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证明标准是刑事证据理论中十分重要而又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在刑事诉讼史上,不同的证据制度下有不同的诉讼证明标准。通过横向比较我们也发现我国与西方两大法系的证明标准存在巨大差异,相比之下,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规定单一,缺乏层次性、可操作性,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司法实践发展的需要。本文通过对证明标准进行历史的和现实的考察,在比较分析了客观真实论和主观真实论之后,对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重构提出一些浅见,希望对我国证明标准的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略有裨益。本文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证明标准的概念,并分析了证明标准的特点和意义。第二部分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先分别介绍了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刑事证明标准的各自特点,又分析了它们的同一性和不同点。第三部分主要是进行理论探讨,首先分析了客观真实论的存在价值和缺陷之所在,然后介绍了法律真实论的优势,通过比较分析认为法律真实论更加适合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现实情况。第四部分主要是对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历史沿革和现状进行考察。首先分别介绍了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下的证明标准,指出其中不合理的因素。进而通过分析我国现行立法所规定的证明标准和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操作,看到我国证明标准现状的不足之处。第五部分先是提出重构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一系列指导理念,然后对具体制度提出一些设想。分别从诉讼阶段、证明对象和证明主体等几个角度对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提出了再设计的建议。