的所有成员的海关实施估价的主要原则。WTO《海关估价协定》旨在国际上建立一套公平、统一、中性的海关估价制度。中国于2001年正式加入WTO之时,从那时起履行全面适用WTO《海关估价协定》的承诺。同时,中国海关估价制度也一直是从事国际贸易商业人士十分关注的问题。但作为中国海关估价工作者在平时的工作中,在与外国同行的交流中,笔者始终感到中国海关估价水平与WCO发达成员之间存在着差距。为对中国海关估价水平与WCO发达成员的差距有一个正确的评估,笔者将通过本文将中国海关的估价法律制度和日本海关进行比较。文中对WTO《海关估价协定》的宗旨和原则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对日本海关和中国海关在海关估价的法律渊源、海关估价制度的历史发展进行了介绍。文中较为系统的介绍了日本海关和中国海关估价法规,并用比较法的方法从实体法、程序法等方面进行了差异说明,重点围绕中国海关估价法规规则条文的内容与日本海关估价法规规则条文进行比较分析。文中运用行政法原理,从法治国家出发,围绕公共利益、法律保留和法律优先等法治原则,从明确性、相对性和平等性的原则等方面,分析论述了中国海关估价法规和日本海关估价法规的差异。文中还从国际公法原则和WTO非歧视原则和透明度原则的角度,对中国海关估价法规和日本海关估价法规进行了对照分析,阐述了中国海关估价制度较WTO的要求的差距所在。文章最后,综合中国海关估价法规和日本海关估价法规及WTO《海关估价协定》比较所显现的差距为基础,针对中国现有海关估价立法欠缺之处,结合中国海关开展估价执法的实践,指明了中国推进本国海关估价法制建设应努力的方向,就如何更好地在WTO《海关估价协定》所规定的原则的大框架下,进一步完善中国海关估价立法和实践工作提出了建议。
宋瑞娜[7](2011)在《WTO背景下中国经济行政法的改革》文中研究表明本文提到的行政法制其实主要是经济行政法,主要是涉及经济的行政管理的法制。因为这些法制是与经济发展息息相关的,经济发展的状况决定了这些法制须匹配相应的改革。经济行政法关乎到我国的经济政策和政治战略,在我国的综合发展的因素中起着首要的作用。本文研究对于学界的理论研究和经济发展和政治管理方面都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和现实意义,这也是本文不同于其他诸多论文表面化、理论化研究的创新之处。本文是在中国加入WTO之后,与WTO配套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而并非很完善的背景下所作,摒弃一些关于WTO的制度的书籍的追求理论化深度而忽略实践意义的实质,将关于WTO的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分析,从实用主义的角度出发,用通俗的语言提出了自己关于中国如何履行对WTO的约定以及政府实践的具有现实意义的观点。本文从WTO对中国行政法的影响开始,运用WTO的基本原理,研究了中国加入WTO之后的课题和动向、WTO对司法行政的监督、WTO与政府信息公开、国家税收、关税、政府补贴和国家保护的问题,主要从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以及市场经济的特点的角度分析了世界经济的本质是公平竞争,我国经济也应该遵循世界市场经济的丛林法则,经历了弱肉强食方能增强抵抗激烈竞争的能力。中国加入WTO提交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就是接受了与WTO的140多个国家公平竞争的的压力和挑战,甚至在某些领域我们要以弱势来抵挡外来强势的冲击,这是进步要付出代价、提高竞争力的必经之路。我国的行政法主要是经济行政法的改革自改革开放以来在不断的进行,加入WTO后有了突破性的进展,现在我国的行政法制改革已经转向以行政程序变革为重点的阶段,并在行政处罚等领域取得突破,这就使得我国行政法制在入世之时已经大体上适应WTO的要求。入世对我国的行政法制的改革起到了助力作用,改革的浪潮再次来袭,成就也不断呈现。看到进步的时候我们不能松懈,因为法律的调整太大偶然会不适应我国经济的发展,要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再接再厉,实现我国的行政法制度与WTO规则的充分对接,这样我们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优势。
曹国成[8](2011)在《行政法国际化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行政法的跨国界、跨区域发展由来已久。古希腊自然法思想的萌芽和发展,古罗马自然法思想的成熟,无不伴随着行政法思想的跨国界传播。方式虽有不同,结果却无二致。欧洲中世纪,罗马教皇成了西欧社会的精神主导者,教会法成为教会和世俗社会都要遵循的法律;教会法中的行政法规也就会超出一国的主权范围,在整个西欧的范围内适用。此时的教会虽不同于任何封建王国,实质上却是一个超国家的政治实体。近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大潮冲击着置身其中的各国,行政法的传播和移植不再限于自发或者被动层面,源于自身需要而主动地借鉴它国行政法制度成为一种法律现象,交流范围也由此前的局限于思想层面拓展至系统理论的形成和制度建构层面。或许是由于研究视角的差异,国内关于行政法发展的探讨大多限于微观层面或中观层面;跳出国内层面研究行政法的国际化问题,或许在某种程度上能给目前的研究以新的触动。本文以法律全球化为切入点,以全球化今天的欧盟行政法为视角,试着对行政法国际化现象做一些基础性研究,最后提出中国行政法对于行政法国际化的应对措施。全文分为六章。第一章为绪论,指出国际行政空间的存在及可能性,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的展开体现了本论题的研究价值,随后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第二章为行政法国际化基本理论。本章开篇首先着眼于行政法国际化这一概念的界定,籍借对法律全球化的分析引出行政法国际化这一论题,此后的理论溯源和现实背景两个方面的阐述完善了行政法国际化法律现象的基础理论。第三章为国际行政法的相关问题研究。国际行政法的产生乃行政法国际化这一动态法律现象的必然归宿和价值追求,通过可能性和必然性两个维度进行逻辑推理,尝试对国际行政法理论的基本框架结构进行架构。第四章是行政法国际化的欧盟模式。论及法律的区域一体化,模板当属欧洲,我们称之为行政法的欧洲化,对此模式的分析和研究一方面着眼于对行政法国际现象的实践层面的论证,另一方面则可以为它国或区域提供运行机制和内在机理方面的借鉴。第五章为行政法国际化的理论难题和现实困境。作为一个颇具争议的提法,行政法国际化有些理论难题至今难以突破,本章指出此问题研究者今后的努力方向,同时也指出这只是发展进程中的问题。第六章为行政法国际化与中国行政法。本章从行政法国际化对中国行政法的影响、行政法和全球化的关系以及中国行政法文化和制度层面的进攻和防守几个方面进行研究,并尝试着提出相关对策。
刘书燃[9](2008)在《中国行政法学研究报告(1978—2008)》文中认为现代行政法起源于法国,原被视为保护官吏特权的法律,但历经二百年的发展,已经成为独立于私法体系之公法体系下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与之对应的行政法学的形成却是在19世纪70年代之后,其产生条件只能是"依法行政"即"法治国"的理念被政府及时代所接受,其价值目标是通过法律控制行政权的行使和滥用,行政必须服从法律,
陈锋[10](2008)在《WTO体制中司法审查制度的实证分析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司法审查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对现代法治国家的意义在于监督政府的行政行为,以司法权制衡行政权。产生于现代法治背景下的WTO协议,吸纳了现代法治的精神,也将司法审查制度作为了WTO协定的基础内容之一。本文首先以概念分析为基点,对WTO体制下司法审查制度的概念进行了理论分析,然后再由WTO协议中的有关条文出发,重点从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标准角度,详细阐述了司法审查的具体制度框架在WTO协议中的本质与特征,同时还对美国、欧盟在WTO体制下实行的司法审查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从学理渊源角度出发,文章以“约定必须信守”、权力法定且权力有限以及权力监督等法律原则为基础,分析了WTO体制下司法审查制度的法理基础,并认为该制度最重要的价值取向在于维护WTO这一利益体系内部的利益平衡。文章接着对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现状展开了实证分析,就现行审查制度的主要缺陷和不足进行了系统梳理,认为审查主体缺乏实质上的独立性、审查范围狭窄、审查标准缺陷等,是制约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发展的重要因素。通过将这种缺陷和不足置于WTO规则的视角下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加入WTO议定书中关于司法审查的承诺内容,文章分析了我国现行司法审查制度与WTO司法审查制度要求的种种差异,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如何对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认为应当提升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并适当扩大司法审查的审查范围等。
二、加入WTO对中国行政法的影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加入WTO对中国行政法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1)政府规制视阈下中国企业海外维权进路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前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权利救济预设:立法建构和司法能动 |
(一)政府规制范畴 |
(二)判例法向度的美国司法能动 |
(三)制定法向度的中国立法建构 |
三、政府规制下权利救济实效弱化镜像 |
(一)政府规制的负面性 |
(二)美国政府对华经济措施政治化 |
(三)中国政府立法规制失调 |
四、实质性权利救济生成的法律图景 |
(一)规避美国政府规制负面性的二元应对 |
(二)完善中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体系 |
(2)老挝和中国加入WTO的立法准备比较研究 ——以经济行政法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重点 |
四、文献考察 |
(一) 经济行政法的相关概念 |
(二) 老挝行政法中经济行政法的研究现状 |
(三) 中国行政法理论和经济行政法的相关研究 |
(四) 有关国际经济行政法的文献考察 |
(五) 老挝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研究文献 |
五、研究方法 |
(一) 文献研究方法 |
(二) 归纳研究方法 |
(三) 比较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老挝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过程与立法准备 |
一、老挝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准备 |
(一) 老挝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 |
(二) 老挝加入WTO前经济行政法的立法准备 |
二、老挝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机会与挑战 |
(一) 老挝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机遇 |
(二) 老挝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挑战 |
第二章 老挝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影响 |
一、老挝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国内政治的影响 |
(一) 以扩大经济领域和贸易为重点 |
(二) 贸易的国际化提升国际政治地位 |
(三) 依法行政能力增强有利于提升政府形象 |
二、老挝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经济的影响 |
(一) 老挝加入世界贸组织对政府的收入影响 |
(二) 老挝加入世界贸组织对投资的影响 |
(三) 老挝加入世界贸组织对国内外市场的影响 |
(四) 老挝加入世界贸组织对知识产权保护 |
三、老挝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社会的影响 |
第三章 老挝加入WTO过程中的经济行政法立法工作 |
一、加强经济行政立法的必要性 |
二、老挝的立法程序 |
三、老挝加入WTO过程中的经济行政法的立法 |
(一) 老挝加入WTO前后的立法现状 |
(二) 老挝加入WTO前后立法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
第四章 中国加入WTO前后的经济行政法的立法 |
一、中国经济立法的理论概述 |
二、中国加入WTO过程中的经济行政法的立法工作 |
(一) 中国加入WTO后经济行政法立法工作开展 |
(二) 中国经济行政法的立法工作现状 |
(三) 目前中国立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
三、老挝经济行政立法的中国经验借鉴 |
(一) 加强经济行政立法工作的透明度 |
(三) 促进经济行政法的完善化 |
第五章 老挝经济行政立法的展望 |
一、强化经济行政立法的目标与实现 |
(一) 经济行政立法的目标 |
(二) 经济行政立法的实现 |
二、明确老挝经济行政立法的价值与意义 |
(一) 法律基础设施的完善 |
(二) 经济行政立法的完善 |
三、构筑完善的经济行政法体系 |
(一) 完善经济行政法体系的内在影响 |
(二) 完善经济行政法体系的外在因素 |
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WTO体制下的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的背景和目的 |
二、研究的现状和文献综述 |
三、论文框架结构和基本内容 |
四、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
五、案例汇纂 |
第一章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建立的背景和过程 |
第一节 行政法治国际化背景下的国际贸易救济制度 |
一、经济全球化所引发的行政法治国际化 |
二、WTO体系中司法审查制度的显要地位 |
三、国际和国内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的关系 |
第二节 WTO对成员方司法审查制度的要求及我国的入世承诺 |
一、WTO协定中有关司法审查的规定 |
二、WTO司法审查制度的特征分析 |
三、我国对司法审查的入世承诺 |
第三节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 |
一、西方国家的司法审查与我国行政诉讼的区别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 |
三、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 |
第二章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概述 |
第一节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概念及特征 |
一、与涉外行政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含义及特征 |
三、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功能和目的 |
第二节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 |
一、我国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 |
第三节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主要原则 |
一、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
二、司法审查有限原则 |
三、有限职权主义原则 |
四、平等保护原则 |
五、正当程序原则 |
第四节 我国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现行规定 |
一、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涉外行政诉讼的一般规定 |
二、我国司法解释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特别规定 |
第三章 WTO主要成员方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与中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 |
第一节 关于审查主体制度的比较研究 |
一、WTO主要成员方国际贸易司法审查主体制度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审查主体 |
第二节 关于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司法审查范围的比较研究 |
一、WTO主要成员方国际贸易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 |
第三节 关于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审查标准的比较研究 |
一、WTO主要成员方关于国际贸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 |
第四节 WTO规则在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的适用 |
一、国际条约适用的基本理论 |
二、国际条约适用的国外实践 |
三、我国对WTO协定国内适用的态度 |
四、国内法与WTO规则冲突时的法律适用 |
第四章 几类典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案件受、审理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
一、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二、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案件原告资格的确定 |
三、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事实问题审查和举证责任规则 |
第二节 与国际服务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
一、国际服务贸易与服务贸易领域的国际投资 |
二、服务贸易领域的国际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
三、行政备案的法律属性及救济 |
第三节 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 |
二、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 |
三、知识产权的民事与行政救济程序的冲突 |
四、我国成立知识产权法院是解决民行冲突问题的必然选择 |
第四节 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反垄断行政诉讼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
一、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反垄断行政诉讼的被告 |
二、反垄断行政执法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竞合与冲突 |
三、反垄断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程序的竞合和冲突 |
第五章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完善的构想 |
第一节 将国际贸易行政终局行为纳入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设想 |
一、我国关于行政终局行为的规定与WTO要求之间的具体差距 |
二、行政终局行为可诉的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 |
三、关于将国际贸易行政终局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建议 |
第二节 扩大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 |
一、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现状与WTO要求存在差距 |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探讨 |
三、将行政规章纳入行政诉讼审查范围的构想 |
第三节 将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纳入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一、行政指导的概念及性质 |
二、行政指导的可诉性探讨 |
三、我国行政指导审查模式的设计方案 |
第四节 关于我国设立国际贸易法院的构想 |
一、美国的国际贸易法院简介 |
二、我国设立国际贸易法院的必要性 |
三、我国设立专门的国际贸易法院的可行性 |
四、我国设立国际贸易法院的具体构想 |
参考文献 |
附表一 |
附表二 |
附表三 |
附表四 |
附表五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后记 |
(4)国际投资协定之透明度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问题的提出 |
三、已有研究的梳理 |
四、研究基本思路 |
五、本文可能的创新 |
第一章 国际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的起源和发展 |
第一节 国际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的概念厘定 |
一、透明度 |
二、透明度规则 |
三、国际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 |
第二节 国际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的历史起源 |
一、理论探讨 |
二、国内立法实践 |
三、国际立法实践 |
四、美国国内法对当代国际经济条约出现透明度规则的影响 |
第三节 国际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的发展 |
一、透明度规则的发展阶段 |
二、透明度规则的发展特点 |
三、透明度规则的发展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际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的理论依据 |
第一节 经济学理论 |
一、信息经济学理论 |
二、国际直接投资理论 |
第二节 政治学理论 |
一、结构现实主义理论 |
二、国际政治格局变革 |
第三节 法学理论 |
一、国际法治理论 |
二、知情权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际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的内容 |
第一节 BITs中透明度规则的内容 |
一、BITs样本概览 |
二、缔约方的透明度义务 |
三、透明度规则的例外 |
第二节 FTAs中透明度规则的内容 |
一、FTAs样本概览 |
二、缔约方的透明度义务 |
三、透明度规则的例外 |
第三节 BITs和FTAs中透明度规则的关系 |
一、BITs和FTAs中透明度规则的冲突 |
二、BITs和FTAs中透明度规则冲突的解决 |
三、融合的国际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 |
第四节 国际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的内容演变——以美国BIT范本为例 |
一、美国BIT范本的发展概况 |
二、美国BIT范本透明度规则对其他国际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的影响 |
三、美国BIT范本中透明度规则的内容演变 |
四、美国BIT范本透明度规则发展规律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际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的实施 |
第一节 国际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在ICSID裁决案件中的适用 |
一、核心案件案情 |
二、仲裁庭对透明度规则的适用 |
三、对仲裁庭适用透明度规则的分析 |
第二节 公平与公正待遇和透明度规则 |
一、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公平与公正待遇 |
二、公平与公正待遇和透明度规则的关系 |
三、透明度规则在国际投资争端仲裁机制中适用的应有轨迹 |
第三节 国际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在国内法的贯彻 |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理论概要 |
二、国际投资协定与各国国内法关系 |
三、国际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在国内适用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外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的完善 |
第一节 中外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的内容 |
一、中外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的类型化 |
二、中外投资协定中缔约方透明度义务 |
三、透明度规则例外条款 |
第二节 中外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存在的问题 |
一、部分中外BITs中没有透明度规则 |
二、部分中外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过于简单 |
三、透明度条款内容差异性较大 |
四、透明度规则例外条款的参差不齐 |
第三节 中外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的改进 |
一、透明度规则改进的途径 |
二、透明度规则改进的要求 |
三、透明度规则改进的具体方案 |
第四节 中美BIT透明度规则谈判中的中国策略 |
一、中美BIT谈判历程 |
二、中美BIT透明度规则谈判的难点 |
三、中美BIT透明度规则谈判中的中国策略 |
本章小结 |
结论 |
附表一:中外双边投资协定中透明度规则一览表 |
附表二:中国(内地)签订自由贸易协定中投资透明度规则一览表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5)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的行政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本文的选题背景 |
二、 本文的研究意义 |
(一)实践意义 |
(二)理论意义 |
三、 本文的研究思路与架构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架构 |
四、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五、 研究综述 |
(一)国际经济法学者有关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的研究 |
(二)行政法学界有关 WTO 对中国行政法影响的研究 |
第一章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的概念 |
一、 贸易壁垒的涵义 |
二、 行政调查的界定 |
三、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的定义 |
第二节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的典型模式 |
一、 美国贸易法 301 条款 |
二、 欧盟《贸易壁垒规则》(TBR) |
三、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内容概览 |
第三节 中国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的建立及面临的问题 |
一、 中国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的建立 |
二、 中国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的实践 |
三、 中国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面临的问题 |
第二章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的可行性解析 |
第一节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的理论基础 |
一、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与保护贸易理论 |
二、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与贸易政策 |
第二节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的现实基础 |
一、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的经济基础 |
二、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的政治基础 |
第三节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的功能 |
一、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用以消除贸易壁垒 |
二、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提供贸易救济 |
三、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沟通各种贸易争端解决方式 |
四、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搭建起私人寻求 WTO 协议下贸易权利救济的渠道 |
第四节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的国际适法性 |
一、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内容与 WTO 规则的衔接 |
二、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实践呈现出与 WTO 相衔接相协调的趋势 |
三、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对 WTO 多边贸易体制发展的作用 |
第三章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的行政过程性 |
第一节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中的行政调查 |
一、 贸易壁垒行政调查的定位 |
二、 贸易壁垒行政调查适用范围 |
三、 贸易壁垒行政调查程序要件 |
四、 贸易壁垒行政调查方法 |
第二节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中的行政确认 |
一、 贸易壁垒认定的法律依据 |
二、 贸易壁垒认定的事实依据 |
三、 贸易壁垒调查中的确认效力 |
第四章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的程序机制 |
第一节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的程序基础 |
一、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程序的起因 |
二、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程序的正当性 |
第二节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的程序规则 |
一、 调查的发起阶段 |
二、 审查与立案阶段 |
三、 调查进行阶段 |
四、 采取措施阶段 |
五、 小结 |
第三节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的程序制度 |
一、 行政公开原则支撑的程序制度 |
二、 行政公正原则指导的程序制度 |
第五章 中国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中国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的立法演变及制度形成 |
一、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的建设情况 |
二、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
第二节 中国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机关的级别低 |
二、 实体规则内容存在疏漏 |
三、 程序规则内容过于粗疏 |
四、 “监督条款”不完善 |
五、 可采取措施的规定不明确 |
第三节 完善中国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的构想 |
一、 制度完善的指导思想 |
二、 制度完善的建议 |
结语 中国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的行政法治化 |
一、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权的设定 |
二、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的实体法规制 |
三、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的程序法规制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中日海关估价法规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中日海关估价制度与WTO《海关估价协定》 |
第一节 海关估价制度 |
一、海关估价与WTO《海关估价协定》 |
二、WTO《海关估价协定》的宗旨与原则 |
第二节 日本和中国海关估价之法律渊源的比较 |
一、日本海关估价的法律渊源 |
二、中国海关估价的法律渊源 |
三、日中海关估价之法律渊源的比较 |
第三节 日本和中国海关估价制度的历史沿革比较 |
一、日本海关估价制度的历史沿革 |
二、中国海关估价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三、日中海关估价制度的历史沿革的比较 |
第二章 中日海关估价法规的内容比较 |
第一节 日中海关估价规则的比较 |
一、WTO《海关估价协定》的估价规则 |
二、日中海关估价规则的比较 |
第二节 日中海关估价程序法部分的比较 |
一、WTO《海关估价协定》的程序要求 |
二、日中海关估价征税程序方面的差异 |
第三节 日中海关估价法规中有关罚则性规定的比较 |
一、日中海关法规中附加税等罚则设置方面的差异 |
二、日中海关法规中罚金计算方式的差异 |
三、日中海关估价中追征税款时效方面的差异 |
第三章 中日海关估价法规中的法治精神之不同 |
第一节 行政法与法治原则 |
一、行政法和行政法的原则 |
二、法治原则 |
第二节 中日海关估价法规中的合法性原则 |
一、实质法治国家所有行政法应当遵循宪法的正义原则 |
二、日本海关估价中的公共利益和法律保留 |
三、中国海关估价中的合宪性要求 |
第三节 中日海关估价法规中的明确性原则 |
一、实质法治国家所有行政法应当遵循明确性原则 |
二、日本海关估价中的明确性表现 |
三、中国海关估价中的明确性表现 |
第四节 中日海关估价法规中的相对性原则 |
一、实质法治国家所有行政法应当遵循相对性原则 |
二、日本海关估价中的相对性表现 |
三、中国海关估价中的相对性表现 |
第五节 中日海关估价法规中的平等性原则 |
一、实质法治国家所有行政法应当遵循平等性原则 |
二、日本海关估价中的平等性表现 |
三、中国海关估价中的平等性表现 |
第四章 中日海关估价法规中贯彻国际法原则之不同 |
第一节 国际行政法和国际行政法的原则 |
一、国际行政法 |
二、国际行政法的原则 |
第二节 中日海关估价中贯彻非歧视原则的不同表现 |
一、非歧视原则 |
二、日本海关估价中贯彻的非歧视原则 |
三、中国海关估价中贯彻的非歧视原则 |
第三节 中日海关估价中贯彻透明度原则的不同表现 |
一、透明度原则 |
二、中日海关估价中贯彻透明度原则的不同表现 |
第四节 中日海关估价对国际条约法律承认问题的不同处理 |
一、国际条约法律承认问题 |
二、中日海关估价对国际条约法律承认问题的不同处理 |
第五章 中日海关估价法规比较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
第一节 中国海关估价现状及与日本海关比较的差距分析. |
一、海关估价立法有待进一步提升完善法治精神 |
二、海关估价应进一步贯彻WTO《海关估价协定》要求 |
三、海关估价制度需进一步提高透明度 |
四、海关估价制度还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 |
五、海关估价执法人力资源状况有待进一步提高 |
第二节 中国海关全面贯彻WTO《海关估价协定》的改进建议 |
一、坚持依法行政提升中国估价征收效能 |
二、坚持合理行政实现中国估价行政职能 |
三、创新估价立法提高中国估价能力 |
四、切实履行WTO原则健全中国估价执法 |
五、提高中国海关估价制度的透明度 |
六、完善估价工作机制提升中国估价质量 |
七、优化海关监管模式实现海关估价便利 |
八、优化海关人力资源提高海关估价执法能力 |
第三节 中国海关估价法规修改建议 |
一、中国海关估价法规面临修改的主要内容 |
二、对"实付或应付价格"的立法建议 |
三、对"关联交易"估价方法的立法建议 |
四、特许权费等价格调整项目估价方法的立法建议 |
五、修改合理价格估价方法的立法建议 |
六、对行使估价调查权的立法建议 |
七、对有关违法处罚性规定的立法建议 |
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WTO背景下中国经济行政法的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WTO对政府的要求 |
2 入世后我国行政法改革的动向和课题 |
2.1 《行政许可法》的制定和实施 |
2.2 《行政许可法》之后行政法制改革的动向 |
2.3 未来行政法制改革面临的主要课题 |
3 WTO与司法对行政的监督 |
3.1 WTO对司法审查的基本要求 |
3.1.1 我国对于WTO的司法审查主体的具体承诺 |
3.1.2 我国对于WTO的司法审查范围具体承诺 |
3.1.3 WTO对司法审查标准的规定 |
3.2 WTO背景下的中国司法审查制度 |
3.3 WTO对进一步发展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影响 |
4 WTO与政府信息公开 |
4.1 透明度原则的由来和基本内容 |
4.2 WTO透明度原则的特点 |
4.3 我国关于透明度原则的承诺 |
4.4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和问题 |
4.4.1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 |
4.4.2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4.4.3 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议 |
4.4.4 建立和完善电子政府 |
4.4.5 在地方建立咨询点,逐步扩大信息公开的内容 |
5 国家税收、关税、政府补贴和国家保护 |
5.1 WTO规则与国家税收 |
5.1.1 与国家税收有关的WTO规则 |
5.1.2 我国税制的现状与问题 |
5.1.3 WTO规则下的税制完善 |
5.2 WTO规则与关税 |
5.2.1 WTO涉及关税的规则 |
5.2.2 我国关税体制的现状与问题 |
5.2.3 WTO规则下的关税体制完善 |
5.3 WTO规则与政府补贴 |
5.3.1 我国政府补贴及反补贴制度的现状分析 |
5.3.2 我国政府补贴与反补贴机制的完善 |
5.4 WTO规则与国家保护 |
5.4.1 概述 |
5.4.2 WTO规则与我国的反倾销法制 |
5.4.3 WTO规则与我国的保障措施法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8)行政法国际化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价值 |
1.2.1 理论价值 |
1.2.2 实践价值 |
1.3 论文的研究思路 |
1.4 研究方法 |
1.4.1 规范分析法 |
1.4.2 实证分析法 |
1.4.3 历史分析法 |
第二章 行政法国际化的基本理论 |
2.1 法律全球化概述 |
2.1.1 法律全球化的可能性 |
2.1.2 法律全球化的概念 |
2.2 行政法国际化概述 |
2.2.1 行政法国际化的概念 |
2.2.2 行政法国际化的特点 |
2.3 行政法跨国界发展的历史脉络 |
2.3.1 早期自然法思想在跨国界行政领域的影响 |
2.3.1.1 柏拉图以前的时代 |
2.3.1.2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时代 |
2.3.1.3 古罗马的自然法思想 |
2.3.2 中世纪教会法行政规则的影响 |
2.3.3 文艺复兴以来资本主义世界的跨国界行政法发展 |
2.4 跨国界行政规则国际化的现实背景 |
2.4.1 全球化的综合背景 |
2.4.2 全球治理背景下国际行政规则的缺失 |
2.4.3 国际行政空间的现实存在 |
第三章 行政法国际化的途径及表现形式 |
3.1 行政法国际化的进程 |
3.1.1 行政法国际化的途径探究 |
3.1.1.1 民族国家的主权延伸和拓展 |
3.1.1.2 全球化时代民族国家主权色彩一定程度的消融 |
3.1.2 国际行政法的产生 |
3.2 国际行政法相关理论基本架构 |
3.2.1 国际行政法的描述性含义 |
3.2.2 国际行政法的行政法律关系 |
3.2.2.1 国际行政法的行政主体 |
3.2.2.2 国际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相对人 |
3.2.2.3 国际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第三人 |
3.2.3 国际行政法的渊源 |
3.2.3.1 国际条约 |
3.2.3.2 国际组织章程 |
3.2.3.3 国内行政法的涉外规定和基本原则 |
3.2.3.4 其他渊源 |
3.2.4 国际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
3.2.4.1 行政参与原则 |
3.2.4.2 说明理由原则 |
3.2.4.3 审查原则 |
3.2.4.4 比例原则 |
3.2.5 国际行政法理论框架的其他构成 |
第四章 行政法国际化的欧盟模式 |
4.1 欧盟法的体系 |
4.1.1 欧盟法的构成 |
4.1.2 欧盟法的效力 |
4.2 欧盟制定统一宪法的尝试 |
4.2.1 欧盟制宪努力妥协的产物——里斯本条约 |
4.2.2 欧盟法律一体化从宪法层面到行政法层面的逃避 |
4.3 欧盟行政法的国际化 |
4.3.1 行政法欧洲化的释义 |
4.3.2 行政法欧洲化的途径 |
4.3.3 行政法欧洲化的特征 |
第五章 行政法国际化的理论难题和现实困境 |
5.1 行政法国际化的理论难题 |
5.1.1 国际行政规制与国家主权关系的紧张 |
5.1.2 国际行政规制强制力的可能性和合法性问题 |
5.1.3 国际行政法成熟理论建构的问题 |
5.2 行政法国际化的现实困境 |
5.2.1 国际非政府组织的规制效力问题 |
5.2.2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途径与司法救济最终原则的衔接问题 |
5.2.3 超国家的强制公权力缺失及弥补途径的多样化问题 |
第六章 行政法国际化与中国行政法 |
6.1 中国行政法在全球化时代的新发展 |
6.1.1 全球化时代中国行政法法律文化 |
6.1.2 全球化时代中国行政法法律制度 |
6.2 中国行政法对行政法国际化的回应 |
6.2.1 中国行政法的开放性回应 |
6.2.2 中国行政法的防范性回应 |
6.2.3 中国行政法的保护性回应 |
6.3 中国行政法国际化的途径 |
6.3.1 中国行政法国际化的主动求变 |
6.3.2 中国行政法国际化的被动应变 |
6.4 中国行政法国际化与民族化的关系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硕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9)中国行政法学研究报告(1978—2008)(论文提纲范文)
一、中国行政法学发展脉络:从“变法图强”到“依法行政” |
(一)1978年前中国行政法学研究梗概 |
(二)1978年后中国行政法学的复兴 |
1. 政治和法制背景:从“人治”走向“宪治”的中国政府 |
(1)理念转变:从“依政策办事”到“依法行政” |
(2)制度变革:从“立宪”、“修宪”到“行政立法” |
2. 学科建设:从“脱胎于行政(管理)学”到“跨学科研究”的中国行政法学 |
(1) 1978—1982年:带有浓厚行政(管理学)色彩的行政法研究之萌芽 |
(2) 1983—1989年:行政法学总论理论体系基本建立 |
(3) 1990—1999年:行政法学原理与制度映衬、磨合发展阶段 |
(4)2000年至今:行政法学走向全方位、开放式、多元化发展 |
二、教义立场:当代中国行政法学知识谱系 |
(一)行政法学总论理论体系的确立和沿革——十四部行政法学着作述评 |
1.1983年6月:王珉灿主编、张尚鷟副主编《行政法概要》,法律出版社,字数23.4万 |
2.1985年8月:姜明安着《行政法学》,山西人民出版社,字数32.1万 |
3.1985年12月:应松年、朱维究编着《行政法学总论》,工人出版社,字数28万 |
4.1987年3月:候洵直主编《中国行政法》,河南人民出版社,字数23.5万 |
5.1988年8月,应松年主编《行政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字数32万 |
6.1988年8月:皮纯协主编《中国行政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字数32万 |
7.1988年11月: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光明日报出版社,字数38万 |
8.1989年7月:罗豪才主编、应松年副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字数29万 |
9.1989年7月:张焕光、胡建淼着《行政法学原理》,劳动人事出版社,字数42.8万 |
10.1996年:罗豪才主编、湛中乐副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字数37万 |
11.1998年:胡建淼着《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二版),字数51万 |
12.1999年: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字数60万 |
(二)行政法学知识谱系的选择性移植与本土创新——来自对三部统编经典本科教科书的比较分析 |
1. 宏观理论体系 |
(1)甲本 |
(2)乙本 |
(3)丙本 |
(4)综述 |
2. 行政法的概念 |
(1)甲本 |
(2)乙本 |
(3)丙本 |
(4)综述 |
3. 行政法的法源 |
(1)甲本 |
(2)乙本 |
(3)丙本 |
(4)综述 |
4.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
(1)甲本 |
(2)乙本 |
(3)丙本 |
(4)综述 |
5. 行政法主体 |
(1)甲本 |
(2)乙本 |
(3)丙本 |
(4)综述 |
6. 行政行为 |
(1)甲本 |
(2)乙本 |
(3)丙本 |
(4)综述 |
7. 行政程序 |
(1) |
(2)乙本 |
(3)丙本 |
(4)综述 |
8. 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 |
(1)甲本 |
(2)乙本 |
(3)丙本 |
(4)综述 |
9. 行政复议 |
(1)甲本 |
(2)乙本 |
(3)丙本 |
(4)综述 |
1 0. 行政法制监督和行政监督 |
(1)甲本 |
(2)乙本 |
(3)丙本 |
(4)综述 |
1 1. 行政诉讼 |
(1)甲本 |
(2)乙本 |
(3)丙本 |
(4)综述 |
1 2. 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 |
(1) |
(2)乙本 |
(3)丙本 |
(4)综述 |
1 3. 编写体例 |
三、源与流:当代中国行政法流派之理想类型及学说考辨 |
(一)行政法学流派之理想类型 |
(二)行政法重要学说、理论考辨 |
四、当代中国行政法学学者谱系及其学术贡献 |
(一)综述 |
1. 作为奠基者的、其研究起始于国民政府时代的行政法学者:王名扬和龚祥瑞① |
(1)王名扬(1916—2008):无法替代和超越的行政法学奠基者 |
(2)龚祥瑞(1911—1996):宪政视野下比较行政法的奠基者 |
2. 作为创建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代行政法学者 |
3. 作为拓展者的第二代学者 |
4. 新生代的第三代学者 |
(二)跨世纪的我国三代行政法学者谱系表 |
五、中国行政法学专业研究机构、组织概览 |
(一)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 |
1. 行政法学研究会历届年会概览 |
2. 东亚地区行政法学研讨会及海峡两岸行政法学研讨会纵览 |
(二)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内部设立的行政法相关教研机构 |
六、中国行政法学教研及行政法制实践纪事年表 |
(一)中国行政法治纪事年表 |
(二)中外重要行政法学交流活动年表 |
(10)WTO体制中司法审查制度的实证分析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WTO 体制中的司法审查制度概述 |
第一节 WTO 体制下司法审查的制度特点 |
一、司法审查主体的多元化 |
二、司法审查机构的独立性 |
三、审查范围的有限性 |
四、审查要求的严格性 |
第二节 WTO 体制中司法审查的制度框架 |
一、WTO 体制中司法审查的主体制度 |
(一) WTO 对审查主体的框架要求 |
(二) 国内法中的审查机关 |
二、WTO 体制中司法审查的审查范围 |
(一) WTO 对审查范围的框架要求 |
(二) 国内法中的审查范围 |
三、WTO 体制中司法审查的审查标准 |
(一) WTO 对审查标准的框架要求 |
(二) 司法审查的实体标准与程序标准 |
第二章 WTO 体制下司法审查制度的法理基础与价值分析 |
第一节 WTO 体制下司法审查制度的法理基础 |
第二节 WTO 体制下司法审查制度的地位和作用 |
第三节 WTO 体制下司法审查制度的价值分析 |
第三章 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现状 |
一、我国的司法审查主体制度 |
二、我国司法审查的审查范围 |
三、我国司法审查的审查标准 |
第二节 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制度缺陷 |
一、审查主体独立性的缺陷 |
二、审查范围狭窄的缺陷 |
三、审查标准的缺陷 |
第四章 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完善之研究 |
第一节 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的司法审查承诺 |
第二节 我国司法审查制度与WTO 相关规则的比较 |
一、我国司法审查制度与WTO 规则相一致的方面 |
二、我国司法审查制度与WTO 规则不一致的方面 |
(一) 司法审查的审查标准问题 |
(二) 司法审查的审查范围问题 |
第三节 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
一、关于审查主体制度的完善问题 |
二、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问题 |
三、关于行政终局裁决的司法审查问题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四、加入WTO对中国行政法的影响(论文参考文献)
- [1]政府规制视阈下中国企业海外维权进路探究[J]. 罗佳. 行政与法, 2020(01)
- [2]老挝和中国加入WTO的立法准备比较研究 ——以经济行政法为视角[D]. 彭塔丽(Phuangthaly ANOLY). 华东师范大学, 2017(09)
- [3]WTO体制下的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研究[D]. 王岩.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7)
- [4]国际投资协定之透明度规则研究[D]. 张建军. 南京大学, 2014(05)
- [5]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的行政法研究[D]. 刘靖华. 苏州大学, 2012(10)
- [6]中日海关估价法规比较研究[D]. 虞亮. 复旦大学, 2011(08)
- [7]WTO背景下中国经济行政法的改革[D]. 宋瑞娜. 郑州大学, 2011(04)
- [8]行政法国际化问题研究[D]. 曹国成. 电子科技大学, 2011(12)
- [9]中国行政法学研究报告(1978—2008)[J]. 刘书燃. 行政法论丛, 2008(00)
- [10]WTO体制中司法审查制度的实证分析研究[D]. 陈锋. 上海交通大学, 2008(S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