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中国的新破产法已经颁布实施了,作为破产程序核心之一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在中国破产法上也已正式建立。但是由于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初建,相关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作为“对破产管理人激励、约束机制”中的一个基本环节,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制度也需要建立和完善。本文试图借助比较法、实证分析、类型化以及目的解释等法学研究方法,以大陆法系私法的眼光来分析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制度,研究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分析其民事责任的责任构成与过错标准,探究其民事责任的追究机制,并相应地提出自己的法律建议。本文观点的一个简明总结是:作为市场退出机制的破产法规范的是企业破产时的各个利益主体的行为,破产法保护的主要是破产债权人的利益,并兼顾破产人利益;破产管理人是各个利益主体的连接人,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主体;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追究对于破产程序来说非常重要。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责任基础论、责任构成论、责任追究论以及对策论。第一部分责任基础论分析了破产法的发展历程,探究了破产程序中涉及的利益主体,并对破产法的立法功能进行了解释,指出破产管理人应该是破产财团的代表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应该是违约责任,其违约责任的相对人是破产债权人与破产人。第二部分责任构成论分析了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构成,指出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应该由过错、损害及因果关系三要素构成,其中重点分析了破产管理人责任构成中的过错,通过对破产管理人忠实义务及注意义务的分析,解释了破产管理人实施破产财产管理行为的标准。第三部分责任追究论分析了对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进行追究的机制,指出对破产管理人的责任追究可以参照公司股东的派生诉讼来进行,并具体分析了针对破产管理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的原告、被告、诉前程序、免责事由等各个环节。第四部分对策论就我国新企业破产法中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制度进行了分析,指出我国新破产法中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建立是破产立法的一大进步,但仍存在一定不足,并就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另外,全文还探讨了破产管理人责任追究机制的目的解释,以及为什么要采用目的解释的方法而不是其他方法?破产管理人与董事、非破产清算人有什么区别?破产管理人责任追究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为什么不是过错责任原则或者无过错责任?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理论基础及理由是什么?与其相适应的法律地位学说是什么?破产管理人工作的环境以及要考虑的价值与政策目标是什么等诸多理论争议热点和难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